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江川路街道2026年社区微实事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310112000260824130170-12376736
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91310112MA7LE8G920
公告标题: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60824130170-12376736
二、项目名称: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
三、中标(成交)信息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葛慧,迟旭全,张蕾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参考沪建计联[2005]834 号、沪价费[2005]056号标准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25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经三位专家评审,中标供应商为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25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西环路777弄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老师
电话:***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
1.4M
采购文件附件:
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pdf
853.4K
首次公告时间:2026-09-29
公告源URL:
http://www.zfcg.sh.gov.cn/luban/detail?parentId=137027&articleId=sDLuZi3/kZfr3xuSVKYIaA==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
道办事处)的(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
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
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上
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为2800.8万元,资
产总额为3144.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2026年9月28日
10
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第二章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响应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第八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第九章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
取采购文件,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包1-***元
采购需求:详见第五章
包名称: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安装非机动车车棚、翻新小区休闲凉亭、安装无障碍坡道、安装楼道扶手、更换
小区路灯、安装便民晾衣架、安装便民休闲座椅、小区儿童乐园改造、维修及增设监
控探头、楼道粉刷、安装走廊雨棚、道路小修等67个。
合同履约期限:工期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及施工时间以采购人正式通知为
准。
本项目不允许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支持中小
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的政策功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
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
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
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根据财库〔2020〕46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09-16至2026-09-22,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截止时间:2026-09-2814:00:00(北京时间)
地点:本次磋商采用网上磋商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
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09-2814:00:00(北京时间)
地点:闵行区西环路777弄1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响应文件开启时需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磋商时所使用的上海电子签
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25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闵行区西环路777弄1号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13166069862
第二章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采购内容的具体要求是对响应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
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第三章响应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政府财政资金。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2.1采购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2.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采购方:采购方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1)响应供应商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登记备
案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潜在响应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
2)经磋商小组认定的合格响应供应商。
3、合格的服务
3.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
利。
3.2知识产权
3.2.1供应商应保证在其响应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
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
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
3.2.2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采
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2.3供应商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
权,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
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补偿。供应商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
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
3.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磋商费用
4.1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
购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5.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2)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响应供应商须知
4)合同协议书
5)采购需求
6)附件
7)评标标准
8)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
注: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澄
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
采购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
响应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
息,响应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
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
任。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6.1响应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加盖公
章和法人章)送达代理机构,采购方对响应供应商的疑点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
括问题的来源。并以以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
商。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1在磋商响应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
响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通知所
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7.3为使响应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当延
长磋商响应截止期。并以延期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
应商。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
供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开标对竞争性磋商文
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开标将被拒绝。
8.2磋商的语言:响应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采购方就有关磋
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9.1响应供应商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
商务标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磋商承诺书
2)磋商函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磋商第一次报价表
5)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包括建设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
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汇总表、措施项目
清单与计价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
总表以及相对应的各类明细表、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料机明细表等)
6供应商资格声明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11近三年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
1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相关资质证书)
13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14响应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技术标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保证措施
2)主要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机械配备(应包括对危险源及风险管控措
施等安全评估内容的应对措施)
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及派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经
历
4)施工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及对招标人提出的质量目标控制、质量过程控制
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经济处罚规定的响应、承诺与说明
5)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及对招标人提出的安全文明目标控制、过程
控制及管理体系要求及经济处罚规定的响应、承诺与说明
6)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
7)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0.1响应供应商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
式编写其磋商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
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响应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
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分别成册。
11、磋商报价
11.1投标报价依据、要求、结算原则
11.1.1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上海市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25版)及《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
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
程预算定额2016》等上海市相关定额。
11.1.2采购人提供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工程量清单
和图纸。
11.1.3工程中对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其供应商、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质
量等在中标单位采购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核,经业主及监理认可后由中标
单位自行采购。
11.1.4工程计价模式采用清单计价。投标人的优惠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技术、装备、
管理水平、承受能力及市场变化等情况在投标单价中体现。
11.1.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
提供之数量不得修改。
11.1.6施工项目清单主要是指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
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的项目。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在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纸、施工
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确定报价,
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
11.1.7项目的税金采用增值税税率9%,即按沪建市管【2019】19号文执行。
11.1.8算原则: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实进行结算,但最终结算费用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亦
不可超过中标价。
(2)本工程工期短,因此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不调整工程
价款。
(3)合同签订后,如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含暂列金额),工程量
计算规则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25版)
及《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
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上海市相关定额计算。
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由投标人参照施工期间
的市场信息价(即不含税市场价)后进行报价,并报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同意
后予以调整;如信息价(即不含税市场价)中也没有的,则由投标单位报价投资
监理(或审价单位)核价发包人确认的价格予以调整;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按
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如果投标方认为投资监理(或审价单位)与发包人
确认的价格无法采购,则发包人有权对该材料实行甲供。
11.1.9工程建筑垃圾外运费在投投时应充分考虑上海市关于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及
指导价,若因投标报价过低而引起低于渣土外运合同价的差价则由中标的施工方
承担,甲方不予另行支付。
11.1.10项目总投资包括分部分项费用、措施费、其他费用、税金。
11.2响应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1.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本项目投标上限价(详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超出,
做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处理。
11.4次采购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最终价格结算以审价或结算报告为准,但最终结算
费用不可超过中标价,也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若工作量、采购内容发生变化
需经批准,否则不予认可。
12、货币
12.1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响应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
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时应符
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13.3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
即格式(第六章附件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不
适用于本项目)
14.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磋商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
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产品说明书、图
纸和数据,它包括: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
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
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情
况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
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3响应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14.2时应注意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
指出的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
制性。响应供应商在磋商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
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采购方满意。
15、磋商保证金(不适用于本项目)
16、响应有效期
16.1响应有效期要求详见前附表。
16.2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
以书面方式拒绝上述要求且有权索回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
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的内容,但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有关退还和
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7.2磋商响应文件中引用非磋商供应商自身(制造厂商授权书、检测报告等)的证
明材料必须盖章,上传非磋商供应商自身盖章后的扫描件;磋商供应商自填磋商
材料的数字签名印章即代表磋商供应商的签字和盖章,
17.3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不适用于本项目):
1)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合并装订。磋商响应文件封面上
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磋商响应文件需密封包装,应在封口上骑缝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并须在密闭
袋正面标明响应供应商名称、地址、项目名称。
3)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签章处要求签
字且盖章。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格式》中标明签字和盖章处进行签字或
盖章。盖章和签字包括:响应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
委托人章(签字)。要求磋商响应文件每页均要供应商代表小签(姓或姓的首字母),
否则按否决磋商处理。
4)全套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人的指示进
行的。商务标修改处应由磋商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撤回及修改
18、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8.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磋商内容。磋商的有
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18.2磋商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函》、营业
执照、身份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
受到影响,由响应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18.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响应供应商
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响应供应商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响应
