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上海市 发布日期:2026-10-01

【招标结果】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上海 上海市 采购单位 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60520112258-00355743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评审总得分中标(成交金额)备注
1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上海龙幸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新源路427号-992.041935360.00元无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包名称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1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Revvity1152人份/盒6032256.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雪松,韩连书,葛翠明,原永明,刘凡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按以上方法计算中标服务费不足6000.00元的按6000.00元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528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上海龙幸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技术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业绩最多,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最好,价格最低,整体方案最佳,经综合评分得分 92.04,排名第一,推荐其为中标第一候选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
           
地      址:控江路166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699号中垠广场A座8层801A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采购文件附件:
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pdf
1.4M
项目编号:310000000260520112258-00355743
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
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控江路1665号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周家嘴路699号中垠广场A座801A
目录
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招标需求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电子采购平台操作特别提醒
一、网上操作培训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建设、维护和
管理,供应商可登入“《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线服务—
操作手册—供应商”,查看网上投标操作手册。
二、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
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
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
证书(CA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三、招标文件下载
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
保存招标文件。如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招标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
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再下载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与修改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
的文件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予以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工作区。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本招标文件“招标采购公告”中所称投标截止时间)前,
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相
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只有状态显
示为“标书提交”时,才是有效响应。
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
书(CA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
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责任。
供应商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应提交投标文件彩色扫描件(PDF文件),投标文件组成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恕不接受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以外的其他形式来递交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应规范完整、简洁明了、编
排合理有序,其中的扫描文件应清晰完整。考虑到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现状,上传电子加密标
书时详细技术问题可咨询电子采购平台运维单位。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由联合体中的主体方进行网上操作,流程和要求参照
以上条款。
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
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投标文件在评标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
险。
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七、开标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供应商在完成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
数字证书(CA证书)、纸质文件】出席开标会议。为确保您所参与的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避免在此期间因数字证书办理更新、变更等而导致您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特提示您:在投
标业务未完成期间,请勿进行数字证书的更新、变更等操作。您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前或投
标业务完成后再进行数字证书更新、变更等操作,以避免因此给您的投标工作带来不便。
八、投标文件解密
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
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电子采
购平台规定的解密时限内,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参加投标。
九、其他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
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标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
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
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
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供应商参加
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下述免责内容:
1、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2、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
响;
3、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本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十、电子采购平台技术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95763
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
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09-2809:30:00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000000260520112258-00355743
预算编号:0026-W00037314
项目名称: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
预算金额(元):***.00元
最高限价(元):包1-***.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
数量:60
预算金额(元):***.00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新生儿筛查试剂盒,用于对新生儿遗传
代谢病筛查,对患病的新生儿在临床症状尚未表现之前或表现轻微时通过筛查,得以早诊断、
早治疗,防止机体组织器官发生不可逆的损伤。主要技术指标:试剂可用于新生儿遗传代谢
病(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详见招
标文件-招标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内。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09-07至2026-09-14,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09-2809:30:00
投标地点:www.zfcg.sh.gov.cn(纸质: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699号中垠广场A座8
层801A)
开标时间:2026-09-2809:30:00
开标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699号中垠广场A座8层801A会议室登录www.zfcg.
