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水务局、区计委、区财政局《关于在本区范围内征收水资源费的请示》的通知
【招标信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水务局、区计委、区财政局《关于在本区范围内征收水资源费的请示》的通知: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转发区水务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在本区范围内征收水资源费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各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区水务局、区计委、区财政局奉水务字(2003)64号《关于在本区范围内征收水资源费的请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在本区范围内征收水资源费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拟在本区范围征收水资源费,现将拟定的《奉贤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并报请区政府审批。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奉贤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附 件
奉贤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使用,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区水务局是本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所具体负责本区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区水资源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
下列水资源费,由市水务局组织征收,具体由市水务局委托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实施:
(一)日取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水资源费;
(二)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
(三)由国家和本市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水资源费。
上述款项以外并在本区域内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区水资源管理所组织征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量计征。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计量器具。没有安装计量器具的,必须按照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的规定限期安装。
拒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经水务部门审核确定为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暂按取水水泵铭牌额定流量及实际运行时间核定取水量的办法计算出日平均取水量后,实行定额征收。
第六条 本区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地表水
1、公共供水取水:0.021元/立方米;
2、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0.03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0.05元/立方米。
第七条 免征和暂缓征收的对象
(一)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1、为家庭生活、禽畜饮用取水和其他非生产、经营性取水,且日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免于或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
(二)农业取水,火力发电的循环冷却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户应当按照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和帐户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滞纳部分每日加征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水资源费可作为取水户的生产经营费用计入成本。
第十条 水资源费属政府专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入应当按照本市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规定,及时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国库存,列“城市水资源费收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7002)款。水资源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区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每年使用计划由区水务局会同区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安排,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区水务局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计委、区财政局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水价中已含水资源费的公共供水企业,自水价调整之日起施行。
区水务局、区计委、区财政局奉水务字(2003)64号《关于在本区范围内征收水资源费的请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在本区范围内征收水资源费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拟在本区范围征收水资源费,现将拟定的《奉贤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并报请区政府审批。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奉贤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附 件
奉贤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使用,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区水务局是本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所具体负责本区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区水资源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
下列水资源费,由市水务局组织征收,具体由市水务局委托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实施:
(一)日取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水资源费;
(二)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
(三)由国家和本市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水资源费。
上述款项以外并在本区域内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区水资源管理所组织征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量计征。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计量器具。没有安装计量器具的,必须按照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的规定限期安装。
拒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经水务部门审核确定为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暂按取水水泵铭牌额定流量及实际运行时间核定取水量的办法计算出日平均取水量后,实行定额征收。
第六条 本区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地表水
1、公共供水取水:0.021元/立方米;
2、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0.03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0.05元/立方米。
第七条 免征和暂缓征收的对象
(一)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1、为家庭生活、禽畜饮用取水和其他非生产、经营性取水,且日取水量10立方米以下;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免于或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
(二)农业取水,火力发电的循环冷却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户应当按照缴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和帐户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滞纳部分每日加征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水资源费可作为取水户的生产经营费用计入成本。
第十条 水资源费属政府专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入应当按照本市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规定,及时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国库存,列“城市水资源费收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7002)款。水资源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区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每年使用计划由区水务局会同区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安排,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区水务局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计委、区财政局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水价中已含水资源费的公共供水企业,自水价调整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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