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上海市 发布日期:2026-10-01

【招标结果】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上海 上海市 采购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310117000260910133404-17380459
二、项目名称: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中标(成交金额)备注
1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上海惠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北支路888号92.243417345.07元无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包名称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行证书信息
1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本松江医院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拟对松江区中心医院C大楼的10KV高压配电房进行维修改造,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为准。88日历天章晶沪2312015202318767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丽,陈书华,张晓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4767.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惠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对项目的重点,难点,特点的分析更透彻,对应的措施针对性更强,经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推荐上海惠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地址:松江区中山中路74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敏
电话:***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
383.9K
采购文件附件:
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pdf
1.2M
6、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的(松江医院C大楼10KV高配房改
造项目)采购活动,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松江医院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上海惠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03人,营业收入为10837.14万元,资产总额为4884.89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惠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编号:310117000260910133404-17380459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编号:ZC-09-26030
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一、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
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投
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
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CA证书)或使用电子
营业执照登录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
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上
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与修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
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予以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投标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投
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投标项目,按照网上投标
系统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
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标书提交”时,才是有效投标。
投标人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投标人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
字证书(CA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扫码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
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导致投标文
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投标人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应提交投标文件彩色扫描件(PDF文件),投标文件组
成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恕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投标。
投标人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应规范完整、简
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其中的扫描文件应清晰完整。考虑到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现状,
上传电子加密标书最大支持150M,详细技术问题可咨询电子采购平台运维单位。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形式投标,由联合体中的主体方进行网上投标操作,投标流程和
要求参照以上条款。
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由投标人自
行负责,为此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文件在评标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
五、投标截止
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与开启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六、投标文件解密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启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
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
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或电子
营业执照扫码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投
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
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七、磋商
投标人在完成网上投标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要求的材
料及设备【移动终端(如笔记本电脑等)、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证书)或电子营业
执照】参与磋商。
为确保您所参与的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此期间因数字证书办理更新、变
更等而导致您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特提示您:在投标文件解密业务未完成期间,请勿
进行数字证书的更新、变更等操作。您可以在投标前或解密业务完成后再进行数字证书
更新、变更等操作,以避免因此给您的招投标工作带来不便。
八、其他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
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
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投标人
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下述免责内容:1、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
生的影响;2、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
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本项目所产生的影
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九、电子采购平台技术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95763(市级)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09-29
13:30:00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7000260910133404-17380459
项目名称: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00
最高限价(元):包1-***.00元***.00
包名称: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
预算金额(元):***.00
包数量:1
采购需求:
主要建设内容为:本松江医院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拟对松江区中心医院C大楼的10KV高压
配电房进行维修改造,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88日历天(具体时间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
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
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承装类和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建安B证),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无本市备案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
建项目以各投标人提供的报名期间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市场信息平台查询打印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
况表》的查询结果为评定依据,显示结果应为: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
(5)本项目执行财库〔2020〕46号文相关规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承建,本项目仅接受中小微型企
业采购。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投标。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母公司等与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资质、资金、
业绩经验等均不得共享。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09-18至2026-09-24,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
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09-29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09-29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现场: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
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云平台后参加磋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95763进行咨询。
2、本项目须进行现场磋商,请各供应商派代表携报价时所使用的CA证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云平台)和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至现场磋商地点参加磋商会议。
3、本项目需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具体
要求。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48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48号联系人:***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联系人:***电话:***
3项目名称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
政府采购审批编号松采管(2026)431号
4建设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建设规模本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拟对松江区中心医院C大楼的10KV高压配电房进行维修改造,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为准。
6项目相关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已落实
设计单位已落实
勘察单位/
财务监理单位已落实
7建设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投资100%
8项目出资比例政府100%;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其他/%。
9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0招标范围依照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
11计划工期计划工期:88日历天(具体时间按采购人要求执行)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
12质量要求质量标准:一次竣工验收合格,最终需通过电力部门验收。
13项目负责人资格及资质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其他要求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该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无本市备案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项目以各投标人提供的开标截止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市场信息平台查询打印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的查询结果为评定依据,显示结果应为: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
其他要求:投标人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若投标人为上海市企业,以该企业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备案数据为准;若投标人为外省市企业,以该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数据为准;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通过相应平台查询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截图证明)。机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1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5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进行踏勘
16投标预备会如有,另行通知
17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8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如有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9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材料设备暂估价/万元;暂列金额为/万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材料、设备暂估价
暂列金额
20最高投标限价最高限价***.00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2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
22盖章和签字要求盖章和签字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
23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磋商地点1、投标方式:(1)电子投标: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市政府采购政采云平台(简称:政采云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请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中,投标预算文件要求如下:(1)中标后提供XML格式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2)中标后,中标人磋商所承诺的下浮率结算时予以沿用。2、地点:(1)电子招标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2)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95763进行咨询
