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机场分局物业管理费的采购文件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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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上海市公安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机场分局物业管理费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10000000251211160269-0030104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机场分局物业管理费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4月1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付款条款“浦东食堂、 虹桥食堂民警餐费按月结算;服务运行费用根据中标价按半年结算;中标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票据(提供票据样张)进行结算。”
变更为:“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向采购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浦东食堂、 虹桥食堂民警餐费按月结算;服务运行费用根据中标价按半年结算;中标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票据(提供票据样张)进行结算。”
2.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变更为:“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结束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更正日期: 2026年04月2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3.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变更为:“14.2履约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缴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主管)
地 址:无
联系方式:021-22021035、289521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8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10000000251211160269-0030104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机场分局物业管理费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4月1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付款条款“浦东食堂、 虹桥食堂民警餐费按月结算;服务运行费用根据中标价按半年结算;中标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票据(提供票据样张)进行结算。”
变更为:“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向采购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浦东食堂、 虹桥食堂民警餐费按月结算;服务运行费用根据中标价按半年结算;中标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票据(提供票据样张)进行结算。”
2.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变更为:“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结束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更正日期: 2026年04月2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3.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变更为:“14.2履约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缴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公安局(主管)
地 址:无
联系方式:021-22021035、289521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8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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