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市档案局《关于做好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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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转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市档案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做好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在全国取得阶段性胜利,并进一步实现由应急措施转向常态、长效管理。为及时做好我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现将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市档案局《关于做好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沪府办[2003]32号文转发)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做好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
收集归档工作的意见
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8号)要求,现就加强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防非”)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防非”指挥部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非”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职责,按规定做好各种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文件等,下同)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文件材料的系统和完整。
二、确定归档范围。各级“防非”指挥部和各单位要及时将“防非”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需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是:
(一)市和区县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防非”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讲话。
(二)市和区县党委、政府有关“防非”工作的重大决策、行动预案、监测方案、通告以及召开专门会议形成的记录、纪要。
(三)市和区县及各系统、各单位建立“防非”工作机构、协调机制的材料。
(四)有关疫情统计和防治措施的材料。
(五)有关预防方案、救治方案、流行病调查、检测与治疗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疫情监测报告等材料。
(六)“防非”工作的重要报告、简报、大事记等材料。
(七)有关“防非”工作的督查、整治、调研及汇总材料。
(八)有关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口岸和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及流动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材料。
(九)反映医院接收、诊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情况的材料。
(十)有关防治药品及防治方法科技攻关情况的材料。
(十一)组织医药用品和相关物资保障、生产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记录。
(十二)接收社会捐赠及捐赠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的记录。
(十三)有关农村疫病防治工作、农民工和农村人口“非典”患者救治情况的材料。
(十四)反映学校疫病防治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情况的材料。
(十五)与“防非”工作有关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材料。
(十六)有关报道、宣传党和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规定以及防治知识、先进事迹的材料。
(十七)有关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进行疫病防治交流与合作的材料。
(十八)世界卫生组织(WHO)专家组和国务院“防非”督查组来沪检查、督查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九)反映各项“防非”工作和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和实物等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十)与“防非”工作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
三、及时移交档案。“防非”工作是一项重大活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02]2号)的有关规定,各级“防非”指挥部要尽快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防非”工作档案管理登记,并在“防非”工作结束后的3个月内,分别向市、区县档案馆移交经系统整理的全部档案,同时移交相应的档案目录(包括电子目录)和有关资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防非”定点医院形成的各类“防非”档案文件(包括病历档案文件),需进行全文数字化处理,并在“防非”工作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全部数字化信息以只读光盘形式移交给市档案馆。
四、加强指导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防非”工作重点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主动做好“防非”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的指导,并加强督促、检查。对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各主管机关档案部门也要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防非”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上海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上 海 市 档 案 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在全国取得阶段性胜利,并进一步实现由应急措施转向常态、长效管理。为及时做好我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现将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市档案局《关于做好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沪府办[2003]32号文转发)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做好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
收集归档工作的意见
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8号)要求,现就加强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防非”)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防非”指挥部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非”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职责,按规定做好各种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文件等,下同)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文件材料的系统和完整。
二、确定归档范围。各级“防非”指挥部和各单位要及时将“防非”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需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是:
(一)市和区县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防非”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讲话。
(二)市和区县党委、政府有关“防非”工作的重大决策、行动预案、监测方案、通告以及召开专门会议形成的记录、纪要。
(三)市和区县及各系统、各单位建立“防非”工作机构、协调机制的材料。
(四)有关疫情统计和防治措施的材料。
(五)有关预防方案、救治方案、流行病调查、检测与治疗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疫情监测报告等材料。
(六)“防非”工作的重要报告、简报、大事记等材料。
(七)有关“防非”工作的督查、整治、调研及汇总材料。
(八)有关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口岸和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及流动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材料。
(九)反映医院接收、诊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情况的材料。
(十)有关防治药品及防治方法科技攻关情况的材料。
(十一)组织医药用品和相关物资保障、生产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记录。
(十二)接收社会捐赠及捐赠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的记录。
(十三)有关农村疫病防治工作、农民工和农村人口“非典”患者救治情况的材料。
(十四)反映学校疫病防治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情况的材料。
(十五)与“防非”工作有关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材料。
(十六)有关报道、宣传党和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规定以及防治知识、先进事迹的材料。
(十七)有关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进行疫病防治交流与合作的材料。
(十八)世界卫生组织(WHO)专家组和国务院“防非”督查组来沪检查、督查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九)反映各项“防非”工作和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和实物等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十)与“防非”工作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
三、及时移交档案。“防非”工作是一项重大活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02]2号)的有关规定,各级“防非”指挥部要尽快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防非”工作档案管理登记,并在“防非”工作结束后的3个月内,分别向市、区县档案馆移交经系统整理的全部档案,同时移交相应的档案目录(包括电子目录)和有关资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防非”定点医院形成的各类“防非”档案文件(包括病历档案文件),需进行全文数字化处理,并在“防非”工作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全部数字化信息以只读光盘形式移交给市档案馆。
四、加强指导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防非”工作重点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主动做好“防非”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的指导,并加强督促、检查。对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各主管机关档案部门也要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防非”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上海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上 海 市 档 案 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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