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2025年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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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5年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5 年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招标编号:SHZC20252215)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2025年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 93.00 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为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93.00 万元(人民币)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2025 年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2025 年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 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 志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条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本 招标文件中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的含义均与此相同),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 财库〔2020〕46 号附 1 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 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 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 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 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 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但不接受公益一类事 业单位投标,若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为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6)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5 年 04 月 09 日 16 时 00 分到 2025 年 04 月 16 日 16 时 00 分 获取方式:2025 年 04 月 09 日至 2025 年 04 月 16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现场获取或通过电子邮件(zhuyy@shzfcg.cn),售价:¥800.00 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 年 04 月 30 日 09 时 30 分
递交方式: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 380 号 12 楼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 年 04 月 30 日 0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 380 号 12 楼会议室
七、其他
1、采购需求:高效液相色谱仪(1 台)、超高效液相色谱仪(1 台)(具体内容详见招标 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
2、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验收。(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 章—招标需求)
3、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供应商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3)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在册人员,即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①提供投标人与之签订
的聘用合同;②投标单位为其办理有社会保险关系,须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4、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供应商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3)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在册人员,即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①提供投标人与之签订 的聘用合同;②投标单位为其办理有社会保险关系,须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5、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若决定放弃投标的,请至少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 3 天以书面或 邮件形式(详见“招标文件格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阳曲路 652 号
联 系 人:胡老师
电 话:021-66972985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 380 号 12 楼 联 系 人: 朱逸元
电 话: 021-62091273*8034
电子邮件: zhuyy@shzfcg.cn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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