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建设项目: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上海垣信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信投建设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比选公告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XTJS2026-281 )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比选条件
本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建设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批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 筹资金 120 万元。采购人为上海垣信卫星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上海信投建设有限公司。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比选。
二、项目概况
规模:
1.采购内容:面对日益繁多的项目建设及管理任务,为提升采购人协作效率、实现项目全生命 周期精细化管理,拟采购搭建一体化的项目管理平台,实现看板、计划、信息报告、合同与经费、文档及外部系统数据的全流程贯通与实时管控(具体详见第三章技术规范书)。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项目预算:120 万元(含税)
4.交付周期:自本项目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并通过最终验收。5.交付要求:按采购人技术规范书要求交付。
6.最高限价:120 万元,参选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范围:本采购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采购为其中的:(01)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建设项目
三、参选人资格要求
参选人资格能力要求:
1. 参选人须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为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总公司唯一授权;2. 参选人须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监管机构较大数额处罚,具有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 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3. 参选人须提供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应答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业绩一份,同类项目指项目管理系统平台类相关项目,须提供合同关键页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包括 但不限于合同封面、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
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参选。
5.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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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6 年 9 月 19 日至 2026 年 9 月 23 日,每日上午 9:00 时~11:30 时;下午 13:30 时~16:00 时(北京时间)。
获取方式:一、报名资料: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分支 机构投标则还须提供总公司唯一授权函;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获取招标文件);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获取文件)(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 保密承 诺函(须加盖公章,模板详见附件)。
二、报名方式:线上报名:供应商可于上述获取日期范围内通过信投建设采购管理平台(https://www.sh-xtjs.com/)上传报名资料,待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审核后,可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三、采购文件收取工本费人民币 1000 元/本,售后不退。注:①获取采购文件时提供的资料应 与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②响应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应以 中文为准,如果因为语言误差造成的损失由响应人负责。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 年 9 月 29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递交方式:上海信投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 406 号华鑫中心 4 号楼 1 楼)纸质文 件递交。
六、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6 年 9 月 29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信投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 406 号华鑫中心 4 号楼 1 楼)
七、其他
1、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述网站通知,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关注。
2、首次在信投建设采购管理平台(https://www.sh-xtjs.com/)进行报名的供应商必须先在平 台进行注册并登记企业信息。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可进行投标报名。
3、供应商在注册及上传资料后应当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
八、监督部门
本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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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垣信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科创云廊 7 号楼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信投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 406 号华鑫中心 4 幢 1 楼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weicc@sh-xtj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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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保密承诺函
保密承诺函
本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本函”)由信息接收方(或称“承诺方”)【公司】于【】年【】月【】日向信息披露方【上海垣信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出具:
鉴于:
双方拟就< >事宜探讨可能进行的合作(以下简称“目的”),为此目的信息披露 方将在符合本函规定的前提下,以口头、书面(包括电子形式)向信息接收方提供一些保密 信息。为了保护信息披露方的合法利益,信息接收方同意根据本函的条款向信息披露方作出 承诺。
定义
“信息披露方”指基于目的披露保密资料的一方。
“信息接收方”指基于目的获取保密资料的一方。
“第三方”指除本函双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任何组 织。
“保密信息”指信息接收方在签署本函后,信息披露方以书面、图纸、电子或口头形 式披露给信息接收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发明、技术数 据、流程、算法、软件程序、图表、软件源文件、协议、合同、分析、报告、信函、数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销售与市场营销计划、商业计划,以及信息接收方或其 代表完成的含有这些信息的或在此信息基础上形成的编辑、分析、数据等其他研究文 件。
“关联实体”指就一方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他方 控制的任何实体。
“代表”指信息接收方的关联实体,以及信息接收方和其关联实体各自的雇员、代理、顾问、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保密承诺
2.1 信息接收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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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仅为目的需要使用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用于 申请专利或类似保护权利,不得对任何保密信息进行逆向工程或反汇编。除非经 可适用法律或管理机关要求或向确需要知道该保密信息的代表披露外,未经信息 披露方的书面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披露给第三方,或许可、帮 助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
(2) 未经信息披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再制造或复印任 何保密信息;
(3) 严格保存保密信息,采取的保密程度应等同于其对待自己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但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低于合理注意的保密程度;
(4) 仅向确需要知道该保密信息的代表披露该保密信息,且仅为目的披露该保密信息,披露前应首先明确告知该等代表保密信息的严格保密性质以及保密信息由信息 披露方所拥有,披露的前提是该等代表受保密义务的约束且使用保密信息所受限 制不得低于本函中的规定;
(5) 对代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负责。
2.2 保密义务也适用于来自关联实体的所有信息、数据和决定。
2.3 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在公司官网、公众号、展会、展览等线上 和线下的自有渠道或第三方渠道披露、宣传双方有关拟开展的项目合作及相关的技术、设计、产品及资料。有关双方合作的任何宣传,必须取得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 作出。信息接收方应促使其关联方、供应商、顾问、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等参与本项 目实施的主体和人员遵守本条要求,并就该等主体和人员违反本条的行为负责按信息 披露方要求限期纠正,否则信息披露方有权追究信息接收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4 严格遵守和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接收方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 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包括 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损坏、篡改、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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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等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未经信息披露方明确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将信息
披露方数据跨境传输。保密信息的返还
3.1 信息接收方应当对持有保密信息的人员进行记录。
3.2 一旦信息披露方提出书面返还要求,信息接收方及其代表应当立即向信息披露方返还
该保密信息并且销毁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密信息复印
件以及由信息接收方和/或其代表依此完成的任何笔记、总结、分析、编辑、备忘录),
从计算机或其他装置中擦去含有保密信息的记录。
3.3 以上约定的返还以及销毁保密信息并不免除信息接收方及其代表的保密义务。无权利
信息接收方承认本函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为信息披露方独家所有,签署本函不代表授予
信息接收方或向其转让任何权利。法律救济
在违约的情况下,信息披露方有权通过要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其他方式进行法律
救济。期限
本函自生效之日起至(1)双方签署正式协议之日;或(2)伍年内(以二者中较早者
为准)持续有效。如信息接收方接收的保密信息有密级和保密期限要求的,则无论本
函是否终止,信息接收方均应按照本函约定的保密标准对相关保密信息继续承担保密
责任,否则信息披露方有权追究信息接收方违约责任。适用法律
本函将依照中国法律解释及管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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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函引起的或与本函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递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 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且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仲裁所发生的费用将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庭对此有其他裁决。其他条款
9.1 本函生效日为信息接收方/承诺方加盖公章之日。
(以下无正文)
承诺方:【公司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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