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310115123260616118459-15362973
二、项目名称: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洁,杨海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739.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经综合评审,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理解较好,重难点分析到位,施工技术方案内容较详细,项目人员配置齐全,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保证措施健全且有针对性,施工机械配备满足要求,施工进度满足要求。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地 址:光明路71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
386.7K
最后报价.pdf
3.8M
采购文件附件: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pdf
2.3M
报价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最后报价)
建设工程名称: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项目编号:310115123260616118459-15362973)
建筑面积:/平方米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310115123260616118459-15362973
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
河道建设工程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九月
0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编号:甲级F131000583
审定人:孙静捷
审核人:陈洁
项目负责人:***
编制人:***
核稿人:章颖
1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
项目概况: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
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10-0915:00:00(北京时间)前
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5123260616118459-15362973
项目名称: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预算编号:1526-W12334988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370,00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370,000.00元)
最高限价(元):包1-1,157,751.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370,000.00
简要规则描述:为配合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建设,提高地区防汛排涝能力,满足水资源调度
需要,拟实施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沪通
铁路东、西保护范围线。河道实施长度约94米,规划河口宽20米,陆域控制带两侧各宽6米。
河道规划等级为支级河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开挖与疏拓工程、护岸工程、绿化工程及相
关附属工程等。工程等级:工程等别Ⅲ等,建筑物级别:永久性建筑物护岸工程建筑物级别为3
级,次要建筑物与及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为5级。(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要求:施工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20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
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均不执行价
格折扣优惠。(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优先采购
2
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
〔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
“★”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5)业绩要求:无;
6)其他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09-22至2026-09-30,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
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获取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10-0915:00:00(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纸
质响应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会议室(详见当天会议指示牌)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10-0915:0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会议室(详见当天会议指示牌)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3
1.本项目已于2026年06月16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链接:
https://www.zfcg.sh.gov.cn/site/detail?parentId=137027&articleId=0IeYsiRWdxFZ/07uvYi
Frg==&utm=site.site-PC-3993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1.1ffd4d808c8111f19f4
e0126b9d33ffc。
2.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请供应商代表持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
及备用纸质响应文件前来参加磋商,另建议自带无线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备用(笔
记本电脑应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
上海政府采购网)。
3.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
商关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光明路71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4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8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10
BIONG
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15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
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相关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
下规定:
16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
关响应均无效;
(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
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成交的项目,在成交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一并公告。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
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
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8)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成交资格,采购人重新采购
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
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
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答疑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
18
1.11.分包
1.11.1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
工程暂估价表”。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对本章第1.11.1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成交供应商自行施工
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拟
分包项目一览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2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
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
人的承诺。
1.13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
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19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
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
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
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
商应主动上网查询。
2.3.3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
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编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供应商基本资料;
(6)其他。
3.1.2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
括联合体协议。
3.2磋商报价
20
3.2.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2.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相关要求进行报价。
3.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
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响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
3.3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以及相
关响应内容。
3.4响应文件有效期
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
应文件。
3.4.2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
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
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
磋商保证金。
3.5磋商保证金
3.5.1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3.5.2供应商未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5.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5.4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
时退还的除外。
3.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的;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6供应商基本资料
3.6.1具体要求见第八章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
21
3.6.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和“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
填写。“类似项目定义”、“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供应商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和“供应商信誉的年份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
3.7.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7.2响应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有加行、
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
3.7.3当“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与提交的备用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供
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备用纸质文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提交
4.1响应文件的录入和上传
4.1.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
4.1.2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
设置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响应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
响应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
息”、“导入响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
4.1.3检查完成后,供应商须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上传,并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
4.1.4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供应商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
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
4.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地点
