【招标结果】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上海万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310112103260920136283-12384915
二、项目名称: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沈雷雷,陈春宏,周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合计收费金额23624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3624.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万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工程重难点分析较透彻,采取的相应针对性措施较为合理有行,主要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较合理,施工管理保证措施较完善,总体技术方案较好;配备的人员较多,证书较齐全,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较多,综合评审第一,推荐上海万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闵行区颛桥镇联农路16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1150号兴企汇509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
42.8K
采购文件附件: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pdf
903.8K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的S4
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
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且,属于建筑行业:承建企业为上海万朋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3110.3133万元,资产总额为1357.0322万元1,
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接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上海万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2026年10月20日
第20页
项目编号:310112103260920136283-12384915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XM20260113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城市建设管理
事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采购云平台合同模板)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报价须知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
购文件,并于2026-10-2013:30:00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2103260920136283-12384915
项目名称: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预算编号:1226-W10312319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2元
最高限价(元):包1-3538565.13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72元
简要规格描述:迁移S4东侧都园路树木1047株、迁移S4西侧田园路树木947株。具体项目
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计划工期:3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
采购人指令为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整体预留。包1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中级(含以上级)职称证书且具有《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
从业人员电子信息卡》。
三、获取采购文件:
-3-
2026-10-09至2026-10-15,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
截止时间:2026-10-2013:30:00(北京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10-20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现场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联农路
229号50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响应文件开启所需材料:计算机等硬件设备、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闵行区颛桥镇联农路16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1150号兴企汇509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4-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
本项目采购人特指采购邀请中所述的采购单位。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
理机构特指采购邀请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向采购人推
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5“联合体”系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6“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等。
2.7“本国产品标准”系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在中国境内生产
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等三个条件。其中,
“在中国境内生产”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含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
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包括贴牌、简单的上漆等
细微操作。
2.8“本国产品”系指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
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在分产品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
要求出台后从其规定。
2.9“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
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10“非本国产品”系指进口产品以及在中国境内生产但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2.11“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
(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供应商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并提供磋
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
3.2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0-
3.2.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
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
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CA数字证书参加磋商。
3.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
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磋商保证
金,其缴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2.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4、合格的服务
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知识产权
4.2.1供应商应保证在其响应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
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法律
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
4.2.2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采购项目
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2.3供应商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
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
者补偿。供应商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
4.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
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
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现场踏勘
5.1采购人组织现场踏勘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
现场踏勘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2采购人在现场踏勘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
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
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5.3供应商现场踏勘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6、磋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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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及结果如何,供应商均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7、询问与质疑
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磋商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项,可以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作出答复。如供应商询问事项涉及依法
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并向供应商说明理由和依据。
7.2根据《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沪财采〔2024〕
12号)的规定,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
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
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
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应当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
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
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章。
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章
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5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
购代理机构将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全的材料及补交的截止时间。补交的截止时间与质疑期的截止
时间一致。
7.6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由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
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方:
(1)潜在供应商未依法获取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2)潜在供应商未按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特定资格
条件以外的磋商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3)未提交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6)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质疑期的;
(7)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
的;
(8)质疑函未按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在质疑期限内补充完善签署、盖章、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
委托书的或者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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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7.7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说明
8.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程序、响应文件的编写和递交、评定成交的标准、合同条款的文件等。
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报价须知
(5)响应文件格式
(6)评审方法和标准
(7)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
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8.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磋商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磋商报
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
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8.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磋商有关活动。
9、答疑会
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将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
供应商。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0.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
日5日前,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且平台系统同步推送短信通知;
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
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1.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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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
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
11.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响应文件的构成
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并制作响应文件
封面(见响应文件格式)。
12.1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3)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4)报价明细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5)磋商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等,若要求)
(6)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7)联合协议(见响应文件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8)分包意向协议(见响应文件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的书面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10)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见响应文件格式)
(1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见响应文件格式)
(12)中小企业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见响应文件格式)
(14)监狱企业等方面的证明资料(若有)
(15)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产品检测报告(若有)
(16)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格式)
(17)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2.2技术部分:
(1)技术部分编制综合说明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保证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的技术措施
(4)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可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5)各种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
(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
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7)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8)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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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配置情况(见响应文件格式)
(10)节能产品承诺书(采购项目若涉及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时提供,见响应文件格式)
(11)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承诺书(采购项目若涉及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时提供,见响应文
件格式)
(12)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3、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13.1响应文件的编制
13.1.1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按
照网上投标系统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网上响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磋商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
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13.1.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签字之处,均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详
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章(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章(签
字)。若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
式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正、反面)。若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响应文件,则可不提供《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但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证明》,并提供其身份证(正、反面)。
13.2响应文件的加密和上传
13.2.1供应商和采购云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CA数
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采购云平台,再经过采购云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
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导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13.2.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采购云平台上传其所有
资料,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
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
承担相应责任。
13.2.3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在响应截止前在采购云平台进行签收并生成带
数字签名的签收回执。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签收
成功后响应成功,否则视为响应失败。
13.2.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在磋商响应截止时
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磋商响应截
止时间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响
应失败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5供应商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后,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对数字证书(CA证书)进行更新、
更换的,应当撤回响应文件并在数字证书(CA证书)更新、更换后重新加密上传,否则响应文件开
启时可能无法解密,导致开启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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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采购项目发布更正公告的,公告发布前供应商已在采购云平台加密上传的响应文件请
务必先行撤回后,重新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否则响应文件开启时可能无法解密,导致开启失败,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价格货币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
15、报价要求
15.1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采购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5.2如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供应商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
独报价。
15.3供应商应在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各类报价分类明细(磋商文件对报价形式有特殊规定的,从
其规定)。
15.4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
是磋商文件所确定采购范围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需要的服务管理内容、
耗材、通讯、办公设备、专用工具、包装、运输、人工、保险、劳保、培训、利润、税金、政策性
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5.5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工