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8.4响应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磋商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
风险。对因网上磋商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供应商磋商内容缺漏、
不一致或磋商失败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9、磋商响应截止期
19.1响应供应商应在不迟于“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方,递交地点应是“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
地址。
19.2采购方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适当延长磋商响应
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方、采购人和响应供应商受磋商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0.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磋商响应
文件。
21、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响应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开标,但响应供应商必
须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方。
21.2响应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后,响应供应商不得对其开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磋商响应截止期至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
时间内,响应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开标,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
的规定被没收。
五、磋商与评审
22.磋商活动的组织及流程
22.1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
表应携带CA证书及有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签名
并解密响应文件。
22.2磋商活动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a.★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将组织供应商网上解密,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携
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
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
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b.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
查。
c.磋商小组完成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下一步”,
磋商小组进入磋商阶段,由评审组长填写磋商内容信息。
d.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电子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
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
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e.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f.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g.供应商需要登陆云采交易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
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
h.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
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云采交易平台
按首次报价金额在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22.3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23.对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3.1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要求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被确定无效响应文件的相
关供应商。磋商小组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
求外部的证据。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
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3.2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办法。
24.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2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原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24.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4.4在符合性审查及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和更正行为及其类
似行为,磋商小组概不接受。
25.磋商
25.1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25.2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3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的磋商办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与实质性
响应的供应商应分别进行磋商。
25.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
25.5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
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
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
26.最后报价
26.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服务的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
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
26.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
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
为2家。
26.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7.推荐成交候选人
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
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竞争性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7.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详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办法。
28.磋商过程保密要求
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磋商
小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都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
人员。
六、成交和公告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9.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
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9.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
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4如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成交结
果的,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
的媒介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
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9.6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
书》。
30.终止采购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除外)
七、质疑与投诉
31.质疑与投诉
3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3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
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
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且
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
他有关供应商。
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
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
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
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
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6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
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
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签约
32.签订合同
32.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
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2.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
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2.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
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4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书面
合同的依据。
九、其他
33、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33.1响应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
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
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
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
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响应供应商之间串通磋商
等。
33.2如果有证据表明响应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
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将拒绝其
磋商,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
赔偿并不免除违法响应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33.3采购人将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响应
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3.4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或履约过程中,出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企业资质等环节
未获得行政许可或延续的、经营不善等),造成不能再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通
知采购人终止合同履行,期间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采购人保留另行确定
合格供应商的权利。
第四章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合同
包1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项目名称]
供应商法人姓名]性别,[合
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工程:
1.1项目名称: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
1.2项目概况:安装非机动车车棚、翻新小区休闲凉亭、安装无障碍坡道、安装楼道扶手、
更换小区路灯、安装便民晾衣架、安装便民休闲座椅、小区儿童乐园改造、维修及增设监控探头、
楼道粉刷、安装走廊雨棚、道路小修等67个。工程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图纸及
工程量清单。
1.3项目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质保期一年。
2.合同价格、合同形式、工程地点和工期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
用。
2.2合同形式: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闭口包干,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
按实结算。整体措施项目费用闭口包干。结算金额超过合同价按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2.3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
2.4工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工程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
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
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乙方所交付的工程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工程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保证在工程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等。
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工程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如甲方使用该工程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工程根据合同的规定竣工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工程验收。乙方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
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工程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
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工程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
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付款条件:
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2、第一年,按实际完成量最高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
3、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并经工程审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作
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支付,质保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4、如批复财政资金未及时到位,以具体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支付为准。
审价原则:
(1)本工程工期短,因此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不调整工程价款。
(2)合同签订后,如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含暂列金额),工程量计算规
则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上
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25版)及《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上海市相
关定额计算。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由乙方参照施工期间的市
场信息价(即不含税市场价)后进行报价,并报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调整;如信息
价(即不含税市场价)中也没有的,则由乙方报价投资监理(或审价单位)核价发包人确认的价
格予以调整;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如果投标方认为投资监理(或
审价单位)与甲方确认的价格无法采购,则甲方有权对该材料实行甲供。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或标准的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
提供工程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或者工程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或标准
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工程,其支付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
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工程质量或延误工程的原因,使甲方有关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
方完成工程工作。
8.5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
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工程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
及合同工程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工程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工程,如果甲方在合同工程范围外增加
或扩大工程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满足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
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工程延误或不能达到工程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
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工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
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工程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
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质量的,应事先征得
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工程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工程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被证实工程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
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工期内,如果乙方对提供工程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
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工程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工程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
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工程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
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
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
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
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工程。
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工程,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工程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
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工程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工程,甲方可以从应付
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
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
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
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
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
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
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工程服务按本合
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
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