sh.gov.cn进行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笔记本电脑、数字证书(CA证书)等开标必备品
参加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供应商在完成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
数字证书(CA证书)、纸质文件】出席开标会议。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
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
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
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控江路166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699号中垠广场A座8层801A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内容要求
1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2.项目编号:310000000260520112258-003557433.预算编号:0026-W000373144.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GXZ2607076C765.预算金额:人民币***.00元6.最高限价:人民币***.00元,投标价格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7.项目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8.项目内容:采购新生儿筛查试剂盒,用于对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对患病的新生儿在临床症状尚未表现之前或表现轻微时通过筛查,得以早诊断、早治疗,防止机体组织器官发生不可逆的损伤。主要技术指标:试剂可用于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详见招标文件-招标需求)
2招标人信息招标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地址:上海市控江路1665号联系人:***联系方式:***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699号中垠广场A座8层801A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shgxzb@163.com
4合格供应商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其他资格要求: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合格供应商条件3.3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5信用记录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以开标当日网页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6本次采购项目属性货物类
7中小企业有关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策;联合体其中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约定(包含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份额)。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注: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8招标答疑会不召开
9是否允许转包与分包转包:否分包:否
1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请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11是否现场踏勘不组织现场踏勘具体要求详见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12是否提供演示不进行演示系统演示具体要求详见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13是否提供样品不要求提供样品具体要求详见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
14投标文件组成在网上投标系统(政采云客户端)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冲突时,以网上投标系统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开标时将资料密封成一件带至开标现场。
15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出。
1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要缴纳保证金。
17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内。
18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
19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投标截止时间:2026-09-2809:30:00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投标系统(政采云客户端)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投标开标时密封带至开标现场。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提交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0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699号中垠广场A座801A会议室登录www.zfcg.sh.gov.cn进行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笔记本电脑、数字证书(CA证书)等开标必备品参加开标。开标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http://www.zfcg.sh.gov.cn)。
2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详见《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22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一)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2)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22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至评标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投标人信用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4)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二)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投标无效:(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2)要求供应商提交《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3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5)对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6)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23实质性响应条款(符合性审查)(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3)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4)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5)投标人存在法定串通投标情形的;

(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二)未实质性响应以下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实质性响应条款
24招标方代理费用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2)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按以上方法计算中标服务费不足6000.00元的按6000.00元收取。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中标金额(万元)费率类型
100万元以下1.5%货物
100-500万元1.1%货物
3)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支付。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上海银行瑞虹新城支行户名: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号:03003321966
25其他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
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
采购。
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
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
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
2.定义
2.1“采购项目”系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2.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
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
2.3“相关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
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4“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采
购人。
2.5“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
标文件的供应商。
2.6“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7“买方”系指采购人。
2.8“卖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投标人。
2.9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10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减分项条款。
2.11“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
(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
条件和特定条件。
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
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
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4.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
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
确定。
4.3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
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
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
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
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
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
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
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
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
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
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
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
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
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上海公欣招标代理
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699号中垠广场A座8
层801A。
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
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
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
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
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
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
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
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
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
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
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
准。
10.招标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0.1代理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
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按以
上方法计算中标服务费不足6000.00元的按6000.00元收取。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中标金额(万元)费率类型
100万元以下1.5%货物
100-500万元1.1%货物

(3)以上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向招标代理机
构直接支付。
11.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须知(本项目不涉及保证金事宜)
11.1接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1)开户银行:上海银行瑞虹新城支行
(2)户名:上海公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账号:03003321966
(4)查询电话:***
11.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11.2.1投标人可以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必