作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工程质量、减少服务内
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5.6供应商所报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合同
或磋商文件中约定的变更除外)。
16、磋商保证金
16.1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6.2供应商必须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金额、币种、方式且有效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
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一部分,供应商未提交或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6.3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及收款账户信息: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4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金额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相同。
16.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6.5.1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6.5.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6.5.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6.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6.6.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6.6.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6-
16.6.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响应有效期
17.1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
应有效期内有效。
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通知每一个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
有效期,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供应商可拒绝接
受延期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
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7.3延长有效期内,本项目采购当事人受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7.4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记录及最后报价(方案)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
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自行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
修改和撤回;供应商需要对在采购云平台已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应书面通知采购代理
机构撤销签收。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18.2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
能撤回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四)响应文件开启(解密)
19、开启(解密)程序
19.1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并参
加磋商的供应商携带所需材料在磋商文件确定的现场会议室登陆采购云平台进行开启(解密)或者
进行远程电子开启(解密)。
19.2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
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
操作时长分别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逾
时未能签到或逾时未能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磋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
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在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后,交由磋商小组审议,不进行公开唱标。
如采购云平台开启(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19.3供应商进行远程电子开启(解密)的,签到、解密的操作均在开启(解密)过程中适时启
动,请供应商务必密切关注开启(解密)进程,并应在采购云平台按时完成相应操作,否则产生的
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结束后至磋商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打印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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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
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
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磋商、评审及成交
20、磋商
20.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
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0.2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
授权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参加磋商。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参加磋商的,视为放弃磋商。
20.3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应为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供应商未派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响应无效。
20.4磋商程序
20.4.1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采购云平台。
20.4.2中小企业认定
磋商小组在依法进行评审中,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
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4.3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要求对供应商及其响应文
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
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0.4.4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
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对于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
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该《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
项与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
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20.4.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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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
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0.4.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
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如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擅自调整未经磋商小组要求的调整内
容,且已实质性变更了响应性条款内容的,磋商小组将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
20.4.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
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
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
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0.4.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
商未按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将不纳入评审范围。
20.4.9采购失败情形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
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
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终止公告。
21、评审
21.1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21.1.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①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②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③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④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21.1.2异常低价响应审查-19-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③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磋商小组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磋商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磋商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21.2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21.3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当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21.4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云平台生成的评审报告发送给采购人确认。22.2采购人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云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成交通知书23.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采购云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2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20-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六)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24、签订合同2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在采购云平台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4.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磋商记录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4.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采购云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4.4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方式履行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就成交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5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4.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5、履约验收25.1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后仍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25.2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服务目标、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规范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如有)返还条件挂钩。25.3采购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5.4采购人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束后,出具的验收书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21-(七)代理费26、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八)政府采购政策2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7.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7.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通过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以及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其中一项预留措施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则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7.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7.4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7.5采购人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28、促进残疾人就业28.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8.2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政策。-22-28.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29、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0、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若有)3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0.2品目清单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执行。30.3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产品品目,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强制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或者节能产品承诺书。30.4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产品品目以及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品目,依据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情况,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31、进口产品规定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供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供产品为进口产品,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以及《关于转发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等规章制度。(九)其他要求或说明32、保密和披露32.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磋商小组披露。32.3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23-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3、本磋商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34、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并递交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24-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建筑施工合同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法人性别:[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和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工程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磋商文件。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相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的方式实施总承包施工。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具体以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合同工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上海市和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五、合同价款(成交价)金额:[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上述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本工程最终造价以经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25-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2、本合同协议条款;3、合同协议书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含磋商澄清、有关磋商相关承诺书)、响应文件、磋商文件;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十、合同订立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盖章)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盖章)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26-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下述的合同条款如果与正式的合同条款有矛盾,以正式合同条款的规定优先。)(一)、定义及合同文件1定义下列术语除合同协议书另外有约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协议条款及双方今后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1.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款外,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3发包人(简称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简称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甲方代表:甲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2工程: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5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6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承包天数。1.17开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8竣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1.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0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乙方管理的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1.21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应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政策性变化以及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27-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2.1.2本合同协议条款;2.1.3合同协议书2.1.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含磋商澄清、有关磋商相关承诺书)、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文件;2.1.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2.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2.2若上述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件用中文书写,并按其解释和说明。3.2施工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上海市标准、规范。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3.4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规章。4图纸(如有)4.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参考施工图纸2套。乙方需要超过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包括由乙方深化设计的图纸)转给或交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乙方应考虑自己施工时所需图纸和在施工现场保留一整套图纸,供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2套与实际施工相符合的竣工图给甲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在监理合同中已明确,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姓名甲方另行通知。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职权:代表业主协调、决定工程有关事项,批准或否决乙方有关建议或要求。职权不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如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28-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补充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应为本单位人员。7.2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将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及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发包方。工程进行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动。