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
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
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工程。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
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
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合同附件
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江川路街道2026年社区微实事项目;
1.2工程地址:江川路街道;
1.3工程内容:安装非机动车车棚、翻新小区休闲凉亭、安装无障碍坡道、安
装楼道扶手、更换小区路灯、安装便民晾衣架、安装便民休闲座椅、小区儿
童乐园改造、维修及增设监控探头、楼道粉刷、安装走廊雨棚、道路小修等
67个。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4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4.1施工用地:以现场踏勘为准。
1.4.2施工用水、用电:成交供应商负责临电、临水的源头接入,施工用临电、
临水接点至施工区域以及施工区域内的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等工作由成交供应商
负责,其费用由供应商自报列入在施工措施费中,该项费用包干使用,一旦中标,将
不予调整。
1.4.3本工程施工期间临时设施搭设用地和施工用料堆放场地,由供应商根据本
工程具体情况,结合施工方案自行确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注明,相应的费用由成
交供应商承担。中标后,采购单位有权根据现场情况统一安排调整,未经采购单位
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搭建临时设施。
1.4.4成交供应商施工人员的食宿及办公用房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安排解决,
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4.5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
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2、技术要求
2.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供应商需详细分析工程特点,精准识别施工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包括但不
限于地质条件、气候条件、技术难题等。并针对上述特点、重点与难点,提出创
新科学、可操作性强的针对性措施和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工艺改
进、管理优化等,并预估实施效果。
2.2施工总平面及临时用地布置规划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按施工进度区分,如需),绘出现场临时
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
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3特殊气候、紧急情况的施工预案及应对措施
对特殊气候(冬季、高温、台风、雨季等)、紧急情况的分析和预案,包括
应急处理措施、抵抗风险的措施等。
2.4项目组织架构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及团队组织架构。
2.5与采购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方案
建立与采购单位、监理(如有,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沟通机制及响应
方案。
2.6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2.6.1本工程工期要求: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及施工时间以采购单位正式通知为准。
2.6.2供应商应自报总工期(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并应与编制的施工
组织设计中施工进度表一致。
2.7施工质量要求
2.7.1供应商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份质量
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本工程采购单位要求工程质量为一次验收合格100%,各供
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按磋商文件和有关规定自报工程质量等级。
2.7.2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办法
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颁布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或规定(以
最新颁布的或较为严格者为准)执行。
2.7.3工程竣工时,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全部
竣工资料,同时提交电子版竣工图一套。工程竣工档案和竣工图的编制分别按上海
市现行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2.7.4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
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供应商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工程质量
等级标准者,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相关条款计算质量违约金。供应商也可
在响应文件中自报质量违约的处罚标准。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采购单位直接
在供应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2.8各种资源配备计划(人工、主要材料、机械设备)
2.8.1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制品(除采购单位直接确定的专业分包、甲供或指定
供货商外)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询价,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对影响工程、质量、
功能、外观等主要材料、设备、制品,采购单位保留甲供或指定供货商的权利。对于竞争性磋商
文件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和制品,供应商在订购前必须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征得采购单
位对产品质量和价格方面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购买。
2.8.2供应商应严格遵循本市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关于本市禁止或者限
制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有关规定,确保本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符合相关
标准。
2.8.3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和制品要求采用节能
环保、且经行业实践良好的优质适用品。供应商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
承担验收及保管职责,同时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
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都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
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采购单位和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产品质量进行质
量监督。
2.8.4如成交供应商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存有疑问,有权对甲购供应的材
料的质量要求复验,复验由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承担。经复验检测后,甲购供应
的材料如质量不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由供货方负责清运至施工范围外,并由
供货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复验检测费用)。如质量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
要求,复验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8.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和制品拟用品牌、
规格、型号、产地、价格档次一览表(具体见响应文件格式)。成交后,采购单位
保留对各供应商磋商时所选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和制品提出更换的权利。实际施工
中,采购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供应商所选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和制品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2.9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2.9.1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管理的规定,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和考核等有关工作。因管理不善而引起政府职能
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等,其相应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将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且采
购单位将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2.9.2成交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严密组织,精心施工,做到:一、满足交
通组织的需要;二、清洁运输;三、环境影响要最小化;四、减少对市民生活和
出行的影响。同时满足市政文明工地要求,服从采购单位的统一协调,做到文明
施工、安全管理。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
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2.9.3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
请批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经工程监理单位批准后,送采购单位
备案。
2.9.4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
设备的完好,并设置好漏电保护装置等,杜绝施工用电事故的发生。
2.9.5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时必须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绿化,保证绿化完
好。
2.9.6成交供应商在组织施工时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提供施工人员名
单。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施工计划协调好现场施工。
2.9.7工程进入施工阶段时,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警卫,确保已
完工程的完好。
2.9.8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采购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
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施工
环保措施计划,并在措施费中列支费用清单。
2.10技术要求及规范
2.10.1设计施工图中的设计说明。
2.10.2设计说明中明确采用的国家、部颁、上海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
规范。
2.10.3采用的技术规范国家、部颁、上海的以及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其他技术
规范和标准。
2.10.4各供应商应充分注意,凡涉及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相关规范、规
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磋商文件中已列明或未列明,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部分报价须知
1.报价要求
1.1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公告,各供应商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均不得超出
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2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报价,
不得任意调整;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编制分部分项工
程清单报价,不得任意变更材料暂定价格;磋商文件提供的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
估价一律不得漏报和变更;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1.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所作出的优惠、让利承诺,应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供应商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该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报价依据
2.1本工程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及其他资料);
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3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以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4沪建市管[2019]1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
2.5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设置等相关事项
的通知”;
2.6沪建标定联[2023]486号“关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概算相关费率的通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8国家、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的规范、
标准、规程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
3.报价说明
3.1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之和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以磋
商小组评审的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供应商的原则处理。
3.2供应商为了在竞争中获胜,而采取的给采购单位的优惠条件,应在响应文
件中注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3.3有关甲购供应(如果有)或甲定供应(如果有)的材料配合费和管理费、
施工期间办理施工相关证照应在工程总报价中考虑,采购单位不另行承担该费用。
3.4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除外)。除工程量数
量、遇不可抗力、采购单位要求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责任引起费用增加的设计变
更除外)以及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外不作任何调整。
3.5各供应商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
质、施工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并在响应文件中考虑可能影响磋商报价的一切因
素。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要求延长
工期或推迟竣工日期和提出经济补偿。
3.6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的描写,如供应商发现异议,
应在本工程提疑截止时间前提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作完全理解磋商文件
所表达的内容。
4.工程量清单
4.1工程量清单说明
4.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13)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
“计价规范”)和磋商文件中包括的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
有的子目,应在本节第4.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
本节第4.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4.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
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4.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
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
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4.1.4本条第4.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
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4.1.5本条与下述第4.2条和第4.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4.2投标报价说明
4.2.1投标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
价。
(1)本磋商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
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2016定额);
(5)补充磋商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4.2.2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踏勘现场情况计算工程项
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
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
价和合价中。各建筑待修复现状和招标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如未在清单中单列项目应
理解为其价格和费用已包含在相应项目单价中。
4.2.3投标单位在投标自报价部分中,工程量清单中注明需要列出所报价的材
料应注明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单价的,如果供应商未列明,采购单
位或代理机构认为所报材料单价过低,有权提交评标委员会判定将按最不利于供应
商的原则对其报价按有效标相应子项的最高报价进行修正。
4.2.4按照沪建交联[2007]886号的规定本工程使用商品砂浆(预拌、干粉),
投标单位应将使用商品砂浆(预拌、干粉)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单价可参照政府
发布的商品砂浆(预拌、干粉)指导价。
4.2.5本工程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工料机单价及费率均不再调整(除
暂估单价、需采购单位和监理重新批价的或合同约定应予以调整的除外)。
4.2.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
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及《关于调整本市建
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
4.2.7“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
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4.2.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4.2.8.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
容确定报价。
4.2.8.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
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4.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
子目的综合单价。
4.2.8.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
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
4.2.8.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
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
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
容。
4.2.8.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
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
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
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
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
考虑。
4.2.9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4.2.9.1投标单位应在对招标文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施
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确定报价,以便让招标单
位对整个项目以及各种可能影响单价的因素有一个全面的考虑。
4.2.9.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
价表中的措施费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投标单位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现
场情况、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等对招标单位发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如供应
商认为清单中所列措施项目有漏项,可将需要增加的措施项目在“其它”项中自行
投报所需计取的费用。一经中标,无论实物工程量是否变化,投标报价是否遗漏,
该费用视作已包含成交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措施费,如无特别说明包干使
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项目供应商按提供的工程量自行组价计取
单价。结算时全部措施项目闭口包干。
4.2.9.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
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各类图板、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等内