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按下列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宜适当提前办理),将
相应款项直接付至本须知第1条指定的账户。
(2)在汇款附言中请务必注明:“投标保证金:项目简称+公司简称”(示例:“投标
保证金:GXZ2607076C76”)。当投标人选投一个招标项目的多个包件或标段时,须注明每个
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如投标人未具体注明其所投各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且合计的保证金金额又不足时,评标委员将按其所投全部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均不符合
要求来处理。
(3)投标人将支付单据复印件装订在正本投标文件的最后一页。
11.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评标结果按有关规定公示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将采用网上支付方式将投标保证
金退还到提交该保证金时的汇出银行账户。
11.4当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声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执行,买方或招标代理公司将有
充分理由取消原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买方或招标代理公司可将该
标授予下一个评标得分次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11.5其他
11.5.1本须知如被具体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所引用,即成为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的组成部分。如投标人欲对本须知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咨询,可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也可打电话向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招标代理机构
的项目负责人咨询。
11.5.2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项目,如果在竞争性招标文件、竞争性磋
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中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或者称为谈判响应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或报
价保证金),则一旦在竞争性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中引用了本须知,则表
示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的规定将同样适用于对应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文
件或询价采购项目。此时,本须知中的“投标人”应理解为参加谈判、磋商或报价的“供应
商”;“中标”应理解为“成交”;“中标人”应理解为“成交人”;“未中标人”应理解
为“未成交人”;“中标通知书”应理解为“成交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应理解为
“成交结果通知书”;“中标合同”应理解为“成交合同”。
对于因投标人在法定招标项目中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出自其基本账户而导致其投标被
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出现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等情况,采购人和
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构成
12.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招标需求;
(5)评标方法与程序;
(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
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
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
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
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2.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3.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
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3.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
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
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3.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
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3.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招标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
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
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
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踏勘现场
14.1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
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排。
14.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4.3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4.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
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
15.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5.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
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
视同未提供。
15.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
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6.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
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6.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
毕为止。
17.投标文件构成
17.1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部分(包括相关证明资料)和技术响应部分二部分构成。
17.2商务响应部分(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部分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招标
需求》规定为准。
18.商务响应文件
18.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招标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7)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
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9.投标函
19.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9.2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
将按照《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9.3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
20.开标一览表
20.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
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来源地、数量、价格、交付时
间、质量保证期等。
20.2《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20.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
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21.投标报价
21.1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包
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
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21.2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
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
21.3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
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21.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表。
21.5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2.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2.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
要求。
22.2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3.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索引表》。
23.2《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标。《与评标有关的投标
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投
标人须知》第30条“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规定处理。
24.技术响应文件
24.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部分,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
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以证明其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4.2技术响应部分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后,正常和连续地运转所需要
的完整的备件和特种工具的清单以及维护费用,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逐条对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并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
货物技术偏离表》,说明自己所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招标人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25.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5.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5.2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
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
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
情况声明函》以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
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
样的,其投标无效。
25.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
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
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
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
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
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
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
应规范。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6.投标文件的递交
26.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
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6.2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
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
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
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
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6.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
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
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投标截止时间
27.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
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投标。
27.2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
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7.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
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开标
29.开标
29.1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
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9.2开标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
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