7.3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4项目经理认真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29-7.5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磋商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6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7项目经理及经甲方认可的本项目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与安全员)必须是与乙方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上述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其组成人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另行承担或兼任其他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上述人员的撤回,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撤回的,也视为乙方违约。8甲方工作8.1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本协议条款规定和其他有关事宜:(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指定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用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的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提供乙方所需的施工场地的原始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控制点(如有必要),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树木的保护工作;(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8.2甲方可以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8.3甲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乙方工作9.1认真勘察施工现场,确认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状况,以及储存物料和施工用地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为理由,作出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9.2除磋商文件有关规定外,乙方尚需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以下工作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且由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1)在进场施工准备期间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符合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的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做出材料采购计划(清单)和详细施工预算报甲方和工程师批准。(2)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建立现场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办公室。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工程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标示,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乙方必须接受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向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乙方应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设专职质量、安全员,开工前报工程师备案。(4)保质、保量、保工期、保安全地完成本项目施工和相关的工作。-30-(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此方面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原有建筑和装饰)的保护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另外约定。(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手册文明施工,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包括沿线居民、厂家的出入通道)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施工区域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检查。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损坏公物,乙方负责赔偿。在竣工验收前,清理所有现场并应达到甲方约定的要求(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磋商报价其他项目费用中),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每日采取必要的防疫消毒措施和人员健康、卫生、就餐、流动管理措施,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做出书面计划并报工程师同意备案后认真执行。(10)农民工工资要求a、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b、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c、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d、人工费应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户管理,专用账户应当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开立。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具体要求详见沪住建规范联[20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工费拨付周期:财力资金到位以后不得超过1个月。(11)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9.3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10.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31-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12.2乙方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批准后继续施工。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12.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13.1.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13.1.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3.1.5不可抗力或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以及响应文件自报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包括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执行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指令,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从事这些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工期不予顺延。-32-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藏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查1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查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应当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33-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或毒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或者使用毒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至少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22.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合同预算调整、工作量预算编制、预算增减帐编制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工作,在上报甲方之前,乙方必须做好认真审核工作,盖章后以要求的份数及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甲方,同时附上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技术核定单、日常签证等基础资料。23.2合同价款在协议的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23.2.1甲方和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3.2.2甲方和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23.2.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23.2.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23.3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竣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采购人核定的签证等为基准,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成交供应商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自报材料(设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以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结算不予调整。23.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结算原则:本工程竣工结算严格按照投标(报价)文件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及工程师核定的签证等为依据,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乙方投标(谈判)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自报材料(设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结算不予调整。23.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严格按照响应文件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及监理核定的签证等为依据,按实调整结算。对于符合调整的项目的结算原则如下:23.5.1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5.2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5.3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参照磋商文件要求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工料机消耗量参照磋商文件“第四章第7条”执行;(2)人工单价、材料及制品单价、机械单价按响应文件报价(如原报价中,同一材料、设备有二个价格,则以其中的一个低价作为基础)。原响应文件中无类似价格可参照的,则参照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并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核准。信息价中无可参照的,由成交供应商报采购人核批。23.6措施项目清单结算原则:不受设计变更等各种变更、工程量清单变化、总造价变动等影响,结算时不做调整。-34-23.7其他项目清单工程结算原则:23.7.1暂列金额工程结算原则:只能按照工程师的指示使用。已纳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的施工内容,结算按照本合同第23.3和23.4条款执行。23.7.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最终按发生子目和承包人结算,未发生或未由承包人实施等情况,则应从承包人合同款中去除。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3.7.3暂估价工程结算原则:磋商文件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竣工结算时凭甲方签证确认的材料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进行结算。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原则:由发包人以招标或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根据中标金额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补充办议调整合同价格,并相应扣除原合同清单中此项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对应的一切费用(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本身及其对应的税金等)。23.7.4计日工结算原则:按甲方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计算,乙方自报的综合单价不变。23.7.5总承包服务费结算原则:按照投标(谈判或磋商)时的报价结算,不予调整。23.8增值税项目工程结算原则:计费基数以最终结算价为准。23.9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3.10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23.11合同价为含税暂定价,不含税价及增值税税率,如遇政策调整,合同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税金按实调整。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具体数量按实结算,且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及最终批复金额。24合同款项支付原则24.1合同款项需根据财政当年预算情况支付,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以财政拨付为准;24.2乙方在接受项目任务后,遇包含但不限于如项目撤销、停建缓建、项目性质变化或因项目调整造成业务重叠等实际情况时,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24.3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国家正规统一发票;甲方每次付款期限以相关部门审核所需时间和程序为准;24.4若该项目最终确定需纳入审计范围的,则,甲乙丙三方应无条件配合审计;24.5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相关证照和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审批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需费用;24.6乙方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在施工中可能会产生的其他措施费以及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未列明、但实际发生的其他措施费以及相关费用,结算时不另行增加费用;且甲方有权在结算审核时扣除乙方投标时列明、但未发生的其他措施费以及相关费用;24.7乙方承诺有能力承担本项目,并确认能得到各权属单位授权,同意其施工;如果中标后出现自己实施不了或得不到权属单位的认可时,甲方有权另行指定施工单位实施,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24.8中标价格清单中,分项工作内容不仅限于清单中载明的内容,应包括为完成该分项工程并达到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所有有关工作内容,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35-24.9中标价格清单中,对于综合单价不合理偏高的清单项,如因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大于中标价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时,超出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甲方有权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进行单价调整;25合同价款的支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支付)合同签订前,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七)指定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25甲方指定分包和供应材料设备25.1如有必要,甲方将对本工程有关分项工程指定分包或者对本工程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等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25.2乙方必须无条件地予以认真配合,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总包管理费或配合费。26节能、环境标志、本国产品和材料样品或样本26.1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前提下,本工程优先采用节能、环境标志材料产品。26.2无论采取何种供货方式,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组成的工程,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26.3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27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27.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27.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27.6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约定。28甲定乙订设备和材料-36-28.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的清单,及时完成对相应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由乙方负责签订供货、供料合同,合同副本送甲方备案。甲方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8.2甲定乙订设备和材料到货前24小时,由乙方通知甲乙双方代表与工程师到时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禁止使用,并按规定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29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9.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大宗和主要材料采购应会同甲方、监理等共同进行。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9.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监理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9.4工程师或监理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可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9.6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本市建设准用证的规定,在进场前须向监理、甲方提供质保书,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30材料试验30.1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乙方进行材料强度、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供货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八)工程变更31设计变更3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予以顺延。31.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者涉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同意。未经甲方和监理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7-31.4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2其他变更32.1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变更其他实质性工程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33确定变更价款33.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3.1.1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33.1.2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3.1.3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参照本合同第23.4条款提出适合的变更价格,送甲方和工程师核定。甲方和工程师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33.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4.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34.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34.4甲方在收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的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所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应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5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3天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付工程。34.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双方协议同意的除外。34.7乙方需准备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的有关内容、份数应满足上海市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按上海市有关施工档案的验收要求,装订编辑成册,形成本工程完整的施工档案,报请市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后连同验收证明一起提交甲方。35竣工结算3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5.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安排审计工作,审计费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约定事宜在审计合同中予以明确。35.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38-35.4在双方对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条款约定处理。36质量保修36.1乙方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6.2保修范围:工程保修范围为本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范围。36.3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所有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6.4保修责任: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听候甲方安排,及时将问题解决。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因甲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生须紧急抢救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6.5保修金额:质量保证金额为工程竣工决算审定价的3%。36.6保修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返还保证金。