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上海电气集团恒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

所属地区:上海市 发布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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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上海 上海市 采购单位 上海电气集团恒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上海电气集团恒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项目编号G32025SH1000194
项目名称上海电气集团恒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
转让方名称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35
挂牌价格18,873.13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5-06-18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传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之规定,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3、标的子企业上海市机电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中山北路864号金甸大厦,该房地产土地性质为划拨。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无
4、信息发布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2)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377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公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或约定,要求意向方追加赔偿。
9、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0、受让方应承诺在本次股权交割日之后股东股权变更之前,最晚不超过股权交割后6个月,帮助标的公司具备足够资金向电气控股全额支付应付股利 4,462.50 万元。
11、受让方应承诺督促标的公司持续配合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办理:①历史遗留公房出售手续(含银行账户管理使用、业务章与银行章借用、资料用印等);②部分业务授权委托(如业委会事务、公房凭证换发网上U盾使用等);③共同解决或有历史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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