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上海市轨道交通21号线一期工程供电系统及区间风水电施工项目第一批物资谈判采购谈判文件

所属地区:上海市 发布日期:2025-10-01

【招标结果】上海市轨道交通21号线一期工程供电系统及区间风水电施工项目第一批物资谈判采购谈判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上海 上海市 采购单位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轨道交通21号线一期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上海地铁21号线吴中路站3C辅助机房改造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1、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
1.1工程名称:上海地铁21号线吴中路站3C辅助机房改造工程。
1.2工程概况
上海市轨道交通网络运营指挥调度大楼位于4号线蒲汇塘停车场的西北侧地块内,与申通集团办公区域毗邻,具备与管理层的有效连接,便于决策、协调、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指挥。结合本轮整体建设规划,上海轨道交通新五线接入控制中心的设备用房设置于轨道交通网络运营指挥调度大楼旁既有15号线吴中路站附属地下一、二层。
15号线吴中路站为地下二层岛式车站,现状已开通运营。附属区域地下一、二层设备用房主要用于设置新五线(19、20、21、22、23)通号OCC机房、车站机电机房、SCADA机房和配套电源室等,现吴中路站附属区域对应用房暂时作为临时站务管理用房使用。本工程需对车站附属设备区范围内对应设备用房的改造工程、环控、给排水及消防、动力照明、广播系统、电话及〇A系统、专用无线系统、公安消防无线系统、技术防范系统、综合监控、门禁、火灾自动报警、气体灭火管网及控制子系统等内容进行改造。
1.3谈判采购内容:详见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2、本次谈判采购采取谈判方式选定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谈判要求供应商须具备: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1.2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1.3供应物资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ISO9000体系认证证书;
 3.1.4供应商应提供2022至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公司不需提供);
3.1.5供应商和供应物资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1.6供应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3.1.7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供应商。供应商自响应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一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供应商不能为失信被执行人,需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3.1.8同一包件内不允许供应物资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同时参加谈判,且允许代理商参与的包件同一物资只允许授权唯一供应商。
3.2本次采购对供应商的专项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谈判。
3.4本次采购物资一包一投。
4.  谈判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0月09日17时00分,请登陆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注册会员,查询拟参与谈判包件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系统需上传确认通知(附件2)和授权委托书)、下载电子谈判文件。
4.2谈判文件不收取标书费
5.  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5.1此次谈判供应商需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线上递交响应文件。
5.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9时00分。
5.3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供应商须登陆该平台,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放弃谈判资格。
5.4纸质版响应文件现场递交的时间为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9时00分,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东街道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7号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B326会议室。
5.5 纸质版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5.6谈判时上传中国铁建云采平台的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须与递交的纸质版响应文件保持一致。
6.  响应文件的谈判时间和地点
6.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9时00分。
6.2各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上传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的,视为无效谈判文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轨道交通21号线一期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1318号
联系人:***
电  话:***
邮  箱: 1426459904@qq.com
2025年9月21日
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序号
包件号及名称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资格条件
备注
1
SH21-3C18
防静电架空地板
防静电架空地板
600*600mm,硫酸钙板厚≥30mm,抗静电涂层厚度≥60um, 支架和横梁为热浸镀锌钢材,镀锌量≥180g/㎡,PVC 贴面,厚度≥2.0mm,颜色另定。含接地铜箔,部分带风孔或钢化玻璃,根据机柜位置深化后确定。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

2500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2.投标物资具有CMA标志国家级认证试验室的型式试验报告;
3.该产品具有2个国内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和业绩证明文件)。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代理商为生产企业在本项目唯一代理商(须提供唯一授权证明)。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含运到工地、仓库料场等费用)。
2、本清单中的物资名称仅作为报价项目使用,对其中所含附件及技术标准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3、供货时间和数量以买方供货通知为准。
4、以上所有物资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5、铁建云采平台报价时只需保证总价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保持一致。
附件2: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包件号/物资名称)谈判采购文件,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谈判。
特此确认。
 
 
 
响应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轨道交通21号线一期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1318号
联系人:***
电  话:***
邮  箱:1426459904@qq.com
1.1.3
谈判项目名称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轨道交通21号线一期供电工程项目经理部
1.1.4
工程项目名称
上海地铁21号线3C辅助机房改造工程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采购人获得的工程建设资金
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1
谈判范围
详见谈判公告附表
1.3.2
交货期
交货期: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计划开始交货日期: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1.3.3
交货地点
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1.3.4
技术性能指标
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1.4.1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2)财务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3)供应商业绩: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设备业绩: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4)信誉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5)其他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þ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15)供应商应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
(16)供应商应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18)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②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被列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供应商;
④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在同一包件存在:制造商就其授权产品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谈判。
1.9.1
谈判预备会
þ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
分包
þ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1.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按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1.11.3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1.11.4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2.1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资料