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7违约37.1下列情况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工期相应顺延,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乙方有权拒绝交付竣工工程;(4)甲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他情况的,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37.2下列情况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期1天,扣除0.3%的合同价款,或者按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自报的工期赔偿额度执行,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延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一旦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但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乙方原因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评定达不到磋商承诺和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须负责自费整改,同时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并赔偿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应收结算款中扣除工程质量违约金,本工程质量违约金按合同价的2%金额作为依据;或者按乙方响应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3)乙方将工程转包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7.3任何一方违约后,如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则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9-37.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8索赔3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38.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8.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38.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39争议39.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所暂缓支付的合同款项,不计贷款利息。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39.1.1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9.1.2调解方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39.1.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0工程样板40.1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41转包、分包(本项目无)41.1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1.2乙方可以根据响应文件中事先声明或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其所承包的部分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响应文件中没有事先声明分包内容,且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4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若需分包工程,要分包的部分均应在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分包工程,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交甲方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0-41.4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不可抗力42.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需要的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乙方应每隔3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应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所需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2.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应按下列方式处置:(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及待装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双方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2.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3保险43.1在施工场地内,甲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本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43.2工程必须办理工程一切险、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装设备的财产险,并支付一切费用。以上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投保手续复印件应交由甲方备案。43.3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44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44.1甲方要求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及使用等各项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事先得到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并由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承担有关费用。44.2任何一方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工程师批准。以上发生的费用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4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物遗址等文物以及化石和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双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41-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遭到破坏,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时,乙方应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6履约保证金46.1乙方须在本工程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有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47合同解除47.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7.2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47.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7.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7.5任何一方依据上述第47.2~47.4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7天之前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39条处理。47.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本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及清理条款的效力。48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8.2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全部义务、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本合同终止。4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49合同份数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50合同附件下列协议共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一工程安全管理协议-42-合同附件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合同附件三工程廉洁协议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43-合同附件一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甲方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述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府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施工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监督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工作人员负责本工程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工作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力,甲方应该认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9、甲乙双方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即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负责。10、乙方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乙方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使用方负责。-44-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借,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纪录。借入使用方一经验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电器、机械设备。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现场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需经监理和安全主管人员的书面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5、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因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20、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2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23、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2](盖章)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盖章)-45-合同附件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采购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3](盖章)-46-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盖章)-47-合同附件三工程廉洁协议甲方(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4]乙方(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游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5](盖章)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5](盖章)-48-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6]乙方(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6]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中乙方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证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所有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它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竣工决算审定价的3%。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1、无防水工程项目。甲方在保修期满2年后28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2、有防水工程项目。甲方在保修期满2年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质量保修金的50%(不计利息),在保修期满5年后28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卡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7](盖章)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7](盖章)-49-第四章采购需求采购需求1.工程概况及施工现场条件1.1工程名称: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1.2工程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1.3工程概况: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范围主要包括:迁移S4东侧都园路树木1047株、迁移S4西侧田园路树木947株。内容主要包括:迁移S4东侧都园路树木1047株、迁移S4西侧田园路树木947株,占用绿地5576平方米。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及清单内容为准。2.施工工期要求2.1本工程工期要求:施工工期30日历天。2.2供应商应自报总工期,并应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进度表一致,一旦成交作为本工程合同总工期。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按期竣工。2.3各供应商必须满足第2.1条规定的条件,自报本工程总工期。2.4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中的开工日期或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有关竣工核验证明书为准。2.5工期延误的处罚额度:总工期延误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三执行。2.6供应商也可在响应文件中自报工期延误处罚标准,以资竞争,但不得低于第2.5条的规定。2.7采购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2.8本工程总工期应包括深化设计、现场施工和验收。3.施工质量要求3.1供应商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本工程采购人要求工程质量为一次性验收合格,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按磋商文件和有关规定自报工程质量等级以资竞争。3.2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办法及国家-50-表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单体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元)项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序号组价内容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内容含量单价(元)合价(元)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计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合计1组价12组价23......合计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明细分析(元)清单人材机分析明细组价内容人材机分类名称规格及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小计其中材料暂估单价其中材料暂估合价组价1人工费工种1工种2材料费材料1材料2施工机具(机械)使施工机具(机械)1用费-65-施工机具(机械)2组价2人工费工种1工种2材料费材料1材料2施工机具(机械)使用费施工机具(机械)1施工机具(机械)2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明细组价内容名称计算基础单位
二、项目名称: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备注 |
| 1 |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 上海万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388弄187号 | 88.99 | ***.73元 | 无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行证书信息 |
| 1 |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 迁移S4东侧都园路树木1047株、迁移S4西侧田园路树木947株。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 施工工期 30日历天 | 洪合进 | 23ZEZFCF0117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沈雷雷,陈春宏,周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合计收费金额23624元。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3624.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万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工程重难点分析较透彻,采取的相应针对性措施较为合理有行,主要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较合理,施工管理保证措施较完善,总体技术方案较好;配备的人员较多,证书较齐全,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较多,综合评审第一,推荐上海万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闵行区颛桥镇联农路16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1150号兴企汇509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
42.8K
采购文件附件: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pdf
903.8K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的S4
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
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且,属于建筑行业:承建企业为上海万朋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3110.3133万元,资产总额为1357.0322万元1,
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接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上海万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2026年10月20日
第20页
项目编号:310112103260920136283-12384915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XM20260113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城市建设管理
事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采购云平台合同模板)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报价须知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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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
购文件,并于2026-10-2013:30:00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2103260920136283-12384915
项目名称: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预算编号:1226-W10312319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2元
最高限价(元):包1-3538565.13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72元
简要规格描述:迁移S4东侧都园路树木1047株、迁移S4西侧田园路树木947株。具体项目
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计划工期:3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
采购人指令为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整体预留。包1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中级(含以上级)职称证书且具有《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
从业人员电子信息卡》。
三、获取采购文件:
-3-
2026-10-09至2026-10-15,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
| 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地点: |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 ||
| 方式: | 网上获取 | ||
| 售价(元): | 0 |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2026-10-2013:30:00(北京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10-20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现场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联农路
229号50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响应文件开启所需材料:计算机等硬件设备、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闵行区颛桥镇联农路16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1150号兴企汇509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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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目录名 | 内容 |
| 1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310112103260920136283-12384915SJXM20260113 |
| 2 | 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 | 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3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 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5 | 交付(工程)地址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6 | 合同履约期限(工期要求) | 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7 | 质量要求 | 一次性验收合格 |
| 8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9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分包供应商资质要求:/。 |