容,临时设施包括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内容,安全施工包括临
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等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
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报价清单内容,并参照
沪建标定联[2023]486号文件规定执行:
4.2.9.4对临时设施、砼及钢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措施项目,其报价应与施工
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在实施过程中,采购单位有权扣除承包单位投标时列明,但未发生的施工措
施费以及相关费用。
4.2.10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4.2.10.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采
购单位在磋商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4.2.10.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4.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4.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4.2.10.4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
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
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
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
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
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
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4.2.10.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磋商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
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4.2.11增值税9%(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
4.2.12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
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供应商自
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4.2.13企业管理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
管理费等附加税费。企业管理费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
考虑;利润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4.2.14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
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
于其成本。
4.2.15投标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
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
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2.16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磋商报价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
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
4.3其他说明
4.3.1词语和定义
4.3.1.1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增值税的名称和相
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4.3.1.2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
(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
4.3.1.3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4.3.1.4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
目编码同义。
4.3.1.5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
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4.3.1.6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4.3.1.7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4.3.1.8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4.3.2工程量差异调整
4.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
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4.3.2.2供应商应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
核包括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
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
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
校核。如果供应商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
则供应商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供应商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采购单位澄
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
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4.3.2.3如果采购单位在检查供应商根据上文第4.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
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采购单位根据上文第
4.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供应商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
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采购单位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采购单位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采购单位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
合同)。供应商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4.2.7.3项要求对采购单
位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
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
少)采购单位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
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单位
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
价的计算。
4.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4.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
润,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
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
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
利润、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
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
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
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增值税。除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
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供应商还应
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
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
增值税。
4.3.3.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
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
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
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供应商还需要根据磋商文件规
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增值税。
4.3.4其他补充说明: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
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
也可能部分发生,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最终按发生子目和承包人结
算,未发生或未由承包人实施等情况,则应从承包人合同款中去除。暂列金额是否
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
理由。
5.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和原则
5.1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除包括以上各点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5.1.1双方在施工期间签署的补充协议;
5.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1.3完整、合规手续的签证单;
5.1.4双方其它书面约定的经济支出;
5.1.5本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磋商报价承诺书;
5.1.6在合同期内,如政府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关于工程造价文件时,可按颁布
的文件规定精神由双方协商执行。
5.2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竣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采购单位核定的签证等为基
准,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成交供应商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自报材料(设
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以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结算不予
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情形除外)。
5.2.1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详见合同相关条款。
5.2.2措施项目清单工程结算原则:不受设计变更等各种变更、工程量清单变
化、总造价变动等影响,结算时不做调整。
5.2.3增值税项目工程结算原则:计费基数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第六章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格式一
磋商承诺书
我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磋商,郑重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八、本公司不存在下列各项情形:
1)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直接或间接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其他
组织及其附属机构;
2)与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方存在隶属关系;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8)被责令停业;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10)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
九、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疑点及异议
本公司仔细阅读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以下同)所有条款,认为本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明确,同时未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响应供应商或者响应供
应商的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本公司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没有疑点及异议。
十、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1)本公司仔细审核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准备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认为本磋商
响应文件已不存在任何疏漏和偏差,实质性响应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不
会就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存在废标内容而声明本公司磋商响应文件应该被废标,并以此依据提
出质疑或投诉。
2)本公司认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人磋商响应文件、合同前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
的补充文件、合同后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均为合同的强制性附件,合同文本及
补充协议与中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有冲突的,以中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相关承诺为准。
3)不论磋商响应文件和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与合同相关条款作修
改、遗漏、补充、变更或否决,本公司认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与合同相关条款始终为合同履
行全过程具有不可更改,强制约束的条款。
我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和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磋商格式二
磋商函
致:
根据贵方为,项目招标采购服务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响应供应商,(响
应供应商名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响应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磋商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
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
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______日。
4.如我方中标,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
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
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磋商保证
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或其他任何磋商。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磋商期间网上磋商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可能发生任何故障和
风险造成的磋商内容不一致、利益受损或磋商失败,承担全部责任。
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网上磋商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对
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核对并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核对及确认的,视为我方
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情况:
(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
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响应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采购项目编号:310112000260824130170-12376736
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91310112MA7LE8G920
公告标题: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60824130170-12376736
二、项目名称: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
三、中标(成交)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备注 |
| 1 | 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 | 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655号 | 88.0 | ***.71元 | 无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行证书信息 |
| 1 | 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 | 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 | 安装非机动车车棚、翻新小区休闲凉亭、安装无障碍坡道、安装楼道扶手、更换小区路灯、安装便民晾衣架、安装便民休闲座椅、小区儿童乐园改造、维修及增设监控探头、楼道粉刷、安装走廊雨棚、道路小修等 67 个。 | 60日历天 | 陈飞宇 | 二级建造师:沪2312015202324622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葛慧,迟旭全,张蕾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参考沪建计联[2005]834 号、沪价费[2005]056号标准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25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经三位专家评审,中标供应商为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25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西环路777弄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老师
电话:***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
1.4M
采购文件附件:
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建安费.pdf
853.4K
首次公告时间:2026-09-29
公告源URL:
http://www.zfcg.sh.gov.cn/luban/detail?parentId=137027&articleId=sDLuZi3/kZfr3xuSVKYIaA==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上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
道办事处)的(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
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
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上
海魁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为2800.8万元,资
产总额为3144.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2026年9月28日
10
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第二章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响应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第八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第九章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
取采购文件,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包1-***元
采购需求:详见第五章
包名称: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安装非机动车车棚、翻新小区休闲凉亭、安装无障碍坡道、安装楼道扶手、更换
小区路灯、安装便民晾衣架、安装便民休闲座椅、小区儿童乐园改造、维修及增设监
控探头、楼道粉刷、安装走廊雨棚、道路小修等67个。
合同履约期限:工期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及施工时间以采购人正式通知为
准。
本项目不允许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支持中小
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的政策功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
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
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
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根据财库〔2020〕46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09-16至2026-09-22,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 方式: | 网上获取 | ||
| 售价(元): | 0 |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2026-09-2814:00:00(北京时间)