4.2.1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解密。
4.2.2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是否退还纸质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及撤销
4.3.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3.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
4.3.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再修改响应文件。
4.3.4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22
5.磋商
5.1磋商准备
5.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供应商代表应携带纸
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出席。磋商
供应商代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供应商出席磋商时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样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不得进行
磋商;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5.2磋商程序
5.2.1☆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将组织供应商网上解密,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携带被
授权人的身份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
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
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5.2.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其进行
资格检查。
5.2.3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
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
5.2.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电子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磋
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
机会。
5.2.5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5.2.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5.2.7供应商需要登陆云采交易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
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
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后报价的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
(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5.2.8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
价。
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按首次报
23
价金额再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5.3磋商工作
5.3.1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3.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
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
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5.3.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
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
5.3.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
5.3.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
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3.6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5.4最后报价
5.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
情形)。
24
5.4.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3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6.3.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
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
为评审依据。
6.3.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
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6.3.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
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
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成交和公告
25
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
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
序推荐。
7.2.确定成交供应商
7.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
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
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2.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将
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2.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成交公
告内容应包含竞争性磋商小组的推荐理由;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
(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
企业声明函》;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工
程项目主要标的信息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等内容。
7.2.6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未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7.2.7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
展的采购活动。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
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26
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
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
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质疑与投诉
7.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
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5.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7.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
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
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
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
果。
7.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
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7.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
27
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5.6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
级财政部门。
7.5.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6.终止采购
7.6.1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7.6.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
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由报送本级财政部
门。
8.纪律和监督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
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
审工作。
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28
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第三章评审办法
30
一、总则
1.依据《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
评审办法。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
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
为:3人。
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25分)+
技术文件得分(75分)。由磋商小组成员按照评分细则独立打分,取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为各供应商的技术文件得分。报价得分计算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
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进入报价
得分。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
荐3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
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得分优劣顺序推荐。
二、确定入围供应商
全部入围。
三、资格审查
(一)供应商应符合国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供应商及其联合体单位(如有)均属于中小企业,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格式
要求填写完整《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1/
(1)/3)规定所属的行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9.2款);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
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的
《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zjw.sh.gov.cn查询、打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7天内打印有效),否则响应文件
作无效响应处理;
(4)响应文件中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的保持一致;(如有)
31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信用信息应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在首次磋
商响应文件截止当天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拒
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符合性审查
(一)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
本项指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一、商务文件中的规定加盖供
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
2.工期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3.质量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4.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与供应商CA证书上的被授权人保持一
致;
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6.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保持一致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
件;
7.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8.其他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条款(标☆条款,如有)。
(三)供应商不存在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报价未出现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五、异常低价审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规
定,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
高限价×45%;
32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
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
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
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
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
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
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