| 10 | 电子投标(响应)特别提醒 |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供应商参加网上投标(响应)应当获得CA数字证书,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采购云平台下载并保存采购文件。3、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应使用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按要求加密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4、采购云平台对CA数字证书新增离线电子签章增值服务功能,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即可对投标(响应)文件直接加盖电子印章。需要该服务的供应商可自行访问https://ztb.letusign.com/或致电962600咨询办理。原有的投标(响应)文件线下盖章、扫描后再上传的方式仍然保留,供应商可结合自身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两种投标(响应)文件签章方式。 |
| 序号 | 目录名 | 内容 |
| 10 | 电子投标(响应)特别提醒 | 5、请供应商代表持有效的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参加开标(开启)等法定程序。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响应)失败或者采购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采购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采购云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采购云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8、采购云平台帮助电话:95763。 |
| 11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组织,时间:/。地点:/。 |
| 12 | 答疑会(如有) |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
| 13 |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 | 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且平台系统同步推送短信通知。 |
| 14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本项目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形式:网上银行支付、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磋商保证金付款人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收款人: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97412010400143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王港支行注:供应商应确保磋商保证金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同时,在采购云平台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完成信息维护。 |
| 15 | 响应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16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17 | 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 | 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方式采购,支持远程电子开启(解密)。 |
| 18 | 提交商务标电子文档 | 1份(光盘或U盘形式提供商务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 |
| 19 | 磋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 | 磋商时间:2026-10-2013:30:0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联农路229号504室所需携带材料:本项目采用现场磋商,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携带可以上网的计算机等硬件设备、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参加磋商。 |
| 序号 | 目录名 | 内容 |
| 19 | 磋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 | 备注: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应为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
| 20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21 | 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 |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1)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结束后至磋商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磋商的(采购邀请资格要求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3)如本项目(包)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4)如本项目(包)采用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5)如本项目(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且规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若供应商不进行分包的,但供应商本身不具备该资质要求或者未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的;(6)供应商虽具备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但该资质已被标识的(沪建规范〔2024〕16号);(7)不满足采购邀请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的。(二)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响应无效:(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须在有效期内);(2)磋商响应函;(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的书面声明函;(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磋商响应截止前3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6)如本项目(包)为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供应商应提供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 |
| 序号 | 目录名 | 内容 |
| 21 | 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 | 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其中,采用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措施的,还须同时提供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的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且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比例(供应商本身符合中小企业条件且单独参加磋商或不进行合同分包的,则无须提供);(7)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提供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须满足磋商文件的相应规定,且真实有效;(8)如本项目(包)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当提供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联合协议。 |
| 22 | 实质性响应条款(符合性审查) |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1)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3)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的;(4)响应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要求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6)对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作出的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7)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8)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9)如本项目(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该部分分包的,未提供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和要求的分包意向协议;若对分包供应商有资质要求,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或者未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的;(10)未响应磋商文件明确的工期、质量、暂估价、暂列金额、增值税税率等其他实质性条款要求的;(11)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23 | 异常低价响应审查要求 | 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后,经磋商并提交最后报价后,因最后报价涉及异常低价响应审查情形的,经磋商小组审查,供应商在评审现场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 24 | 本次采购项目属性 | 工程 |
| 25 | 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26 | 本次采购标的是否适用本国产品标准 | ■本次采购为单独采购包的采购项目:□适用■不适用 |
| 序号 | 目录名 | 内容 |
| 26 | 本次采购标的是否适用本国产品标准 | 说明: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
| 27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不允许□允许 |
| 28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收费对象: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由采购人支付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标准为/元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其他(需写明):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合计收费金额23624元。收取形式:网上银行支付或电汇,并在用途栏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代理费到账后,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取时间:在收到缴纳通知后5日内。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97412010400143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王港支行 |
| 29 | 询问及质疑的联系事项 | 提出询问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质疑函递交方式: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方式,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出的,提出时间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联系部门: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1150号兴企汇509室邮政编码:200129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871289928@qq.com |
| 30 | 其他资料(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如有) | 请各供应商自行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tMPQ9Fb4WDlYvriZEmszUA提取码:1234 |
| 注:1、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均以本表为准。2、本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
-9-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
本项目采购人特指采购邀请中所述的采购单位。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
理机构特指采购邀请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文件、参加采购活动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向采购人推
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5“联合体”系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6“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等。
2.7“本国产品标准”系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在中国境内生产
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等三个条件。其中,
“在中国境内生产”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含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
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包括贴牌、简单的上漆等
细微操作。
2.8“本国产品”系指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
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在分产品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
要求出台后从其规定。
2.9“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
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10“非本国产品”系指进口产品以及在中国境内生产但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2.11“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
(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供应商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并提供磋
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
3.2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0-
3.2.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
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
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CA数字证书参加磋商。
3.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
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磋商保证
金,其缴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2.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4、合格的服务
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知识产权
4.2.1供应商应保证在其响应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
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法律
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
4.2.2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采购项目
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2.3供应商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
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
者补偿。供应商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
4.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
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
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现场踏勘
5.1采购人组织现场踏勘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
现场踏勘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2采购人在现场踏勘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
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
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5.3供应商现场踏勘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6、磋商费用
-11-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及结果如何,供应商均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7、询问与质疑
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磋商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项,可以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作出答复。如供应商询问事项涉及依法
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并向供应商说明理由和依据。
7.2根据《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沪财采〔2024〕
12号)的规定,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
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
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
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应当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
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
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章。
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章
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5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
购代理机构将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全的材料及补交的截止时间。补交的截止时间与质疑期的截止
时间一致。
7.6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由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
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方:
(1)潜在供应商未依法获取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2)潜在供应商未按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项目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对特定资格
条件以外的磋商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3)未提交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6)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质疑期的;
(7)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
的;
(8)质疑函未按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在质疑期限内补充完善签署、盖章、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
委托书的或者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12-
(9)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
7.7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
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说明
8.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程序、响应文件的编写和递交、评定成交的标准、合同条款的文件等。
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报价须知
(5)响应文件格式
(6)评审方法和标准
(7)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
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8.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磋商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磋商报
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
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8.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磋商有关活动。
9、答疑会
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将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
供应商。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0.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
的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
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
日5日前,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且平台系统同步推送短信通知;
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0.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
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1.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
-13-
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
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
应商自行承担。
11.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响应文件的构成
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并制作响应文件
封面(见响应文件格式)。
12.1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3)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4)报价明细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5)磋商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等,若要求)
(6)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7)联合协议(见响应文件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8)分包意向协议(见响应文件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的书面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10)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见响应文件格式)