2.2.1
供应商要求澄清谈判文件
/
2.2.2
谈判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2.2.3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澄清
/
/
2.3.1
谈判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2.3.2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修改
/
3.1.1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1.主要原材料及外协件的性能指标、采用标准及来源;
2.谈判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3.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制造设备、检验设备表;
4.承诺谈判文件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的方式;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4
最高谈判限价
☑无
3.2.5
谈判报价的其他要求
按谈判文件要求;
当中国铁建云采平台相应包件中的物资清单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谈判文件中的物资清单为准,供应商须以谈判文件物资一览表中的物资清单编制响应文件;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线上报价及维护报价时,只需要保证最终报价与谈判文件中的谈判报价一致即可。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以纸质正本的谈判文件为准。
3.3.1
谈判有效期
180日
3.4.1
谈判保证金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22至2024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谈判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A(2)
谈判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谈判文件副本份数:2份。
提交电子版文件:1份(电子文档含正本所有内容,另作Excel表格报价单,U盘单独密封,与纸制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3.7.3A(3)
谈判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不需要(谈判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3.7.4
电子谈判文件编制
(1)编制电子响应文件、使用CA加密并上传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具体操作规程见“供应商操作手册”。
(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谈判文件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非平台系统原因),其谈判文件将不予受理。
(3)在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时,涉及的每张图片内容应清晰可见。
(4)电子谈判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根据谈判文件要求,使用数字证书(CA)在需要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
4.1.1(A)
谈判文件的密封
密封件之一:供应商应将装订好的响应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响应文件正本”字样。
密封件之二:供应商应将所有的谈判文件副本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响应文件副本”字样。
密封件之三:供应商应将电子版谈判文件分别密封,包装封面应标明“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
上述三个密封件均应按规定注明封套,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谈判项目名称、谈判编号、包件号和供应商全称,须注明
“在2025年10月15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启”字样
4.2.1
谈判截止时间
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4.2.2(A)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4.2.3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否
□是,退还时间:
4.2.5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要求
不加密
5.1
谈判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谈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6.1.1
谈判小组的组建
谈判小组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
6.3.2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1-3人
7.1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国铁建云采平台(www.crccep.com)上发布
7.4
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人
□是
√否  采购人确定成交人:
(1)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人。如果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被查实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谈判。
(2)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拟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
(3)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结果之日止,成交候选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经该成交候选人确认后,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规定确定成交人。
(4)其他情形:          
7.6.1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谈判
□否
√是,具体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1、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谈判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2、技术规格书中涉及商务条款的内容如与谈判文件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谈判文件商务部分表述为准。
10.2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0.3
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合价和谈判总价取整。
10.4
结算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变。
10.5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
10.6
所供产品如按国家规定需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检测费用由响应方承担(包含在响应方的谈判报价内)
10.7
鉴于采购方已全面启用电子印章签订电子合同,供应商同意,在中标(成交)后,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办理电子印章,并同采购方在线签订电子合同。因未办理电子印章不能在线签订合同供应商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电子签约平台网址:https://dzyz.crcebg.com:58082/contract/index.html#/login。
10.8
已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按时递交或未在中国铁建云采平台上传谈判文件的,采购人有权拒绝该供应商参与本包件后续的谈判等采购活动,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的行为即视为接受本条款要求。

1. 总则
1.1谈判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谈判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谈判。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谈判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工程项目名称:即谈判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谈判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谈判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谈判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谈判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的谈判,否则各相关谈判均无效。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谈判公正性;
(2)与本谈判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谈判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谈判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
(5)为本谈判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谈判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谈判项目的招采购代理机构;
(9)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谈判预备会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谈判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谈判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谈判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  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谈判文件作出响应。
1.11.3 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1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11.5  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
2.谈判文件
2.1谈判文件的组成
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谈判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开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 在开标截止时间1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谈判文件的时间距开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开标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谈判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谈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谈判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谈判保证金。
3.2 谈判报价
3.2.1 谈判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谈判报价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谈判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谈判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谈判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谈判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修改谈判报价函中的谈判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谈判人设有最高谈判限价的,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不得超过最高谈判限价,最高谈判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谈判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谈判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4 谈判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谈判保证金格式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 户开户证明。联合体参与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采购人最迟将在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谈判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响应方案
3.6.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6.2  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谈判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
3.6.3 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谈判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供货期、谈判有效期、供货要求、谈判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A)(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谈判报价函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A)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A)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A)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供应商、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谈判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谈判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开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采购人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7)采购人与通过评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原则不超过两轮。
 
5.3 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审
6.1 谈判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谈判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 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定标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谈判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人。
 
7.2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成交的,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3.2 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谈判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4.4成交人分别与采购人或各工区签订合同。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谈判,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谈判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开标和评审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谈判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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