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
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及异常低价审查的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
六、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1.技术文件评审(权重为75分),评审内容如下:
2.商务文件评审(权重为25分),评审内容如下:
3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包1合同模板: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
河道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码:[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39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沪通铁
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合同中心-供应商名
称_1](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磋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暂定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
元),最终价格以审计价格为准。
4.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5.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20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工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详见响应文件。
7.工程质量符合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标准。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11.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40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41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九部委局联合印发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发
改法规〔2011〕3018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2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47
二、项目名称: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备注 |
| 1 |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 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9800号 | 90.67 | 1142401.85元 | 无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行证书信息 |
| 1 |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 为配合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建设,提高地区防汛排涝能力,满足水资源调度需要,拟实施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沪通铁路东、西保护范围线。河道实施长度约94米,规划河口宽20米,陆域控制带两侧各宽6米。河道规划等级为支级河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开挖与疏拓工程、护岸工程、绿化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等。 | 90日历天 | 戚露露 |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沪1312024202405819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洁,杨海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739.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经综合评审,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理解较好,重难点分析到位,施工技术方案内容较详细,项目人员配置齐全,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保证措施健全且有针对性,施工机械配备满足要求,施工进度满足要求。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地 址:光明路71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
386.7K
最后报价.pdf
3.8M
采购文件附件: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pdf
2.3M
报价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最后报价)
建设工程名称: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项目编号:310115123260616118459-15362973)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 | 增值税 | 备注 | 总报价(总价、元) |
| 906401.08 | 41674 | 100000 | 94326.77 | / | 1142401.85 |
| 备注: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肆万贰仟肆佰零壹元捌角伍分2.自报施工工期90日历天,自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质量、工期、渣土垃圾承诺:因我方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的按签约合同价的5%罚款,同时不免除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责任;若因我方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的,工期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执行:对各种施工产生的渣土等不堆放在现场,我们将委托指定的渣土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处置,我们保证坚决执行有关渣土运输的相关条例,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罚,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1%。3.项目负责人姓名:戚露露手机号:18756413905身份证号码:34242519951017073X供应商:(单位公章)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026年10月09日 | |||||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310115123260616118459-15362973
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
河道建设工程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九月
0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编号:甲级F131000583
审定人:孙静捷
审核人:陈洁
项目负责人:***
编制人:***
核稿人:章颖
1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
项目概况: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
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10-0915:00:00(北京时间)前
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5123260616118459-15362973
项目名称: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预算编号:1526-W12334988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370,00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370,000.00元)
最高限价(元):包1-1,157,751.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370,000.00
简要规则描述:为配合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建设,提高地区防汛排涝能力,满足水资源调度
需要,拟实施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沪通
铁路东、西保护范围线。河道实施长度约94米,规划河口宽20米,陆域控制带两侧各宽6米。
河道规划等级为支级河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开挖与疏拓工程、护岸工程、绿化工程及相
关附属工程等。工程等级:工程等别Ⅲ等,建筑物级别:永久性建筑物护岸工程建筑物级别为3
级,次要建筑物与及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为5级。(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要求:施工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20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包号 | 包类别 | 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信息 |
| 1 | 工程 | 是否适用本国产品标准:否。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
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均不执行价
格折扣优惠。(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优先采购
2
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
〔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
“★”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5)业绩要求:无;
6)其他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09-22至2026-09-30,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
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获取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10-0915:00:00(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纸
质响应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会议室(详见当天会议指示牌)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10-0915:0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会议室(详见当天会议指示牌)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3
1.本项目已于2026年06月16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链接:
https://www.zfcg.sh.gov.cn/site/detail?parentId=137027&articleId=0IeYsiRWdxFZ/07uvYi
Frg==&utm=site.site-PC-3993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1.1ffd4d808c8111f19f4
e0126b9d33ffc。
2.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请供应商代表持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
及备用纸质响应文件前来参加磋商,另建议自带无线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备用(笔
记本电脑应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
上海政府采购网)。
3.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
商关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光明路71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4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光明路718号联系人:***电话:*** |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联系人:***电话:***传真:021-50908715 | |
| 1.1.4 | 项目名称 |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 | |
| 1.1.5 | 建设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 1.1.6 | 建设规模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1.1.7 | 项目相关单位 | 项目管理单位 | / |
| 设计单位 | 上海诺山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
| 勘察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 | ||
| 1.2.1 | 建设资金来源 | 财力资金 |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财力资金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 1.3.1 | 工程范围 | 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20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1.4.1(1) | 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 资质条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1.4.1(2)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1.4.1(3) | 业绩要求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1.4.1(4) | 其他要求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1.4.2 | 是否允许联合体 | ■不允许□允许,联合体参与的,应满足: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踏勘。□组织踏勘,集合时间:/集合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供应商取得磋商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以影响响应报价、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用电和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响应时一并考虑。供应商一旦成交,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不合理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并对踏勘现场后作出的判断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注: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 |