地点:本次磋商采用网上磋商方式,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
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09-2814:00:00(北京时间)
地点:闵行区西环路777弄1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响应文件开启时需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磋商时所使用的上海电子签
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25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闵行区西环路777弄1号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13166069862
第二章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采购内容的具体要求是对响应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
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项目名称 | 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 |
| 2 | 采购方 | 采购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3 | 项目编号 | 310112000260824130170-12376736 |
| 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5 | 预算金额及限价 | 预算为:***元限价为:***元 |
| 6 | 资金来源 | 政府财政资金。实施主体: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
| 7 | 项目地址 | 闵行区江川路街道 |
| 8 | 招标范围 | 涵盖本项目采购内容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所有工作。 |
| 9 | 交付期限 | 工期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及施工时间以采购人正式通知为准。 |
| 10 | 合同支付方式 | 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2、第一年,按实际完成量最高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3、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并经工程审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支付,质保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
| 11 | 合格响应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
| 12 | 现场勘查 | 不组织 |
| 13 |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日期、时间及地点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发送至代理机构联系人邮箱,同时通知代理机构联系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供应商自行网上下载。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758657265@qq.com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疑问函或无疑问函,则视为对磋商文件无疑问。 | |
| 14 | 响应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 15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
| 16 |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及磋商方式 | 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 |
| 17 |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 |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开启时间:以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地点:闵行区西环路777弄1号 | |
| 18 | 响应供应商磋商时携带材料 | ①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法人参加则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②CA证书及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 | |
| 19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 20 | 实质性响应条款 | 响应供应商不满足以下任一项条件时,磋商小组将评定为无效标:详见附件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 |
| 21 | 采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 招标代理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参考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标准计取,金额为1.0256万元,由采购人支付。 | |
| 注意事项: | |||
| 类别 | 工程货物□服务□ | ||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当其他文件就“项目类别”定义与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冲突时,以财政部门文件为准。 | |
| 其他说明 | 1、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扣分条款、评分要素与合格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发生冲突或对资格要求条款进行了修改,以合格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为准。2、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3、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 1.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使用电子采购平台采购的项目恕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投标。2.网上投标培训网上投标培训详见网站通知。请投标人代表可先查看网上投标视频演示,如有操作问题,再参加培训会议。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招标方概不负责。3.招标文件下载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要求供应商在下载招标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招标文件。 |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 4.招标文件澄清、补充与修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5.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采用PDF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招标文件有关格式。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招标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投标文件实施加密。在投标截止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而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6.网上投标(1)登入招投标系统:投标人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投标系统。(2)填写网上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投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其中带“*”号内容必须填写。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投标人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填写内容加密后上传到投标系统。(3)正式投标:投标人填写好所有投标内容后,须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投标文件,并下载投标回执。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需要对每个包件分别进行投标。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正式投标”才是有效投标。7.投标截止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8.开标参加开标会议。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网上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出席开标会议。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标会议的,视作投标人主动放弃投标。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9.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10.开标记录的确认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投标人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开标人提出更正,开标人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 |
第三章响应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政府财政资金。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2.1采购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2.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齐信立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采购方:采购方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1)响应供应商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登记备
案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潜在响应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
2)经磋商小组认定的合格响应供应商。
3、合格的服务
3.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
利。
3.2知识产权
3.2.1供应商应保证在其响应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
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
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
3.2.2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采
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2.3供应商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
权,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
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补偿。供应商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
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
3.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磋商费用
4.1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
购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5.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2)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响应供应商须知
4)合同协议书
5)采购需求
6)附件
7)评标标准
8)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
注: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澄
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
采购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
响应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
息,响应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
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
任。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6.1响应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加盖公
章和法人章)送达代理机构,采购方对响应供应商的疑点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
括问题的来源。并以以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
商。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1在磋商响应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
响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通知所
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7.3为使响应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当延
长磋商响应截止期。并以延期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供
应商。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
供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开标对竞争性磋商文
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开标将被拒绝。
8.2磋商的语言:响应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采购方就有关磋
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9.1响应供应商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附件):
商务标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磋商承诺书
2)磋商函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磋商第一次报价表
5)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包括建设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
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汇总表、措施项目
清单与计价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
总表以及相对应的各类明细表、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料机明细表等)
6供应商资格声明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11近三年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及证明材料
1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相关资质证书)
13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14响应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技术标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保证措施
2)主要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机械配备(应包括对危险源及风险管控措
施等安全评估内容的应对措施)
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及派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经
历
4)施工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及对招标人提出的质量目标控制、质量过程控制
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经济处罚规定的响应、承诺与说明
5)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及对招标人提出的安全文明目标控制、过程
控制及管理体系要求及经济处罚规定的响应、承诺与说明
6)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资质汇总表
7)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0.1响应供应商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
式编写其磋商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
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响应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
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分别成册。
11、磋商报价
11.1投标报价依据、要求、结算原则
11.1.1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上海市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25版)及《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
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
程预算定额2016》等上海市相关定额。
11.1.2采购人提供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工程量清单
和图纸。
11.1.3工程中对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其供应商、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质
量等在中标单位采购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核,经业主及监理认可后由中标
单位自行采购。
11.1.4工程计价模式采用清单计价。投标人的优惠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技术、装备、
管理水平、承受能力及市场变化等情况在投标单价中体现。
11.1.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
提供之数量不得修改。
11.1.6施工项目清单主要是指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
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的项目。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在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纸、施工
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确定报价,
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
11.1.7项目的税金采用增值税税率9%,即按沪建市管【2019】19号文执行。
11.1.8算原则: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实进行结算,但最终结算费用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亦
不可超过中标价。
(2)本工程工期短,因此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不调整工程
价款。
(3)合同签订后,如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含暂列金额),工程量
计算规则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25版)
及《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
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上海市相关定额计算。
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由投标人参照施工期间
的市场信息价(即不含税市场价)后进行报价,并报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同意
后予以调整;如信息价(即不含税市场价)中也没有的,则由投标单位报价投资
监理(或审价单位)核价发包人确认的价格予以调整;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按
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如果投标方认为投资监理(或审价单位)与发包人
确认的价格无法采购,则发包人有权对该材料实行甲供。
11.1.9工程建筑垃圾外运费在投投时应充分考虑上海市关于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及
指导价,若因投标报价过低而引起低于渣土外运合同价的差价则由中标的施工方
承担,甲方不予另行支付。
11.1.10项目总投资包括分部分项费用、措施费、其他费用、税金。
11.2响应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1.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本项目投标上限价(详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超出,
做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处理。
11.4次采购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最终价格结算以审价或结算报告为准,但最终结算
费用不可超过中标价,也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若工作量、采购内容发生变化
需经批准,否则不予认可。
12、货币
12.1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响应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
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时应符
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13.3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
即格式(第六章附件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不
适用于本项目)
14.1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磋商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
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产品说明书、图
纸和数据,它包括: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