操作。
29.3投标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
由招标人解除采购云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
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
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
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采购云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
操作程序为准。
29.4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
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
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六、评标
30.评标委员会
30.1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0.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1.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31.1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1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
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1.3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
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1.4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31.5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
容。
32.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
32.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记录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
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
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2.2《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32.3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
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
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
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33.2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
授权代表签字。
33.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
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4.1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4.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
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5.评标的有关要求
35.1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
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5.2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
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5.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
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5.4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
七、定标
36.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39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7.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7.1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
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7.2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
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8.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
标文件。
39.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
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
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40.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6条
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41.签订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2.其他
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操
作须知”专栏。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
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
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
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
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
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
审优惠。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
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资格审查
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
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投标无效情形
1.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
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
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
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三、评标方法与程序
1.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
2.评标委员会
2.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1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
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评分规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3.评标程序
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
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
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
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3.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有效标的认定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
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得票多者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
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若同一合同项下包含多个核心产品的,多家投标人提
供的核心产品中有一种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
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其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
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
标候选人。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
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4.评分细则
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4.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
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10%
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
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无效。
(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非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取扣
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政策;联合体其中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
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约
定(包含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份额)。
3)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
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
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
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
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投标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投标人应出具《关
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还应当提
供《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
(5)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有关规
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
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
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
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
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
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
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标内容及标准》。
四、评标内容及标准(综合评分法100分)
综合评分法
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分值区间评分办法
报价得分0~30报价得分=30×(评标基准价/评审价)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重要技术参数响应情况0~15一、评审内容:▲号项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响应情况二、评审标准:▲号项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共3项,投标人所投产品每有一项▲号项重要技术参数指标满足招标需求的得5分,最高得15分。(招标需求中要求证明文件的,未提供或所提供的文件证明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需求的不得分)。
一般性技术参数响应情况0~20一、评审内容:一般性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二、评审标准:一般性技术参数指标共20项,投标人所投产品每有一项一般性技术参数指标满足招标需求的得1分,最高得20分。(招标需求中要求证明文件的,未提供或所提供的文件证明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需求的不得分)。
项目实施方案0~15一、评审内容: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分,包括①订货流程、②供应方案、③仓储及备货存储量、④物流运送、⑤拟投入人员安排。五项内容每项0-3分,共15分。二、评审标准:以上5项内容,每提供一项内容详细完整且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该项得3分,每提供一项内容简单不够具体或针对性和操作性欠缺的该项得2分,每提供一个内容简单且不具备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该项得1分,未提供的该项得0分。
售后服务0~15一、评审内容:根据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包括①试剂有效期、②售后服务响应时间、③产品质量保证措施、④应急预案、⑤技术支持服务及培训。五项内容每项0-3分,共15分。二、评审标准:以上5项内容,每提供一项内容详细完整且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该项得3分,每提供一项内容简单不够具体或针对性和操作性欠缺的该项得2分,每提供一个内容简单且不具备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该项得1分,未提供的该项得0分。
类似业绩0~5一、评审内容:类似业绩二、评审标准:根据投标人近三年(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具有的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签订日期、合同双方盖章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5分,未提供的得0分。是否属于类似业绩由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业绩的业务内容、技术特点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

第四章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