(1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见响应文件格式)
(12)中小企业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见响应文件格式)
(14)监狱企业等方面的证明资料(若有)
(15)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产品检测报告(若有)
(16)近三年类似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格式)
(17)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2.2技术部分:
(1)技术部分编制综合说明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保证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的技术措施
(4)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可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5)各种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
(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
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7)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8)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4-
(9)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配置情况(见响应文件格式)
(10)节能产品承诺书(采购项目若涉及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时提供,见响应文件格式)
(11)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承诺书(采购项目若涉及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时提供,见响应文
件格式)
(12)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3、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13.1响应文件的编制
13.1.1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按
照网上投标系统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网上响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磋商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
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13.1.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签字之处,均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详
见“响应文件格式”)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章(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章(签
字)。若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
式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正、反面)。若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响应文件,则可不提供《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但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证明》,并提供其身份证(正、反面)。
13.2响应文件的加密和上传
13.2.1供应商和采购云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CA数
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采购云平台,再经过采购云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
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导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13.2.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彩色扫描文件,并按照规定在采购云平台上传其所有
资料,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
必须采用原件彩色扫描以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
承担相应责任。
13.2.3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在响应截止前在采购云平台进行签收并生成带
数字签名的签收回执。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签收
成功后响应成功,否则视为响应失败。
13.2.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在磋商响应截止时
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磋商响应截
止时间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响
应失败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5供应商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后,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对数字证书(CA证书)进行更新、
更换的,应当撤回响应文件并在数字证书(CA证书)更新、更换后重新加密上传,否则响应文件开
启时可能无法解密,导致开启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5-
13.2.6采购项目发布更正公告的,公告发布前供应商已在采购云平台加密上传的响应文件请
务必先行撤回后,重新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否则响应文件开启时可能无法解密,导致开启失败,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价格货币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
15、报价要求
15.1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采购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5.2如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供应商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
独报价。
15.3供应商应在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各类报价分类明细(磋商文件对报价形式有特殊规定的,从
其规定)。
15.4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
是磋商文件所确定采购范围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内需要的服务管理内容、
耗材、通讯、办公设备、专用工具、包装、运输、人工、保险、劳保、培训、利润、税金、政策性
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5.5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工
作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工程质量、减少服务内
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5.6供应商所报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合同
或磋商文件中约定的变更除外)。
16、磋商保证金
16.1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采购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6.2供应商必须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金额、币种、方式且有效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
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一部分,供应商未提交或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6.3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及收款账户信息: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4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金额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相同。
16.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6.5.1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6.5.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6.5.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6.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6.6.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6.6.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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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响应有效期
17.1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
应有效期内有效。
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通知每一个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
有效期,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供应商可拒绝接
受延期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
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7.3延长有效期内,本项目采购当事人受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7.4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记录及最后报价(方案)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
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自行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
修改和撤回;供应商需要对在采购云平台已签收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应书面通知采购代理
机构撤销签收。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18.2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
能撤回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四)响应文件开启(解密)
19、开启(解密)程序
19.1响应文件开启(解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并参
加磋商的供应商携带所需材料在磋商文件确定的现场会议室登陆采购云平台进行开启(解密)或者
进行远程电子开启(解密)。
19.2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
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
操作时长分别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逾
时未能签到或逾时未能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磋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
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在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后,交由磋商小组审议,不进行公开唱标。
如采购云平台开启(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19.3供应商进行远程电子开启(解密)的,签到、解密的操作均在开启(解密)过程中适时启
动,请供应商务必密切关注开启(解密)进程,并应在采购云平台按时完成相应操作,否则产生的
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结束后至磋商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并打印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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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
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
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磋商、评审及成交
20、磋商
20.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
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0.2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
授权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参加磋商。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参加磋商的,视为放弃磋商。
20.3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应为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供应商未派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响应无效。
20.4磋商程序
20.4.1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采购云平台。
20.4.2中小企业认定
磋商小组在依法进行评审中,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
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4.3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要求对供应商及其响应文
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
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0.4.4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
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对于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
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该《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
项与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
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20.4.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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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
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0.4.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
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如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擅自调整未经磋商小组要求的调整内
容,且已实质性变更了响应性条款内容的,磋商小组将有权取消其磋商资格。
20.4.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
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
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政府购买
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0.4.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供应
商未按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将不纳入评审范围。
20.4.9采购失败情形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
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
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终止公告。
21、评审
21.1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21.1.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①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②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③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④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21.1.2异常低价响应审查-19-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③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磋商小组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磋商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磋商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21.2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21.3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当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顺序推荐。21.4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云平台生成的评审报告发送给采购人确认。22.2采购人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云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成交通知书23.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采购云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2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20-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六)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24、签订合同2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在采购云平台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4.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磋商记录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4.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采购云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4.4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方式履行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就成交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5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4.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5、履约验收25.1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后仍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25.2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服务目标、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规范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如有)返还条件挂钩。25.3采购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5.4采购人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束后,出具的验收书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21-(七)代理费26、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八)政府采购政策2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7.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7.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通过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以及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其中一项预留措施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则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7.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7.4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7.5采购人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28、促进残疾人就业28.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8.2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政策。-22-28.3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29、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0、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若有)3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0.2品目清单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执行。30.3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产品品目,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强制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或者节能产品承诺书。30.4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产品品目以及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品目,依据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情况,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31、进口产品规定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供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供产品为进口产品,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以及《关于转发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等规章制度。(九)其他要求或说明32、保密和披露32.