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
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情
况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
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3响应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14.2时应注意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
指出的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
制性。响应供应商在磋商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
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采购方满意。
15、磋商保证金(不适用于本项目)
16、响应有效期
16.1响应有效期要求详见前附表。
16.2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
以书面方式拒绝上述要求且有权索回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
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的内容,但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有关退还和
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7.2磋商响应文件中引用非磋商供应商自身(制造厂商授权书、检测报告等)的证
明材料必须盖章,上传非磋商供应商自身盖章后的扫描件;磋商供应商自填磋商
材料的数字签名印章即代表磋商供应商的签字和盖章,
17.3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不适用于本项目):
1)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合并装订。磋商响应文件封面上
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磋商响应文件需密封包装,应在封口上骑缝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并须在密闭
袋正面标明响应供应商名称、地址、项目名称。
3)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签章处要求签
字且盖章。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格式》中标明签字和盖章处进行签字或
盖章。盖章和签字包括:响应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
委托人章(签字)。要求磋商响应文件每页均要供应商代表小签(姓或姓的首字母),
否则按否决磋商处理。
4)全套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人的指示进
行的。商务标修改处应由磋商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撤回及修改
18、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8.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磋商内容。磋商的有
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18.2磋商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函》、营业
执照、身份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
受到影响,由响应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18.3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响应供应商
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响应供应商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响应
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8.4响应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磋商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
风险。对因网上磋商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供应商磋商内容缺漏、
不一致或磋商失败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9、磋商响应截止期
19.1响应供应商应在不迟于“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方,递交地点应是“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
地址。
19.2采购方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适当延长磋商响应
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方、采购人和响应供应商受磋商响应截止期制约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0.1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磋商响应
文件。
21、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响应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开标,但响应供应商必
须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方。
21.2响应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磋商响应截止期之后,响应供应商不得对其开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磋商响应截止期至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
时间内,响应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开标,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
的规定被没收。
五、磋商与评审
22.磋商活动的组织及流程
22.1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
表应携带CA证书及有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签名
并解密响应文件。
22.2磋商活动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a.★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将组织供应商网上解密,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携
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
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
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b.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
查。
c.磋商小组完成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下一步”,
磋商小组进入磋商阶段,由评审组长填写磋商内容信息。
d.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电子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
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
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e.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f.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g.供应商需要登陆云采交易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
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
h.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
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云采交易平台
按首次报价金额在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22.3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23.对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3.1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要求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被确定无效响应文件的相
关供应商。磋商小组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
求外部的证据。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
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3.2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办法。
24.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2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原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24.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4.4在符合性审查及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和更正行为及其类
似行为,磋商小组概不接受。
25.磋商
25.1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25.2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3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的磋商办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与实质性
响应的供应商应分别进行磋商。
25.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
25.5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
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
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
26.最后报价
26.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a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服务的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
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
26.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
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
为2家。
26.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7.推荐成交候选人
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
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竞争性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7.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详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办法。
28.磋商过程保密要求
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磋商
小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都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
人员。
六、成交和公告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9.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
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9.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
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4如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成交结
果的,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
的媒介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
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9.6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
书》。
30.终止采购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除外)
七、质疑与投诉
31.质疑与投诉
3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3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
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
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且
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
他有关供应商。
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
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
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
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
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6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
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7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
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签约
32.签订合同
32.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
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2.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
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2.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
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4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书面
合同的依据。
九、其他
33、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33.1响应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
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
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
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
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响应供应商之间串通磋商
等。
33.2如果有证据表明响应供应商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
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将拒绝其
磋商,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
赔偿并不免除违法响应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33.3采购人将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响应
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3.4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或履约过程中,出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企业资质等环节
未获得行政许可或延续的、经营不善等),造成不能再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通
知采购人终止合同履行,期间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不予支付,采购人保留另行确定
合格供应商的权利。
第四章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合同
包1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项目名称]
| 合同统一编号: |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 ||
| 甲方: |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 |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 地址: |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 | |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法定代表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法人姓名]性别,[合
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工程:
1.1项目名称:2026年社区微实事工程建设类项目
1.2项目概况:安装非机动车车棚、翻新小区休闲凉亭、安装无障碍坡道、安装楼道扶手、
更换小区路灯、安装便民晾衣架、安装便民休闲座椅、小区儿童乐园改造、维修及增设监控探头、
楼道粉刷、安装走廊雨棚、道路小修等67个。工程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图纸及
工程量清单。
1.3项目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质保期一年。
2.合同价格、合同形式、工程地点和工期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
用。
2.2合同形式: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闭口包干,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
按实结算。整体措施项目费用闭口包干。结算金额超过合同价按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2.3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
2.4工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工程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
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
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乙方所交付的工程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工程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保证在工程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等。
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工程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如甲方使用该工程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工程根据合同的规定竣工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工程验收。乙方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
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工程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
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工程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
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付款条件:
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2、第一年,按实际完成量最高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
3、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并经工程审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作
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支付,质保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4、如批复财政资金未及时到位,以具体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支付为准。
审价原则:
(1)本工程工期短,因此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不调整工程价款。
(2)合同签订后,如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含暂列金额),工程量计算规
则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上
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25版)及《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上海市相
关定额计算。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由乙方参照施工期间的市
场信息价(即不含税市场价)后进行报价,并报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调整;如信息
价(即不含税市场价)中也没有的,则由乙方报价投资监理(或审价单位)核价发包人确认的价
格予以调整;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如果投标方认为投资监理(或
审价单位)与甲方确认的价格无法采购,则甲方有权对该材料实行甲供。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或标准的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
提供工程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或者工程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或标准
