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局部建筑屋面修缮项目询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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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局部建筑屋面修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局部建筑屋面修缮
2.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9.5161万元
3.项目内容:2026年度我单位拟实施局部建筑屋面修缮项目。特邀请具备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报价。
4.工期:45天。若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2.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资格审查程序
1.1采购人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表
序号
供应商
A
B
C
分析因素
一、资格资质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未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三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二、信用状况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供应商
分析因素
A
B
C
1.
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的;
2.
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
3.
未出现下列情形: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评审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
响应有效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90个日历天;
5.
供应商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6.
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等);
7.
未出现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如有)。
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
2.评审标准
1.1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询价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2询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评审标准见下表
评分项目
分值
主/客观分
评分要点及说明
1、项目报价
15
客观项
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5(此项满分15分)。
2、项目方案
40
主观项
1、施工方案合理性,有可操作性(0-15分)。
2、提供合理的施工安排计划表(0-5分);
3、有针对我单位重大活动保障及紧急故障处理的方案(0-10分);4、提供针对我单位施工期间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工伤、施工事故等预案。(0-10分)
3、人员配备
20
主观项
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人员投入情况:1、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员的岗位设置、相关资质证书(0-10分)、2、参与过类似项目相关的履历(0-10分)
4、类似业绩
15
客观项
供应商近几年承接有效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有1个得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5、文件编制
10
主观项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编排有序,视情打0-10分。
四、采购需求
1.基本要求
1.1工作依据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性基地,是本市举行纪念活动和缅怀英烈时的重要场所。龙华烈士陵园内8号楼(服务楼)、10号楼(南大门贵宾接待室)、11号楼(游客接待中心)、1号门公厕、3号门公厕及碑林区公厕等建筑的屋面多年未进行过整体修缮,各建筑屋面卷材存在破损、屋面渗漏等情况。为改善接待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故需进行8号楼(服务楼)等建筑的屋面修缮项目。
1.2人员要求
配备完整的工作团队。
2.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8号楼(服务楼)等建筑的屋面进行修缮,主要内容包括:旧防水层及保温层的铲除清理并重新铺设。
3.服务标准
按照合同要求定时定点完成相关工作,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五、合同条款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乙种本)
发包方(甲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局部建筑屋面修缮
1.2、工程地点:龙华西路180号内
1.3、承包范围:投标文件范围内
1.4、承包方式:双包
1.5、工期:45天,实际开工日以开工报告为准。
1.6、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100%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 / 元),此总价为暂定价,最终结算总价以第三方审价单位审核为准。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 /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部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委托 /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 份。
2.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乙方应按时支付其工人工资,若出现任何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七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 3 )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三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付款批次
付款比列
金 额
备注
第一次
30%
/元
合同签订后
第二次
50%
/元
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
第三次
支付至审定价的100%
按实结算
结算资料由第三方审价单位审核完成后
备注:第三次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
6.3、工程质保期为贰年。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规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消防法规,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与甲方无涉。
8.5、乙方对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事宜负责,若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身体健康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9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 %支付滞纳金。
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 元,作为奖励。
9.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 元,作为奖励。
9.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 其他约定
11.1、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管理协议》。
第12条 附则
12.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乙方的投标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二 份。
12.4、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5、附件
(1)报价文件(含工程预算书)
(2)《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管理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栏)
甲方(盖章):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
(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徐汇区龙华西路180号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避免出现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事故和事件,并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与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同样具有法律效率。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的管理制度,对项目施工前的作业人员组织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等专项教育。
2.乙方法人或出面签约的个人为本合同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揽工作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管理工作负总责,第一责任人必须抓好本委托管理服务的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工作,认真遵守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确保安全。
3.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核定的指标,招用手续齐全、政审合格、身体健康、无职业病史的劳动力;必须为作业人员交纳工伤或综合保险并提供有效、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4.乙方的作业人员如涉及特种作业,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必须由地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证盖章,并在相关政府公开网站可查询。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工作业人员的花名册,中途不得擅自更改(换人),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未经安全教育、交底的人员不得擅自上岗或串岗使用。
6.乙方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开展危险预知活动,制订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定专人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交底、作业中的监护以及安全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7.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与本工种、本岗位有关的作业,严禁触摸、拆卸、关闭与作业无关的设备、装置。
8.乙方需要用电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并按照甲方指定的电源位置接线,不得随意乱接线。
9.乙方进入甲方生产要害或防火重点部位作业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10.乙方车辆和人员进出厂区必须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
11.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换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12.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期间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由乙方依法自主管理,对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等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由相关人员落实整改后方可继续作业。
1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甲方违反合同,指令乙方履行合同所承担义务以外的作业,乙方有权拒绝或提出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行使合同所承担义务以外的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1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危险预知、作业方案、职业病防护、消防和保卫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5.在作业中发生伤亡或突发事件时,甲乙双方在场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的向主管部门报告以及配合好事故调查工作。
1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环保、治安保卫、治安保卫、消防及交通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甲方要求穿戴好劳防用品,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17.乙方违反本协议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违章、隐患、事故和事件,甲方有权按管理制度对乙方实施考核。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发生各类事故、事件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8.本协议作为项目合同附件,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至本合同约定期限范围内有效。
19.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造成后果的由违约方负责。
20、如发生重大突发性事故或事件,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即自知晓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头十分钟内通知甲方知晓,电话:[021-***]。
2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由于违反本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甲方有权按甲方管理文件对乙方在服务项目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
2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栏)
甲方
(盖章):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乙方
(盖章):
委托
代表人:
委托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六、其他说明
1.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月22日16:30前。报价响应文件递交形式:一式5份快递至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155号(龙华烈士陵园三号门),同步发送快递单号至邮箱longhua7878@163.com,邮件名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2.下列情况的响应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 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响应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7) 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4.所有项目报价均含安装、调试、上门保修服务及相关税费,不再产生额外费用,该项目报价视为最终报价。本次招标工程量以询价文件中所列为准,投标报价应包含工程量表格内所列的全部工程量。
5.未中标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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