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天翼物联2025年上海绿色照明数采定制服务框架采购项目

所属地区:上海市 发布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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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上海 上海市 采购单位 天翼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天翼物联2025年上海绿色照明数采定制服务框架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天翼物联2025年上海绿色照明数采定制服务框架采购项目(标段编号:VHBBFA202508270006),采购人为天翼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1)预算金额:372万元(不含增值税);
(2)★框架协议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24个月或成交人执行金额已达到其对应框架协议金额上限(以先到时间为准);
(3)★服务地点:上海市;
(4)★交付时间:当收到服务订单时,需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体交付;
(5)★维保期:提供5年免费维保服务,从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6)★履约保证金要求:供应商须承诺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扣除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不足以抵偿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进一步索赔。如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在所有订单的维保期结束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足额、无息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须提供承诺函。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序号
标包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天翼物联2025年上海绿色照明数采定制服务框架采购项目
采购包括车库照明数采服务、室内面板照明节能服务
-
-
上海市
当收到服务订单时,需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体交付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本项目采取价税分离的报价方式。本项目设置最高单价限价(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单价报价(不含增值税)高于最高单价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具体最高单价限价详见询比文件《附件1:响应报价表》。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4 项目团队要求:
1)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1名,具备5年或以上同类项目经验,须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及社保证明扫描件(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2025年2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缴纳的任一时间段的社保证明)。
2)供应商拟派项目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4人,均须具备2年或以上同类项目经验,须提供身份证扫描件。
3)供应商须提供项目团队人员列表及身份证扫描件、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材料(如法人响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响应供应商或响应供应商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响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响应供应商或其法人),同类项目经验须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中体现。
    2.1.5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6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7     2.1.8 其他基本资格要求
1)响应供应商须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2)响应供应商应对询比文件中第四章“商务规范书”、第五章“技术规范书”进行点对点响应或提供偏离表,且满足实质性条款(标识“★”的条款)要求,没有点对点响应且无提供偏离表,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3)应对第三章“评审办法”中“项目理解及分析”、“项目实施方案”、“技术培训方案”、“应急响应保障方案”、“节能环保与技术创新”、“维护服务方案”等提供相应方案。没有提供相应方案,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4)询比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响应供应商任一项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响应均将被否决。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5年09月12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5年09月12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5年09月12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 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 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5 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7 产品业绩要求:业绩要求
供应商具备近3年(2022年8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全国范围内同类项目经验,同类项目是设备集成类的相关项目(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页);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或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或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或无法确定为合同业绩的,不予认可。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评审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3.8     2.4 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2.6 评价检测   
    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9月03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09月06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4.2 询比文件获取方式: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后,通过“招投标-采购文件领取”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进入本项目进行询比文件登记申领。未在系统注册的供应商须先进行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7供应商注册”。
    4.3 询比文件费用:本项目不收取文件费用。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支付要求:。
5. 响应文件的提交
    5.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截止时间)为:2025年09月12日09时30分00秒
    5.2 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后,通过“招投标-我的项目”模块或通过“电子采购入口”跳转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选择本项目进行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完成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供应商未在电子采购系统进行询比文件申领登记或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要求加密的,将无法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5.3 本项目将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同一时间通过中国电信电子采购系统开启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6. 样品的递交    6.1 样品递交的时间、地点:于递交至。    7. 供应商注册
    7.1 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注册
未注册过的潜在供应商,须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首页“立即注册”模块完成注册后,方可申领本项目询比文件。
    7.2 CA证书办理
参加询比响应的潜在供应商须提前办理CA证书,并确保CA证书在使用时有效。CA证书办理流程详见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首页“操作指引-CA办理”。
    7.3 技术支撑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010-56107929/010-56107880
服务邮箱:zb_support@chinatelecom.cn(电子采购系统技术支撑)
ctsc@chinatelecom.cn(CA证书办理技术支撑)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公告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9. 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9.1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天翼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68号广州报业文化中心1号楼北塔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道春融三路7号南方财经大厦32楼
邮    编:
510310
邮    编:
510000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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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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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laihh.tywl@chinatelecom.cn /chenjh_dys.sh@chinatelecom.cn
电子邮件:
huangyunli@gcbidding.com
网    址:
/
网    址:
/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账    号:
3110910037672519461

    9.2 异议接收方式
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后,通过“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
 
采购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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