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工程,其支付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
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工程质量或延误工程的原因,使甲方有关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
方完成工程工作。
8.5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
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工程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
及合同工程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工程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工程,如果甲方在合同工程范围外增加
或扩大工程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满足甲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
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工程延误或不能达到工程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
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工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
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工程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
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质量的,应事先征得
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工程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工程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被证实工程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
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工期内,如果乙方对提供工程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
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工程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工程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
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工程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
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
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
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
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工程。
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工程,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工程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
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工程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工程,甲方可以从应付
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
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
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
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
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
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
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工程服务按本合
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
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
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
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
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工程。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
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
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合同附件
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
| 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 |||
| 签约各方: | |||
| 甲方(盖章): |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盖章): | [合同中心-供应商 |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
| 日期: | [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日期: | [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江川路街道2026年社区微实事项目;
1.2工程地址:江川路街道;
1.3工程内容:安装非机动车车棚、翻新小区休闲凉亭、安装无障碍坡道、安
装楼道扶手、更换小区路灯、安装便民晾衣架、安装便民休闲座椅、小区儿
童乐园改造、维修及增设监控探头、楼道粉刷、安装走廊雨棚、道路小修等
67个。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4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4.1施工用地:以现场踏勘为准。
1.4.2施工用水、用电:成交供应商负责临电、临水的源头接入,施工用临电、
临水接点至施工区域以及施工区域内的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等工作由成交供应商
负责,其费用由供应商自报列入在施工措施费中,该项费用包干使用,一旦中标,将
不予调整。
1.4.3本工程施工期间临时设施搭设用地和施工用料堆放场地,由供应商根据本
工程具体情况,结合施工方案自行确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注明,相应的费用由成
交供应商承担。中标后,采购单位有权根据现场情况统一安排调整,未经采购单位
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搭建临时设施。
1.4.4成交供应商施工人员的食宿及办公用房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安排解决,
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4.5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
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2、技术要求
2.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供应商需详细分析工程特点,精准识别施工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包括但不
限于地质条件、气候条件、技术难题等。并针对上述特点、重点与难点,提出创
新科学、可操作性强的针对性措施和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工艺改
进、管理优化等,并预估实施效果。
2.2施工总平面及临时用地布置规划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按施工进度区分,如需),绘出现场临时
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
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3特殊气候、紧急情况的施工预案及应对措施
对特殊气候(冬季、高温、台风、雨季等)、紧急情况的分析和预案,包括
应急处理措施、抵抗风险的措施等。
2.4项目组织架构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及团队组织架构。
2.5与采购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方案
建立与采购单位、监理(如有,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沟通机制及响应
方案。
2.6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2.6.1本工程工期要求: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及施工时间以采购单位正式通知为准。
2.6.2供应商应自报总工期(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并应与编制的施工
组织设计中施工进度表一致。
2.7施工质量要求
2.7.1供应商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份质量
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本工程采购单位要求工程质量为一次验收合格100%,各供
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按磋商文件和有关规定自报工程质量等级。
2.7.2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办法
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颁布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或规定(以
最新颁布的或较为严格者为准)执行。
2.7.3工程竣工时,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全部
竣工资料,同时提交电子版竣工图一套。工程竣工档案和竣工图的编制分别按上海
市现行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2.7.4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
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供应商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工程质量
等级标准者,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相关条款计算质量违约金。供应商也可
在响应文件中自报质量违约的处罚标准。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采购单位直接
在供应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2.8各种资源配备计划(人工、主要材料、机械设备)
2.8.1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制品(除采购单位直接确定的专业分包、甲供或指定
供货商外)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询价,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对影响工程、质量、
功能、外观等主要材料、设备、制品,采购单位保留甲供或指定供货商的权利。对于竞争性磋商
文件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和制品,供应商在订购前必须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征得采购单
位对产品质量和价格方面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购买。
2.8.2供应商应严格遵循本市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关于本市禁止或者限
制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有关规定,确保本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符合相关
标准。
2.8.3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和制品要求采用节能
环保、且经行业实践良好的优质适用品。供应商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
承担验收及保管职责,同时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
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都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
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采购单位和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产品质量进行质
量监督。
2.8.4如成交供应商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存有疑问,有权对甲购供应的材
料的质量要求复验,复验由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承担。经复验检测后,甲购供应
的材料如质量不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由供货方负责清运至施工范围外,并由
供货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复验检测费用)。如质量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
要求,复验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8.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和制品拟用品牌、
规格、型号、产地、价格档次一览表(具体见响应文件格式)。成交后,采购单位
保留对各供应商磋商时所选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和制品提出更换的权利。实际施工
中,采购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供应商所选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和制品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2.9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2.9.1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管理的规定,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和考核等有关工作。因管理不善而引起政府职能
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等,其相应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将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且采
购单位将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2.9.2成交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严密组织,精心施工,做到:一、满足交
通组织的需要;二、清洁运输;三、环境影响要最小化;四、减少对市民生活和
出行的影响。同时满足市政文明工地要求,服从采购单位的统一协调,做到文明
施工、安全管理。成交供应商在与采购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
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2.9.3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
请批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经工程监理单位批准后,送采购单位
备案。
2.9.4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
设备的完好,并设置好漏电保护装置等,杜绝施工用电事故的发生。
2.9.5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时必须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绿化,保证绿化完
好。
2.9.6成交供应商在组织施工时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提供施工人员名
单。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施工计划协调好现场施工。
2.9.7工程进入施工阶段时,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警卫,确保已
完工程的完好。
2.9.8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采购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
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施工
环保措施计划,并在措施费中列支费用清单。
2.10技术要求及规范
2.10.1设计施工图中的设计说明。
2.10.2设计说明中明确采用的国家、部颁、上海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
规范。
2.10.3采用的技术规范国家、部颁、上海的以及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其他技术
规范和标准。
2.10.4各供应商应充分注意,凡涉及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相关规范、规
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磋商文件中已列明或未列明,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部分报价须知
1.报价要求
1.1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公告,各供应商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均不得超出
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2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报价,
不得任意调整;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编制分部分项工
程清单报价,不得任意变更材料暂定价格;磋商文件提供的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
估价一律不得漏报和变更;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1.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所作出的优惠、让利承诺,应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供应商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该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报价依据
2.1本工程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及其他资料);
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3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以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4沪建市管[2019]1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
2.5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设置等相关事项
的通知”;
2.6沪建标定联[2023]486号“关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概算相关费率的通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8国家、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的规范、
标准、规程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
3.报价说明
3.1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之和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以磋
商小组评审的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该供应商的原则处理。
3.2供应商为了在竞争中获胜,而采取的给采购单位的优惠条件,应在响应文
件中注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3.3有关甲购供应(如果有)或甲定供应(如果有)的材料配合费和管理费、
施工期间办理施工相关证照应在工程总报价中考虑,采购单位不另行承担该费用。
3.4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除外)。除工程量数
量、遇不可抗力、采购单位要求的设计变更(由承包人责任引起费用增加的设计变
更除外)以及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外不作任何调整。
3.5各供应商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
质、施工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并在响应文件中考虑可能影响磋商报价的一切因
素。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要求延长
工期或推迟竣工日期和提出经济补偿。
3.6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的描写,如供应商发现异议,
应在本工程提疑截止时间前提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作完全理解磋商文件
所表达的内容。
4.工程量清单
4.1工程量清单说明
4.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13)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
“计价规范”)和磋商文件中包括的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
有的子目,应在本节第4.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
本节第4.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4.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
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4.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
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
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4.1.4本条第4.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
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4.1.5本条与下述第4.2条和第4.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4.2投标报价说明
4.2.1投标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