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磋商小组披露。32.3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23-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3、本磋商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34、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并递交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24-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建筑施工合同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法人性别:[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和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工程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磋商文件。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相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的方式实施总承包施工。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具体以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合同工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上海市和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五、合同价款(成交价)金额:[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上述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本工程最终造价以经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25-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2、本合同协议条款;3、合同协议书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含磋商澄清、有关磋商相关承诺书)、响应文件、磋商文件;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十、合同订立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盖章)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盖章)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26-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下述的合同条款如果与正式的合同条款有矛盾,以正式合同条款的规定优先。)(一)、定义及合同文件1定义下列术语除合同协议书另外有约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协议条款及双方今后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1.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款外,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3发包人(简称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简称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甲方代表:甲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2工程: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5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6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承包天数。1.17开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8竣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1.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0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乙方管理的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1.21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应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政策性变化以及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27-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2.1.2本合同协议条款;2.1.3合同协议书2.1.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含磋商澄清、有关磋商相关承诺书)、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文件;2.1.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2.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2.2若上述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件用中文书写,并按其解释和说明。3.2施工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上海市标准、规范。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3.4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规章。4图纸(如有)4.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参考施工图纸2套。乙方需要超过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包括由乙方深化设计的图纸)转给或交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乙方应考虑自己施工时所需图纸和在施工现场保留一整套图纸,供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2套与实际施工相符合的竣工图给甲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在监理合同中已明确,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姓名甲方另行通知。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职权:代表业主协调、决定工程有关事项,批准或否决乙方有关建议或要求。职权不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如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28-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补充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应为本单位人员。7.2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将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及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发包方。工程进行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动。7.3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4项目经理认真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29-7.5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磋商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6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7项目经理及经甲方认可的本项目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与安全员)必须是与乙方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上述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其组成人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另行承担或兼任其他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上述人员的撤回,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撤回的,也视为乙方违约。8甲方工作8.1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本协议条款规定和其他有关事宜:(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指定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用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的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提供乙方所需的施工场地的原始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控制点(如有必要),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树木的保护工作;(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8.2甲方可以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8.3甲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乙方工作9.1认真勘察施工现场,确认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状况,以及储存物料和施工用地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为理由,作出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9.2除磋商文件有关规定外,乙方尚需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以下工作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且由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1)在进场施工准备期间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符合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的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做出材料采购计划(清单)和详细施工预算报甲方和工程师批准。(2)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建立现场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办公室。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工程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标示,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乙方必须接受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向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乙方应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设专职质量、安全员,开工前报工程师备案。(4)保质、保量、保工期、保安全地完成本项目施工和相关的工作。-30-(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此方面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原有建筑和装饰)的保护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另外约定。(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手册文明施工,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包括沿线居民、厂家的出入通道)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施工区域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检查。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损坏公物,乙方负责赔偿。在竣工验收前,清理所有现场并应达到甲方约定的要求(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磋商报价其他项目费用中),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每日采取必要的防疫消毒措施和人员健康、卫生、就餐、流动管理措施,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做出书面计划并报工程师同意备案后认真执行。(10)农民工工资要求a、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b、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c、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d、人工费应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户管理,专用账户应当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开立。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具体要求详见沪住建规范联[20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工费拨付周期:财力资金到位以后不得超过1个月。(11)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9.3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10.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31-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12.2乙方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批准后继续施工。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12.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13.1.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13.1.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3.1.5不可抗力或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以及响应文件自报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包括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执行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指令,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从事这些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工期不予顺延。-32-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藏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查1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查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应当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33-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或毒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或者使用毒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至少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22.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合同预算调整、工作量预算编制、预算增减帐编制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工作,在上报甲方之前,乙方必须做好认真审核工作,盖章后以要求的份数及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甲方,同时附上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技术核定单、日常签证等基础资料。23.2合同价款在协议的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23.2.1甲方和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3.2.2甲方和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23.2.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23.2.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23.3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竣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采购人核定的签证等为基准,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成交供应商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自报材料(设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以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结算不予调整。23.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结算原则:本工程竣工结算严格按照投标(报价)文件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及工程师核定的签证等为依据,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乙方投标(谈判)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自报材料(设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结算不予调整。23.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严格按照响应文件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及监理核定的签证等为依据,按实调整结算。对于符合调整的项目的结算原则如下:23.5.1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5.2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5.3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参照磋商文件要求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工料机消耗量参照磋商文件“第四章第7条”执行;(2)人工单价、材料及制品单价、机械单价按响应文件报价(如原报价中,同一材料、设备有二个价格,则以其中的一个低价作为基础)。原响应文件中无类似价格可参照的,则参照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并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核准。信息价中无可参照的,由成交供应商报采购人核批。23.6措施项目清单结算原则:不受设计变更等各种变更、工程量清单变化、总造价变动等影响,结算时不做调整。-34-23.7其他项目清单工程结算原则:23.7.1暂列金额工程结算原则:只能按照工程师的指示使用。已纳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的施工内容,结算按照本合同第23.3和23.4条款执行。23.7.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最终按发生子目和承包人结算,未发生或未由承包人实施等情况,则应从承包人合同款中去除。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3.7.3暂估价工程结算原则:磋商文件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竣工结算时凭甲方签证确认的材料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进行结算。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原则:由发包人以招标或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根据中标金额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补充办议调整合同价格,并相应扣除原合同清单中此项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对应的一切费用(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本身及其对应的税金等)。23.7.4计日工结算原则:按甲方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计算,乙方自报的综合单价不变。23.7.5总承包服务费结算原则:按照投标(谈判或磋商)时的报价结算,不予调整。23.8增值税项目工程结算原则:计费基数以最终结算价为准。23.9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3.10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23.11合同价为含税暂定价,不含税价及增值税税率,如遇政策调整,合同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税金按实调整。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具体数量按实结算,且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及最终批复金额。24合同款项支付原则24.1合同款项需根据财政当年预算情况支付,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以财政拨付为准;24.2乙方在接受项目任务后,遇包含但不限于如项目撤销、停建缓建、项目性质变化或因项目调整造成业务重叠等实际情况时,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24.3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国家正规统一发票;甲方每次付款期限以相关部门审核所需时间和程序为准;24.4若该项目最终确定需纳入审计范围的,则,甲乙丙三方应无条件配合审计;24.5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相关证照和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审批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需费用;24.6乙方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在施工中可能会产生的其他措施费以及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未列明、但实际发生的其他措施费以及相关费用,结算时不另行增加费用;且甲方有权在结算审核时扣除乙方投标时列明、但未发生的其他措施费以及相关费用;24.7乙方承诺有能力承担本项目,并确认能得到各权属单位授权,同意其施工;如果中标后出现自己实施不了或得不到权属单位的认可时,甲方有权另行指定施工单位实施,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24.8中标价格清单中,分项工作内容不仅限于清单中载明的内容,应包括为完成该分项工程并达到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所有有关工作内容,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35-24.9中标价格清单中,对于综合单价不合理偏高的清单项,如因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大于中标价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时,超出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甲方有权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进行单价调整;25合同价款的支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支付)合同签订前,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七)指定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25甲方指定分包和供应材料设备25.1如有必要,甲方将对本工程有关分项工程指定分包或者对本工程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等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25.2乙方必须无条件地予以认真配合,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总包管理费或配合费。