24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项开标地点:请至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或现场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云平台参加开标。
25解密地点及现场磋商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磋商现场至: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1楼)
2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仅查看投标文件中对应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并不依据开标所用的CA证书中的授权代表)参加竞争性磋商会的代表要求:1、可以代表投标人参加竞争性磋商会议的人员及要求:投标人参加竞争性磋商会的授权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或自然人投标的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情形①:由被授权人参与磋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署)和
2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仅查看投标文件中对应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并不依据开标所用的CA证书中的授权代表)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其在该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情形②: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参与磋商: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书;或情形③:由自然人参与磋商:提供自然人本人身份证。2、投标人未提交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投标人未派代表参与现场磋商的,或者委托代表开标的而委托代理人资格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将做否决投标处理。
27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中的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
28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中的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29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中的异常低价审查的相关规定。
30磋商小组组成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3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32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采用,竞争性磋商并进行二次报价。注:若二次报价有下浮时,则需投标人在磋商时现场组价(甲供材料、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参与二次报价下浮)。若二次报价有下浮,但未在磋商现场重新组价的或现场组价资料未加盖公章的,视为二次报价未下浮。
33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于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出具,履约担保形式不限,其中以履约保函形式缴纳履约担保的履约保函须由中标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按《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广可电子验证的履约保函的通知》(沪建招【2025】2号)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合同工期截止日后30天;或以履约保证金缴纳履约担保的,履约保证金须按招标人要求转入指定账户。履约担保在承包人支付质保金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3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账户汇入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中(须在汇款凭证附言处注明项目名称及包件名称),还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平台-项目采购-保证金缴纳页面录入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未到账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汇款信息如下:汇款账户: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税号:91310117631087659R单位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电话:021-67721725开户银行:建行上海庙前街支行银行账户:31001937716055336186
35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36其他注意事项1、否决投标评审条款以评标办法中列明的为准。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性质供应商投标的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方若为企业性质的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属于建筑业。(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予认定)。
37采购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计算按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计联[2005]834号、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松江区财政性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参考意见》(试行)以及关于《松江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参考意见》有关问题解释(一)、(二)及《关于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放开后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松财建【2015】18号文执行。按上述收费标准的90%收取。
38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特别提醒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20年11月)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年2月)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政府采购云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报价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报价人在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观看线上直播培训回看,也可登录采购云平台查看培训操作手册或培训操作视频。2、响应截止时间以网上计时为准,投标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签到,如超过30分钟签未在电子招投标系统签到成功(以系统签到记录为准),则视为投标人放弃参与该项目投标,不予参与解密流程,其投标文件不予参与评审。3、本次招标必须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或现场由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云平台。4、投标人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招标文件。5、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政采云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6、开标时投标人可派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或现场由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云平台参加开标。7、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上传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当面递交。8、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38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特别提醒9、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政采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政采云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政采云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10、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95763进行咨询。
39其他特别说明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包含竞争性磋商公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评审办法、合同文件、响应文件有关格式、项目采购需求文件等】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任一文件中如有说明即视为存在该要求;2、对于合同内容的约束,任一文件中如有说明即视为存在该要求,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所有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均可视作合同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按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3、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4、按本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各组成文件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在合同谈判时细化。6、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如有)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除依法进行处罚外,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40同类定义说明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或者称为谈判响应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报价保证金或比选保证金等),一旦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或比选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引用了本须知,就表示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的规定将同样适用于对应的竞争性谈判、竞争
40同类定义说明性磋商、询价或比选等采购项目。此时,本须知中的“招标文件”应理解为“采购文件(也可分别理解为“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或“比选文件”等);“投标人”应理解为参加谈判、磋商或报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理解为“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投标保证金”应理解为“保证金”(也可理解为“响应保证金”或“报价保证金”等);“评标委员会”应理解为“评审委员会”(也可理解为“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比选小组”等);“评标”应理解为“评审”;“中标”应理解为“成交”。“法定代表人”也可根据供应商性质、属性的不同等同理解为“单位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
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
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
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20年11月)及《关于
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年2月)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
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
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
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
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形式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已发出竞争
性磋商公告,供应商应持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
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
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2022]31号)。
2.8“潜在投标人”指已报名登记的供应商。
2.9“投标人”指已报名登记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合格的投标人
3.1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和特定条件。
3.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人(或本法人、本组织)所
拥有。
3.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
目的投标。
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4.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4.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
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3投标人应当说明响应货物的来源地,如响应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项目
采购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响应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
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结果公示、
未成交通知以及延长报价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
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采购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
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
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必须在上述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
疑,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自行承担。
7.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
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4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
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5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质疑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
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联系部门: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联系电话:***,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
7.6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报价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报价人的询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
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对报价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
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报价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8报价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
理。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投标人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
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
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
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
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
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
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9.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竞争性磋商公告》、《合同条款及格式》和《评审方法与程序》就同