价。
(1)本磋商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
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2016定额);
(5)补充磋商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4.2.2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踏勘现场情况计算工程项
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
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
价和合价中。各建筑待修复现状和招标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如未在清单中单列项目应
理解为其价格和费用已包含在相应项目单价中。
4.2.3投标单位在投标自报价部分中,工程量清单中注明需要列出所报价的材
料应注明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单价的,如果供应商未列明,采购单
位或代理机构认为所报材料单价过低,有权提交评标委员会判定将按最不利于供应
商的原则对其报价按有效标相应子项的最高报价进行修正。
4.2.4按照沪建交联[2007]886号的规定本工程使用商品砂浆(预拌、干粉),
投标单位应将使用商品砂浆(预拌、干粉)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单价可参照政府
发布的商品砂浆(预拌、干粉)指导价。
4.2.5本工程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工料机单价及费率均不再调整(除
暂估单价、需采购单位和监理重新批价的或合同约定应予以调整的除外)。
4.2.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
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号及《关于调整本市建
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
4.2.7“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
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4.2.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4.2.8.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
容确定报价。
4.2.8.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
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4.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
子目的综合单价。
4.2.8.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
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
4.2.8.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
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
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
容。
4.2.8.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
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
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
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
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
考虑。
4.2.9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4.2.9.1投标单位应在对招标文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施
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确定报价,以便让招标单
位对整个项目以及各种可能影响单价的因素有一个全面的考虑。
4.2.9.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
价表中的措施费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投标单位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现
场情况、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等对招标单位发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如供应
商认为清单中所列措施项目有漏项,可将需要增加的措施项目在“其它”项中自行
投报所需计取的费用。一经中标,无论实物工程量是否变化,投标报价是否遗漏,
该费用视作已包含成交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措施费,如无特别说明包干使
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项目供应商按提供的工程量自行组价计取
单价。结算时全部措施项目闭口包干。
4.2.9.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要求: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
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各类图板、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等内
容,临时设施包括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内容,安全施工包括临
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等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
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报价清单内容,并参照
沪建标定联[2023]486号文件规定执行:
4.2.9.4对临时设施、砼及钢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措施项目,其报价应与施工
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在实施过程中,采购单位有权扣除承包单位投标时列明,但未发生的施工措
施费以及相关费用。
4.2.10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4.2.10.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采
购单位在磋商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4.2.10.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4.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4.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4.2.10.4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
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
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
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
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
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
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4.2.10.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磋商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
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4.2.11增值税9%(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
4.2.12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
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供应商自
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4.2.13企业管理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
管理费等附加税费。企业管理费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
考虑;利润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4.2.14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
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
于其成本。
4.2.15投标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
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
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2.16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磋商报价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
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
4.3其他说明
4.3.1词语和定义
4.3.1.1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增值税的名称和相
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4.3.1.2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
(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
4.3.1.3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4.3.1.4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
目编码同义。
4.3.1.5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
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4.3.1.6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4.3.1.7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4.3.1.8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4.3.2工程量差异调整
4.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
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4.3.2.2供应商应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
核包括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
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
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
校核。如果供应商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
则供应商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供应商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采购单位澄
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
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4.3.2.3如果采购单位在检查供应商根据上文第4.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
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采购单位根据上文第
4.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供应商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
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采购单位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采购单位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采购单位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
合同)。供应商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4.2.7.3项要求对采购单
位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
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
少)采购单位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
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单位
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
价的计算。
4.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4.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
润,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
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
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
利润、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
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
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
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增值税。除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
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供应商还应
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
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
增值税。
4.3.3.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
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
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
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供应商还需要根据磋商文件规
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增值税。
4.3.4其他补充说明: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
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
也可能部分发生,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最终按发生子目和承包人结
算,未发生或未由承包人实施等情况,则应从承包人合同款中去除。暂列金额是否
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
理由。
5.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和原则
5.1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除包括以上各点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5.1.1双方在施工期间签署的补充协议;
5.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1.3完整、合规手续的签证单;
5.1.4双方其它书面约定的经济支出;
5.1.5本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磋商报价承诺书;
5.1.6在合同期内,如政府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关于工程造价文件时,可按颁布
的文件规定精神由双方协商执行。
5.2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竣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采购单位核定的签证等为基
准,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成交供应商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自报材料(设
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以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结算不予
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情形除外)。
5.2.1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详见合同相关条款。
5.2.2措施项目清单工程结算原则:不受设计变更等各种变更、工程量清单变
化、总造价变动等影响,结算时不做调整。
5.2.3增值税项目工程结算原则:计费基数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第六章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格式一
磋商承诺书
我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磋商,郑重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八、本公司不存在下列各项情形:
1)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直接或间接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其他
组织及其附属机构;
2)与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方存在隶属关系;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8)被责令停业;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10)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
九、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疑点及异议
本公司仔细阅读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以下同)所有条款,认为本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明确,同时未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响应供应商或者响应供
应商的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本公司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没有疑点及异议。
十、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1)本公司仔细审核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准备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认为本磋商
响应文件已不存在任何疏漏和偏差,实质性响应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不
会就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存在废标内容而声明本公司磋商响应文件应该被废标,并以此依据提
出质疑或投诉。
2)本公司认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人磋商响应文件、合同前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
的补充文件、合同后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均为合同的强制性附件,合同文本及
补充协议与中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有冲突的,以中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相关承诺为准。
3)不论磋商响应文件和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与合同相关条款作修
改、遗漏、补充、变更或否决,本公司认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与合同相关条款始终为合同履
行全过程具有不可更改,强制约束的条款。
我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和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磋商格式二
磋商函
致:
根据贵方为,项目招标采购服务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响应供应商,(响
应供应商名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响应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磋商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
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
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______日。
4.如我方中标,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
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
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磋商保证
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或其他任何磋商。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磋商期间网上磋商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可能发生任何故障和
风险造成的磋商内容不一致、利益受损或磋商失败,承担全部责任。
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网上磋商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对
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核对并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核对及确认的,视为我方
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情况:
(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
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响应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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