26节能、环境标志、本国产品和材料样品或样本26.1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前提下,本工程优先采用节能、环境标志材料产品。26.2无论采取何种供货方式,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组成的工程,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26.3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27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27.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27.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27.6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约定。28甲定乙订设备和材料-36-28.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的清单,及时完成对相应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由乙方负责签订供货、供料合同,合同副本送甲方备案。甲方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8.2甲定乙订设备和材料到货前24小时,由乙方通知甲乙双方代表与工程师到时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禁止使用,并按规定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29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9.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大宗和主要材料采购应会同甲方、监理等共同进行。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9.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监理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9.4工程师或监理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可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9.6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本市建设准用证的规定,在进场前须向监理、甲方提供质保书,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30材料试验30.1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乙方进行材料强度、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供货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八)工程变更31设计变更3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予以顺延。31.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者涉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同意。未经甲方和监理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7-31.4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2其他变更32.1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变更其他实质性工程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33确定变更价款33.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3.1.1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33.1.2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3.1.3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参照本合同第23.4条款提出适合的变更价格,送甲方和工程师核定。甲方和工程师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33.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4.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34.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34.4甲方在收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的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所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应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5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3天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付工程。34.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双方协议同意的除外。34.7乙方需准备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的有关内容、份数应满足上海市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按上海市有关施工档案的验收要求,装订编辑成册,形成本工程完整的施工档案,报请市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后连同验收证明一起提交甲方。35竣工结算3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5.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安排审计工作,审计费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约定事宜在审计合同中予以明确。35.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38-35.4在双方对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条款约定处理。36质量保修36.1乙方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6.2保修范围:工程保修范围为本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范围。36.3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所有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6.4保修责任: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听候甲方安排,及时将问题解决。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因甲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生须紧急抢救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6.5保修金额:质量保证金额为工程竣工决算审定价的3%。36.6保修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返还保证金。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7违约37.1下列情况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工期相应顺延,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乙方有权拒绝交付竣工工程;(4)甲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他情况的,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37.2下列情况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期1天,扣除0.3%的合同价款,或者按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自报的工期赔偿额度执行,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延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一旦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但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乙方原因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评定达不到磋商承诺和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须负责自费整改,同时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并赔偿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应收结算款中扣除工程质量违约金,本工程质量违约金按合同价的2%金额作为依据;或者按乙方响应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3)乙方将工程转包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7.3任何一方违约后,如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则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9-37.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8索赔3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38.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8.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38.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39争议39.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所暂缓支付的合同款项,不计贷款利息。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39.1.1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9.1.2调解方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39.1.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0工程样板40.1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41转包、分包(本项目无)41.1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1.2乙方可以根据响应文件中事先声明或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其所承包的部分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响应文件中没有事先声明分包内容,且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4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若需分包工程,要分包的部分均应在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分包工程,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交甲方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0-41.4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不可抗力42.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需要的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乙方应每隔3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应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所需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2.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应按下列方式处置:(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及待装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双方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2.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3保险43.1在施工场地内,甲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本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43.2工程必须办理工程一切险、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装设备的财产险,并支付一切费用。以上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投保手续复印件应交由甲方备案。43.3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44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44.1甲方要求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及使用等各项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事先得到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并由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承担有关费用。44.2任何一方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工程师批准。以上发生的费用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4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物遗址等文物以及化石和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双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41-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遭到破坏,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时,乙方应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6履约保证金46.1乙方须在本工程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有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47合同解除47.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7.2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47.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7.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7.5任何一方依据上述第47.2~47.4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7天之前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39条处理。47.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本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及清理条款的效力。48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8.2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全部义务、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本合同终止。4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49合同份数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50合同附件下列协议共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一工程安全管理协议-42-合同附件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合同附件三工程廉洁协议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43-合同附件一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甲方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述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府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施工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监督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工作人员负责本工程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工作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力,甲方应该认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9、甲乙双方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即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负责。10、乙方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乙方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使用方负责。-44-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借,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纪录。借入使用方一经验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电器、机械设备。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现场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需经监理和安全主管人员的书面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5、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因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20、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2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23、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2](盖章)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盖章)-45-合同附件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采购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3](盖章)-46-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盖章)-47-合同附件三工程廉洁协议甲方(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4]乙方(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游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5](盖章)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5](盖章)-48-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6]乙方(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6]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中乙方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证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所有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它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竣工决算审定价的3%。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1、无防水工程项目。甲方在保修期满2年后28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2、有防水工程项目。甲方在保修期满2年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质量保修金的50%(不计利息),在保修期满5年后28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卡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7](盖章)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7](盖章)-49-第四章采购需求采购需求1.工程概况及施工现场条件1.1工程名称: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1.2工程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1.3工程概况:S4都园路田园路联络道绿化迁移项目。范围主要包括:迁移S4东侧都园路树木1047株、迁移S4西侧田园路树木947株。内容主要包括:迁移S4东侧都园路树木1047株、迁移S4西侧田园路树木947株,占用绿地5576平方米。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及清单内容为准。2.施工工期要求2.1本工程工期要求:施工工期30日历天。2.2供应商应自报总工期,并应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进度表一致,一旦成交作为本工程合同总工期。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按期竣工。2.3各供应商必须满足第2.1条规定的条件,自报本工程总工期。2.4开工日期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中的开工日期或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有关竣工核验证明书为准。2.5工期延误的处罚额度:总工期延误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三执行。2.6供应商也可在响应文件中自报工期延误处罚标准,以资竞争,但不得低于第2.5条的规定。2.7采购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2.8本工程总工期应包括深化设计、现场施工和验收。3.施工质量要求3.1供应商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本工程采购人要求工程质量为一次性验收合格,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按磋商文件和有关规定自报工程质量等级以资竞争。3.2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办法及国家-50-表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单体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元)项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序号组价内容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内容含量单价(元)合价(元)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计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合计1组价12组价23......合计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明细分析(元)清单人材机分析明细组价内容人材机分类名称规格及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小计其中材料暂估单价其中材料暂估合价组价1人工费工种1工种2材料费材料1材料2施工机具(机械)使施工机具(机械)1用费-65-施工机具(机械)2组价2人工费工种1工种2材料费材料1材料2施工机具(机械)使用费施工机具(机械)1施工机具(机械)2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明细组价内容名称计算基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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