2、预算金额:人民币***.00元,投标价格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
3、内容概况:采购新生儿筛查试剂盒,用于对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对患病的新生儿
在临床症状尚未表现之前或表现轻微时通过筛查,得以早诊断、早治疗,防止机体组织器官
发生不可逆的损伤。主要技术指标:试剂可用于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肾
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能与采购人现有全自动荧光免疫分析
仪系统(现有全自动荧光免疫分析仪(GSP),品牌WallacOy,型号2021-0010)配套使用
4、采购数量:60套(每套包含新生儿促甲状腺素(TSH)检测试剂盒、新生儿17α-羟
孕酮(17-OHP)检测试剂盒、新生儿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检测试剂盒),分批供货,
按实结算。
5、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分批交货,交货时间不定时,根据采购实际需求,将
试剂盒准时送达指定地点。
二、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
1.★投标产品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完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
册证。
2.试剂可用于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
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
3.★样本类型:干滤纸血片样本
4.信息化要求:产品投标商需要配套提供新生儿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儿研所现有的信
息化管理系统无缝对接,可以实现采血机构新筛网络的网络化管理,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
包括儿研所所属采血机构网络化管理、室内质控数据管理、诊断随访管理、新筛报告微信端
查询等功能。
5.新生儿促甲状腺素(TSH)检测试剂盒:
5.1试剂方法学:时间分辨荧光免疫法;
5.2用于定量测定干血滤纸片中促甲状腺素(TSH)的含量。
5.3分析灵敏度:促甲状腺素的分析灵敏度≤2μU/mL,提供试剂说明书或注册证等证明
文件。
5.4▲精密度:说明书中必须提供精密度验证结果,要求批内变异系数(CV)≤10%、批
间变异系数(CV)≤12%
5.5抗干扰:试剂盒说明书需提供至少3种常见干扰物质的研究,证明抗干扰性能,提
供试剂说明书或注册证等证明文件。
5.6产品有效期:在2~8°C条件下储存,有效期≥6个月
5.7自动化:试剂适用于在全自动仪器上检测,可在设备上实现试剂自动分配、稀释、加
样等流程的,以减少人为操作误差,保障实验结果质量。
6.新生儿17α-羟孕酮(17-OHP)检测试剂盒:
6.1试剂方法学:时间分辨荧光免疫法;
6.2用于定量测定干血滤纸片中17α-羟孕酮(17-OHP)的含量。
6.3分析灵敏度:17α-羟孕酮的分析灵敏度≤2nmol/L全血,提供试剂说明书或注册证
等证明文件。
6.4▲精密度:说明书中必须提供精密度验证结果,要求批内变异系数(CV)≤15%、批
间变异系数(CV)≤15%
6.5分析特异性:试剂盒说明书提供不少于5种类似物的交叉反应,对检测结果不造成
显著变化。
6.6有效期:2-8℃保存,有效期≥6个月
6.7自动化:试剂适用于在全自动仪器上检测,可在设备上实现试剂自动分配、稀释、加
样等流程的,以减少人为操作误差,保障实验结果质量。
7.新生儿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检测试剂盒:
7.1试剂方法学:荧光分析法;
7.2用于定量测定干血滤纸片中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的含量
7.3分析灵敏度:G6PD的分析灵敏度≤5U/dL或(0.5U/gHb),提供试剂说明书或注册证
等证明文件。
7.4▲精密度:说明书中必须提供精密度验证结果,要求批内变异系数(CV)≤15%、批
间变异系数(CV)≤15%
7.5干扰性:说明书中证实干扰物质在指明的浓度水平下不会对检测产生干扰,干扰物质
验证≥5种
7.6产品有效期:在2~8°C条件下储存,有效期≥6个月
7.7自动化:试剂适用于在全自动仪器上检测,可在设备上实现试剂自动分配、稀释、加
样等流程的,以减少人为操作误差,保障实验结果质量。
注:技术参数指标共25项,其中标★号项为实质性技术参数指标,共2项(未实质性响应的,
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标▲号项为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共3项;其余为一般性技术参数指标,
共20项。
三、项目实施要求
1、投标人必须保证货源稳定,按时供货,根据采购实际需求,将试剂盒准时送达指定地
点。
2、技术服务及培训:投标人需提供技术服务及培训,确保用户掌握试剂使用。
3、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
(1)提供的试剂到货后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
(2)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按国家标准进行包装,包装必须保
证完好且符合产品运输和储存合理要求,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
损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
(3)针对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需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一般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解
决,其他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在一周内解决或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
四、项目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
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前述标准、规范等不一致
的,以要求高(严格)的为准。
2.产品到货后由采购人、中标人共同开箱验货;中标人保证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与
采购需求相符。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采购人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
五、报价依据与要求
除《投标人须知》“报价”的要求外,供应商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要求,审慎进行报价。
1.报价依据:
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其他规定与要求、现场实际条件与应用要求、项目有关标准、规范、
资料、验收标准、市场实际价格和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以及行业有关收费标准(如
有)等。各报价单位应根据本采购项目要求,结合自身能力诚信报价。
2.报价要求:
(1)为准确报价,各供应商应详细了解项目实际应用要求、现状与各种可能产生影响的
因素后制定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各供应商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各项工作
所必须发生的各类费用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后进行报价。
(2)本项目报价总价应是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应用要求达到采购需求目标、完成项目所
需的所有费用。
(3)供应商报价中人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社会管理、税金等各类费用计费应符合
国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包括在总价中。
六、付款方法
根据单价和实际发生的数量,按实分批结算,年度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各方: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
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
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
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标的对价。
1.3“货物”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
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
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1.4“买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1.5“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
均应为卖方或者与卖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主要要素
2.1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功能、制造商、
产地、单价、数量等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2.2合同金额:[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与交货有关
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3交付时间:[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2.4交付地点:采购指定地点
2.5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
2.6质量保证期:详见投标文件
3、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
会谈纪要;
3.2本合同书;
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4卖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3.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
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4、质量标准和要求、权利瑕疵担保
4.1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卖方所交付的设备和安装质量标
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卖方所交付的设备和安装质量
标准应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
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
特定标准确定。
4.1.3卖方所出售的设备与安装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1.5卖方应保证所出售的设备与安装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
并应接受买方的监督检查。
4.2权利瑕疵担保
4.2.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设备享有合法的权利,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
的合法权益。
4.2.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设备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
押权、留置权等;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2.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设备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
利。
4.2.4如买方和使用单位使用该设备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和运输要求、验收和检验
5.1包装和运输要求
5.1.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
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1.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1.3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
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5.1.4卖方确保全部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买方指定现场,并承担全部货物的运费、保险费、
装卸费等费用。卖方还应在发货前通知买方全部货物的运输信息以及到货时间,以便买方做好验
货准备。
5.2验收和检验
5.2.1如采购货物需安装调试,卖方应在全部货物到货后尽快完成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
成后,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标准对全部货物进
行技术验收。经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
5.2.2设备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设备初步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
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
疵的,买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
5.2.3卖方应负责设备在安装现场就位安装和调试等的全部工作,按照合同文件管理要求负
责对项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
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于卖方管理与安
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5.2.4卖方应负责保管运至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直至买方验收认可并移交接受后。期间卖
方应自费补充可能丢失、损坏或被盗的该等设备、材料,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等。
5.2.5卖方应在设备完成安装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验收
报告(合格证书)及竣工图(如有)。买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交付验收。
卖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质量与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
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
5.2.6买方收货后根据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
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调整、更换或退货等补救
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
方在设备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
对设备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
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
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费用支付