| 1.10.1 | 磋商答疑会 | 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2026年10月08日上午11:30时之前发送邮件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btzxbsix@163.com),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http://www.zfcg.sh.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自行网上下载。 | |
| 1.11 | 分包 | 分包的内容:/分包内容的金额或者比例:/ | |
7
| 2.1.1(9)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 3.1.3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一份,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 |
| 3.2.1 | 最高限价 | □无■有,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157,751.00元整。 |
| 3.2.2 | 报价 | 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直接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3.5.1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本项目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万元磋商保证金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蓝村支行账户: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1697100006741975注: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的缴纳登记,且应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系统上确认。 |
| 3.6.2 | 类似项目定义 | 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 |
| 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年份要求:近/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
| 供应商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年份要求:近三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8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 供应商应在本工程成交公告发布后第10至30天(日历天)内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样品将视作供应商放弃样品处置权,无主样品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自行处理 | ||
| 6.1.1 | 磋商小组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 7.1.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口是 |
| 7.3.1 | 履约担保 | 不提供口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 |
| 7.4.3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口总价合同口其他: |
| 7.5.3 |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58号6楼,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三部,联系人:陈洁,联系电话:18918322133,电子邮箱:btzxbsix@163.com。 |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9.1 | 政策功能 | (1)中小企业:1)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评审时,中小企业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建筑业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6)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10
BIONG
上海百通项管科技有限公司
| (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7)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8)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10)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自测链接:https://baosong.miit.gov.cn/ScaleTest(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供应商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且若成交,供货时须附上3C产品认证证书。 | ||
| 9.2 |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要求 | 供应商应提供下列材料,以证明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或自然人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2.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提供法人授权其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授权书(如有);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 |
| 9.2 |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要求 | 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委托授权人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3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1.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4.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无在建证明。 |
| 9.3 | 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 □响应总价包含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金额为:元。■响应总价不包含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
| 9.4 |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下载链接 |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rczy_NYMOpVOJngOLzZWnw提取码:7a37 |
| 9.5 | 注意事项 |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安全文明施工与环保措施章节中将《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沪建质安[2025]590号)以及《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抑尘降噪和绿色施工管理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25]17号)等文件要求纳入安全文明以及环保等施工措施,并自行在响应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成交后不得以未 |
| 9.5 | 注意事项 | 报相关费用等原因不履行安全文明、环保施工义务。 |
| 电子磋商特别提醒 | ||
| 1 | 注册登记 | 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在云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入库并获得账号和密码。 |
| 2 | 磋商公告、磋商文件的更正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公告、磋商文件进行更正,更正文件应在云采交易平台上公告,并通过云采交易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
| 3 | 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 (1)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云采交易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投标客户端中采用PDF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磋商文件有关格式。(3)响应文件须先以WORD编辑器编辑,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好内容后转换为PDF文件。此PDF文件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功能,以便投标工具抽取目录。WPS转PDF格式的文档,在WPSOffice软件中,先点击左上角“文件”,选择“另存为”,并在弹框里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PDF文件格式”,点击“保存”,生成PDF文件。Word转PDF格式的文档,先点击左上角“文件”,再点击“导出”、“创建PDF/XPS”,在弹框里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PDF文件格式”,点击“发布”,生成PDF文件(如第一次使用Office软件生成带目录结构文件,需在发布前点击“选项”,并勾选“创建书签时使用”)。(4)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 |
| 3 | 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 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供应商和云采交易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再经过云采交易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 4 | 网上响应 | (1)登录投标客户端: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录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2)填写网上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设置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响应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响应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3)完成响应:待检查进度变为100%后,点击“生成电子加密标书”输入CA密码生成电子加密标书,点击“上传电子加密标书”将加密标书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 |
| 5 | 响应文件签收 | 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磋商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若项目未到达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供应商可对已完成上传响应文件的项目进行“撤回”,如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回”操作。 |
| 6 | 响应截止 | 响应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云采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磋商截止时间后云采交易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首次响应文件。 |
| 7 | 磋商 | (1)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在完成网上响应文件提交后,其法 |
| 7 | 磋商 | 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携带纸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磋商会议。(2)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采交易平台参加磋商。☆(3)签到的操作时长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的除外。若发生影响正常磋商的系统故障,磋商时间将另行公告或通知。 |
| 8 | 响应文件解密 | 云采交易平台显示磋商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云采交易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解密的操作时长为30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
| 9 | 其他 |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云采交易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云采交易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云采交易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若参加本项目,即视为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
| 10 | 云采交易平台获取帮助 | 提供工作日8:30-12:00,13:30-18:00的热线咨询服务服务热线:95763。 |
15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
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相关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
下规定:
16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
关响应均无效;
(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
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成交的项目,在成交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一并公告。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