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竞争性磋商公告》、《合同条款及格式》和《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
定的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构成
10.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评审方法与程序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9)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投标人
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
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
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负责。
10.4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
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
11.2在收到澄清要求后,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截止前的任何时候,
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
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延长
后的具体响应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
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
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
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
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
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不组织踏
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
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的安排。
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采购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
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
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2.5投标人踏勘现场时应熟悉区域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临时使用的空间及周边
环境、地下电力管线及现有设施、需要保护的现有绿化及相关的公共秩序等,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
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了解施工中必须拆除或挖除的障碍物等,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
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凡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确认现场条件和应预见到的可
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有影响投标报价的费用,应在投标标书中相应明细表中列出,无论是否开列费用,
一经中标,不能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6本工程若在施工中对本工程内容外的原有道路、绿化、电力管线、现有设施等损坏,中标人应
及时进行修复复原或加固保护等,所涉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一经中标,不得再以任何理
由进行调整。
12.7投标单位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顺畅
及周边环境安全。由此产生的全部措施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一经中标,不得再以
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12.8本工程施工场地有限,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周边市民的安全、生活及公共交通,并确保按工程量
清单及施工图要求顺利实施。由此产生的全部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设施维护、损坏修复及赔
偿等)由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中标后,除非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重大变更,不得就上述内容提
出费用或工期的赔偿或调整。
12.9本工程如需在现场搭设施工人员临时办公、生活设施,则必须在甲方指定区域内搭设,在投标
报价中自行考虑,一经中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住宿:发包方不提供食宿,投标人自行安
置,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12.10投标人还须做好现场原有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工作,若发生损坏,中标人应及时进行修复复原
等,所涉及费用,经现场踏勘后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
行调整。
12.1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加班及赶工措施费、二次驳运费、夜间施工费等费用请投标单位在投
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费用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及工期的调整。
12.12投标人须配合项目安质监等信息报送工作(如有),由于此产生的额外的费用请投标人在投标
报价时自行考虑并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予调整。
12.13投标单位如有发现措施费漏项的可自行填报在措施费《其他》中,一旦中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
为由增加本项目整体措施费。
12.14投标人应根据现场踏勘自行做好土方、场内建筑垃圾外运、余土、淤泥外运或缺土购置、砂石
用量和费用估算等内容,且按相关规定、业主要求(整体平衡)执行好土方转运工作。投标人必须根
据招标文件土方工程中分别开列的挖填土、运输及处置报价清单分别进行报价,其中运输部分由投标
人自行确定卸点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且应按照《关于明确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有关
事项的通知》(松价字【2011】第3号)规定确定投标报价。
12.15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好沪松建管〔2023〕156号关于印发《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的通
知的相关文件精神,包括工人工资支付、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等,所涉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
考虑,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12.16本工程是对松江医院的10KV高压配电房进行改造建设,施工中须做好与设备厂家的配合协调
工作,所涉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费用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及工期的
调整。
12.17投标单位应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26〕5号)
等现行规定,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实施实名制管理、委托总包代发
工资等,如施工单位无履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义务,建设单位将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
规依法向施工单位追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12.18本工程施工地点在医院大楼,人员往来频繁,施工过程中,需做好现场维护措施,以保证周边
行人的安全通行,并不得影响医务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干使用,一经中标,
不再进行任何费用及工期的调整。
12.19本工程施工时需做好临时用电的切换工作,保证采购人工作的正常运行,为此所产生的设施、
设备租赁或购买等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
再进行任何费用及工期的调整。
三、响应文件
13.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
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投标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
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报价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有效。报价有效期比
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
14.3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响应文件构成
15.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具体应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项目采购
需求》规定为准。
16.商务响应文件
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投标函附录B
(3)开标一览表
(4)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情形①:由被授权人参与磋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根据竞争性
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署)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其在该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或情形②: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参与磋商: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或情形③:由自然人参与磋商:提供自然人本人身份证。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承诺书》;
(9)《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10)《与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
17.投标承诺书
17.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承诺书》。
17.2投标人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承诺书》,或者填写不完整的,由此产生的
不利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17.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投标承诺书》的,为无效投标。
18.开标一览表
18.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
18.2《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18.3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
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响应报价
19.1报价方应提供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报价。
19.2报价企业的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材料费、
机具使用费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9.3投标人的每项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给出的最高限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具体要求。
19.4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算起,响应文件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5应以人民币报价。
20.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
20.1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以证明其
投标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
20.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1.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审。《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
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2
条“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
响应,以证明其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2.2技术响应文件包括:
22.2.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进行阐述(包含但不限于临时用电方案、拆除方案、设备安装调试方案、
接电方案、室外管线敷设等改造方案等)及特殊施工环境需要采取的专门的施工技术措施;
(2)本项目招标需求或评审办法中要求提供的原材料或成品或半成品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如采购需
求中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对应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包括符合要求的检测
报告);采购需求中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彩页或产品技术白皮书或产品
说明书或厂商所作的技术参数响应函或产品官网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
(3)工程重点与难点描述、分析,并对此提出相应应对措施或改进现状措施;
(4)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5)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
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6)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7)项目组织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主要
人员的资格和业绩);
(8)资源配备情况,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机械配备及检验、检测、试验设备:如焊接机、挖机、道
路修复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配备等;配备专业的变电工程的检验、检测、试验设备。
(9)同类项目的业绩(投标人2023年09月至今类似业绩(电力工程或输变电工程)情况一览表,
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对应项目开具给合同甲方任意一笔款项发票扫描件);
(10)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1)与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
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的保证措施;
(12)其他需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投标人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沪
人社规〔2026〕5号)等现行规定,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实施实名
制管理、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等);
(13)渣土处置方案;
(14)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2.2.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
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23.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放入商务标中)
(1)投标人营业执照(以分支机构名义投标的,应当取得其法人授权书),或自然人投标的身份证
件;
(2)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情形①:由被授权人参与磋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根据竞争性
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署)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其在该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或情形②: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参与磋商: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或情形③:由自然人参与磋商:提供自然人本人身份证。
(4)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6)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
安B证),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无本市备案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项目