6.1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
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2付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6.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6.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6.2.2付款条件: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根据单价和实际发生的数量,按实分批结算,年度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
6.3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
7、伴随服务、质量保证
7.1伴随服务
7.1.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设备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
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
7.1.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设备首次安装及使用耗材及组装和安装所需的专用工具和所有材料;
(3)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对交付的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发生的故障进行保修;在合同各方
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设备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
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就设备的启动、运行、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7.1.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7.2质量保证
7.2.1卖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
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调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
满意的性能。在设备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
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7.2.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
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
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7.2.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
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2.5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来实施,
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7.2.6若质量保证期内,买方没有指出有缺陷或缺陷修补完成确认证书已经发出,则表明买
方对卖方供应的设备是满意的,其品质保证责任已完成,但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
发觉的缺陷则除外。
8、补救措施和索赔、履约延误、误期赔偿
8.1补救措施和索赔
8.1.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8.1.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
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2)根据设备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并退
回差价。
(3)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
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
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8.1.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
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
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直接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
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8.2履约延误
8.2.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8.2.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
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8.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
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8.3误期赔偿
8.3.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
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设备的交货价或延
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
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8.3.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的,
应当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
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
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卖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买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9、保密及廉洁条款
9.1保密
9.1.1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
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
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9.1.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
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
同意之前,买卖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
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9.1.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9.1.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9.1.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9.2廉洁
9.2.1卖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买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
购活动。
9.2.2买方不得接受卖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卖方亦不得向买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买方工作人员要
求卖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买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卖方应当
及时向买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买方,买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卖方保密。
9.2.3卖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
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不可抗力
10.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
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
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
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
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
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0.4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
10.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
失承担责任;
10.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
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
11、合同终止、变更、中止
11.1违约终止合同
11.1.1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
(2)如果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1.1.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
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类似的设备,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设备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
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2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
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
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
进行费用结算。
11.4合同中止
11.4.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
中止合同。
11.4.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
11.5合同变更
11.5.1买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
下,可以与卖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
百分之十。
11.5.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12、合同转让和分包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13、争端解决及管辖、送达
13.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
裁或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3.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
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
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
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4、其他
14.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壹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备
案。
14.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4其他补充条款:[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投标函格式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
标邀请,(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
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1正4副纸质文件及一
份PDF格式电子档文件)。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
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
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日。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
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
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
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
全部责任。
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
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
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
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近期有关该型号货物的生产、供货、售后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
项:
(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
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2、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及标项:
上海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筛查试剂盒采购包1
项目名称项目交付时间质保期单价(元/套)数量投标价格大写(总价、元)投标价格(总价、元)

填写说明:
(1)“报价金额”单位为“元”,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
(2)交付期限根据项目需求填写。
(3)质量保证期是指提供的试剂到货后有效期为多少个月。
(4)数量按预计采购数量填写“60套”
(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投标人全称(公章):
日期:
3、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
序号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元)数量小计(元)备注
1
2
3
4
5
6
7
8
…
报价合计(元)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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