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
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8)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成交资格,采购人重新采购
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
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
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答疑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
18
1.11.分包
1.11.1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
工程暂估价表”。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对本章第1.11.1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成交供应商自行施工
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拟
分包项目一览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2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
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
人的承诺。
1.13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
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3款发出的所有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19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
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
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按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
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
商应主动上网查询。
2.3.3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
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编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供应商基本资料;
(6)其他。
3.1.2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
括联合体协议。
3.2磋商报价
20
3.2.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2.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相关要求进行报价。
3.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
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响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
3.3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以及相
关响应内容。
3.4响应文件有效期
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
应文件。
3.4.2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
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
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
磋商保证金。
3.5磋商保证金
3.5.1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3.5.2供应商未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5.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5.4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
时退还的除外。
3.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的;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6供应商基本资料
3.6.1具体要求见第八章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
21
3.6.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和“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
填写。“类似项目定义”、“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供应商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和“供应商信誉的年份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
3.7.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7.2响应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有加行、
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
3.7.3当“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与提交的备用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供
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备用纸质文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提交
4.1响应文件的录入和上传
4.1.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
4.1.2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
设置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响应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
响应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
息”、“导入响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
4.1.3检查完成后,供应商须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上传,并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
4.1.4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供应商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
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
4.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地点
4.2.1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解密。
4.2.2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是否退还纸质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及撤销
4.3.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3.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
4.3.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再修改响应文件。
4.3.4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22
5.磋商
5.1磋商准备
5.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供应商代表应携带纸
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出席。磋商
供应商代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供应商出席磋商时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样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不得进行
磋商;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5.2磋商程序
5.2.1☆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将组织供应商网上解密,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携带被
授权人的身份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
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
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5.2.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其进行
资格检查。
5.2.3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
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
5.2.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电子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磋
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
机会。
5.2.5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5.2.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5.2.7供应商需要登陆云采交易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
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
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后报价的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
(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5.2.8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
价。
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按首次报
23
价金额再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5.3磋商工作
5.3.1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3.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
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
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5.3.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
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
5.3.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
5.3.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
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3.6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5.4最后报价
5.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
情形)。
24
5.4.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3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6.3.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
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
为评审依据。
6.3.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
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6.3.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
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
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成交和公告
25
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
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
序推荐。
7.2.确定成交供应商
7.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
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
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2.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将
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2.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成交公
告内容应包含竞争性磋商小组的推荐理由;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
(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
企业声明函》;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工
程项目主要标的信息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等内容。
7.2.6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未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7.2.7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
展的采购活动。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
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26
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
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