以各投标人提供的开标截止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市场信息平台查询打印的《项目负责
人基本情况表》的查询结果为评定依据,显示结果应为: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
(7)投标人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若投标人为
上海市企业,以该企业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备案数据为准;若投标人为外省市企业,以该
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数据为准;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通过相应平台查询
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截图证明)。
机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荣誉证明等(如有)。
24.投标保证金
24.1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一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
金为5.0万元,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上海科瑞真诚
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账户汇入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
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中(须在汇款凭证附言处注明项目名称及包件名称),还应在上海政府
采购网云平台-项目采购-保证金缴纳页面录入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未到账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汇款信息如下:
汇款账户: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税号:91310117631087659R
单位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79号
电话:021-67721725
开户银行:建行上海庙前街支行
银行账户:31001937716055336186
24.3开标时,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证明资料的投标将被拒绝。
24.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4.6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
为受到损害时可按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的不当行为,投标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撤销其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
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投标人有本须知第8条规定的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
政府采购正常秩序行为的。
25.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5.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5.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
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必须
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
漏之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
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5.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
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
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
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评审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
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
26.响应文件编制的响应性
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凡磋商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响应文
件均应完整的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
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审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
定为无效标的风险。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7.响应文件的递交
27.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27.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承诺书》、营业执照、身份证、
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
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
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8.响应截止时间
28.1投标人必须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规定地点并参与
开标。
27.2在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响应截止
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8.3在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均将拒绝接收。
2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
五、磋商及评审
30.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31.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32.评审细则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办法与程序”。
六、定标
33.确认成交人
采购人将根据磋商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人。
34.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4.1采购人确认成交人后,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www.zfcg.sh.gov.cn)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4.2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将及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
购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4.3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投标人的未成交通知。
35.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八、授予合同
36.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7条规定所确定的
成交人。
37.签订合同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其他
政采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观看线上直播培训回看,也可登录采购云平台查看培训操作手册或培训
操作视频。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一、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
项目成交供应商若为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要求,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
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
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
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含戒毒企业)
视同小微企业。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
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
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声明。采购项目涉
及多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应商承建
(承接)的,应当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属于建筑业。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价格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采购政策,即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残疾人福利型单
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狱企业政策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
规定,监狱企业(含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适用本须知第26条款规定的价格扣除法。监
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
证明文件。
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
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
并适时调整(目前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
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在本采购需求中另行明确: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
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
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相关内容。
包1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
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编]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松江医院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松江医院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48号。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松采管(2026)431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本松江医院C大楼10KV高配房改造项目,拟对松江区中心医院C大楼的10KV高压
配电房进行维修改造,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
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全部工程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承包人按照包工包料、
包工期、包质量和包安全等方式进行全面承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一次竣工验收合格,最终需通过电力部门验收。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整体措施费用包干、固定综合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松江区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且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生效。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
合同有效期]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
签约各方: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开户银行:(签章)开户银行:[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称]
账号:账号:[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
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
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
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
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
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
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
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
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
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
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
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
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
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
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
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
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
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
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
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
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
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
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
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
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
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
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
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
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
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
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
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
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
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
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
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
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
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
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
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
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
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
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
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
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
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
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
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
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
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
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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