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质疑与投诉
7.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
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5.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7.5.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
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
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
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
果。
7.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
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7.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
27
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5.6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
级财政部门。
7.5.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6.终止采购
7.6.1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符合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7.6.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
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由报送本级财政部
门。
8.纪律和监督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
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
审工作。
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28
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第三章评审办法
30
一、总则
1.依据《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
评审办法。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
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
为:3人。
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25分)+
技术文件得分(75分)。由磋商小组成员按照评分细则独立打分,取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为各供应商的技术文件得分。报价得分计算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
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进入报价
得分。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
荐3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
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得分优劣顺序推荐。
二、确定入围供应商
全部入围。
三、资格审查
(一)供应商应符合国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供应商及其联合体单位(如有)均属于中小企业,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格式
要求填写完整《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1/
(1)/3)规定所属的行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9.2款);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
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的
《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zjw.sh.gov.cn查询、打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7天内打印有效),否则响应文件
作无效响应处理;
(4)响应文件中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的保持一致;(如有)
31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信用信息应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在首次磋
商响应文件截止当天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拒
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符合性审查
(一)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
本项指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一、商务文件中的规定加盖供
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
2.工期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3.质量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4.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与供应商CA证书上的被授权人保持一
致;
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6.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保持一致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
件;
7.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8.其他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条款(标☆条款,如有)。
(三)供应商不存在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报价未出现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五、异常低价审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规
定,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
高限价×45%;
32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
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
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
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投标人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
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
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
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
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
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及异常低价审查的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
六、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1.技术文件评审(权重为75分),评审内容如下:
| 评分项目 | 设置分值(分) | |
| 技术文件评审得分 | 满分75分 | |
| 履约能力评价 | (客观评审因素)近三年类似业绩情况:每提供1份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得2分,满分6分(提供自身签订类似项目合同,有效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的合同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效或未提供的均不得分。 | 0-6 |
| 技术水平评价 | (主观评审因素)重难点分析及针对措施:综合评审针对施工期间的河道开挖与疏拓、护岸砌筑、苗木绿化种植、多分项工程工序交叉衔接、现场围挡封闭、水土保持及汛期施工管控等关键环节的工期组织、施工界面协调、工序衔接等重难点。重难点分析精准、透彻,针对措施具体、有效且可操作性强。(5分)对重点难点有分析但深度一般,提出的针对措施基本可行但不够完善。(3分)重点难点分析不清,或缺乏有效的针对措施。(2分)未分析或错误识别重点难点,或针对措施空洞、不切实际。 | 1-5 |
| 技术水平评价 | (1分) | 1-5 |
| 技术水平评价 |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综合评审结合本工程内容,围绕河道开挖与疏拓、护岸工程、绿化工程及相关附属等分项目工程,重点评审施工方案中的各分项工序排布、专项施工技术管控、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汛期防洪、多分项交叉作业统筹等技术内容。施工方案精准匹配本项目特点,技术方案完整、资料详实;施工流程、土方开挖、边坡支护、汛期施工等风险应对措施均明确具体,可行性极强。(12分)施工方案能够紧扣施工需求,技术措施基本清晰,核心施工内容及流程描述完整,但部分细节存在疏漏,整体具备可行性。(9分)施工方案目标模糊,技术措施表述不明,资料不够完整。(6分)技术措施空洞、不具体,无法支撑项目实践。(3分) | 3-12 |
| 技术水平评价 | (主观评审因素)质量保证措施:综合评审针对本项目的各施工工序、隐蔽工程、成品质量及整体验收标准等质量管控要点。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完善,针对性强,各关键施工工序质量管控措施详实、标准明确、贴合项目实际,全过程质量管控到位,可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12分)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控措施基本齐全,贴合项目施工需求,仅部分细节管控措施存在欠缺,整体可满足工程质量要求。(9分)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完整,质量管控措施较为笼统,针对性不足,内容完整性欠缺。(6分)质量保证措施空洞单一、无具体管控内容,无法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3分) | 3-12 |
| 技术水平评价 | (主观评审因素)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综合评审针对本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扬尘噪音管控、环保措施等施工措施。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完整,内容详尽,针对性、可行性强的。(10分) | 2-10 |
| 技术水平评价 | 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有欠缺或些许瑕疵,但具有一定针对性与可行性得。(8分)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表述不清,针对性、可行性较差的。(5分)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无法满足项目要求或未提供的。(2分) | 2-10 |
| 技术水平评价 | (主观评审因素)项目组织机构、负责人及成员配置情况:综合评审本项目组织机构,人员管理机制,主要管理人员、主要人员、辅助人员等人力配置情况,人员数量、任职资格、专业、类似工作经验等等情况满足需求的程度。人员管理机制完善,人员配备非常充足,项目负责人及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针对同类项目的工作经验非常丰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齐全的。(12分)人员管理机制较完善,人员配备较充足,项目负责人及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针对同类项目的工作经验丰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较齐全的。(9分)人员管理机制较一般,人员配备一般,项目负责人及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针对同类项目的工作经验一般,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多的。(6分)人员管理机制差、人员配置情况无法满足项目要求或未提供的。(3分) | 3-12 |
| 技术水平评价 |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机械配备:综合评审针对本项目所需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种类、设备性能、数量匹配度及使用规划等要点。拟投入的施工机械种类齐全、性能先进,与工程需求高度匹配。使用计划详尽周密。(10分)拟投入的施工机械配置合理,主要设备完备,能够支持工程实施。使用计划基本可行,但部分细节安排有待完善。(8分)拟投入的施工机械配置基本到位,但部分设备性能或数量存在不足。使用计划较为简单,缺乏细化安排。(5分)拟投入的施工机械配置存在明显缺口,关键设备缺失或老旧。使用计划不合理或未提供,难以保证施工需要。(2分) | 2-10 |
| 技术水平评价 |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 2-8 |
| 技术水平评价 | 综合评审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工期规划、工序排布、进度管控、工期保障等施工进度要点。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完整,内容详尽,针对性、可行性强的。(8分)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有少许欠缺或些许瑕疵,具有一定针对性与可行性的。(6分)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缺漏项较多或未明确,针对性、可行性较差的。(4分)施工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无法满足项目要求或未提供的。(2分) | 2-8 |
2.商务文件评审(权重为25分),评审内容如下:
| 评分项目 | 设置分值(分) | |
| 商务文件评审得分 | 满分25分 | |
| (客观评审因素)报价得分 | 供应商报价得分=(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最终最低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20。 | 0-20 |
| (客观评审因素)施工工期 | 供应商自报施工工期相应的违约责任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2分,自报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 0-2 |
| (客观评审因素)工程质量 | 供应商自报工程质量有违约责任的得2分,自报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 0-2 |
| (客观评审因素)渣土垃圾 | 凡响应文件作出有关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并承诺若违约,采购人将有权从成交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少于施工合同总价1%的金额作为违约金的,得1分;若违约时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总价的具体费率低于1%的,或响应文件中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未作出承诺的,供应商该项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 0-1 |
3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包1合同模板:
沪通铁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
河道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码:[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39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沪通铁
路二期(浦东段)配套高东镇芦九沟河道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合同中心-供应商名
称_1](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磋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暂定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
元),最终价格以审计价格为准。
4.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5.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20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工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详见响应文件。
7.工程质量符合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标准。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11.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40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41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九部委局联合印发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发
改法规〔2011〕3018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2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1.2.2 | 发包人 | 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光明路718号。 |
| 1.1.2.5 | 监理人(如有) | 名称:详见监理合同;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监理合同;联系电话:详见监理合同;通信地址:详见监理合同。 |
| 1.1.4.5 | 缺陷责任期 | 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4个月。 |
| 1.4 |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如有);(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
| 1.6.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无。 |
| 1.6.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无。 |
| 1.6.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无。 |
| 1.6.2 |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 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总计划及施工方案等 |
| 1.6.2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工程开工后7个工作日 |
| 1.6.2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 | 4套(包括工程进度总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量完成月报、下月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
| 1.6.2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 | 书面及电子版文件(必要时) |
| 1.6.2 | 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收到后3个工作日(如有) |
| 2.3 | 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开工前5个工作日完成施工现场水通、电通、路通,具备施工条件。(如有) |
| 2.3 |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底向水电提供人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如有) |
| 3.1.1 | 监理人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 正式停工令(如有) |
| 3.3.4 | 总监理工程师可否将其确定权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 否(如有) |
| 4.1.6 | 分包 | (1)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且经发包人认可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2)本项目承包人签署分包合同前应当依法告知发包人并取得书面认可,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项目违规分包,因此给发包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严禁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严禁分包工程承包人再次转包;(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按照本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次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分包、总包工程延期无法按时竣工验收的,本项目发包人可直接向本项目承包人追偿。 |
| 4.5.1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承包人应在提交响应文件前自行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周边现状条件、施工空间、出入道路通道等情况,仔细了解和检查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构筑物、建筑物、管线情况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了解并掌握采购人提供的用水、用电设施情况,了解施工现场所在地物业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时必须服从接受物业公司 |
| 4.5.1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的管理或安排),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直接资料。因上述情况在本工程施工中需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中,计入总报价一次包定。无论是否开列费用或费用高低,发包人将一律视响应文件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并预见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下的磋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费用索赔、增加工程价款或延长工期或延后竣工日期等要求。 |
| 6.1 | 承包人提交详尽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 | 工程开工后7个工作日 |
| 6.4 |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台风蓝色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停止露天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2)暴雨黄色预警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切断低洼地带有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3)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4)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5)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避免户外活动。 |
| 6.5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最高限额 | 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天计算,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30%。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 |
| 9.3 | 变更的估价原则 | (1)响应文件中已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原有单价执行。(2)响应文件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组价方式执行组价。(3)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4)响应文件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变更工程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以下原则处理:按相关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SH01-31-2016)》等7本预算定额)的人工、材料、 |
| 9.3 | 变更的估价原则 | 机械消耗数量,按磋商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费率、下浮率组成新的综合单价;响应文件中没有的材料、机械、人工单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ciac.zjw.sh.gov.cn/JGBGCZJInterWeb/Hyxx/HyxxHynr?bmCode=003002)中对应的工料机信息价单价下浮10%执行。无信息价部分主材由承包人自行报价,由发包人、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如有)进行审核,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5)暂定单价的材料,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前一月事先征得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如有)和发包人确认及同意后方可采用。(6)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上海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磋商时下浮幅度下浮。 |
| 10.1 | 计量周期 | 按月计量(如有) |
| 10.2 | 预付款的额度 | 工程总包合同价的20%(含10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 10.2 | 预付款预付办法 | 在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且财力资金到位后30日内,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
| 10.2 | 预付款扣回与还清 | 无 |
| 10.3 | 工程进度付款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每期进度付款申请单4份;(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后,且财力资金到位后工程款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工程审计结束且财力资金到位后工程款项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7%。 |
| 10.4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 10.4 | 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保留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两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三十天内付清(无息)。 |
| 10.5.1 | 竣工结算价格调整因素 | 无 |
| 10.6 | 逾期付款违约金 |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发包人应当自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后且财力资金到位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不得以机 |
| 10.6 | 逾期付款违约金 | 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承包人付款的条件。若发包人逾期支付资金或逾期退还保证金,承包人可依法追究发包人相应的违约责任。若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逾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 11.1 | 竣工验收的含义 |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上海和行业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上海和行业验收的要求。 |
| 11.2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 11.3 | 竣工和验收 | 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实际竣工验收日期。 |
| 11.4 | 试运行的特别规定 | 无 |
| 12.2 | 工程保修质量保修范围 |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 13.1.1 | 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并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
| 14.1.1 |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无 |
| 14.3 | 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合同双方承担的原则 | 无 |
| 15.1.3 | 承包人违约 |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47
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