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上海国际影视节中心2025年两节品牌执行公关公司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上海市
发布日期: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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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上海国际影视节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科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上海国际影视节中心2025年两节品牌执行公关公司竞争性磋商公告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上海国际影视节中心2025年两节品牌执行公关公司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KB-CS-SMEC-20250301)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2025年两节品牌执行公关公司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
来源为自筹资金60万元,招标人为上海国际影视节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025年两节品牌执行公关公司,数量1项。预算:60万元整。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2025年两节品牌执行公关公司;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2025年两节品牌执行公关公司)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供应商。3、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等项目参与各方不存在控股、参股、
管理等利益关系,不存在工商登记的联系电话和注册地址相同的情况。4、本次
采购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3月24日10时00分到2025年03月31日16时30分
获取方式:电话预约,现场报名。1报名资料准备。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
标人可于2025年3月24日上午10:00起至2025年3月31日下午16:30(法定工作日
)准备如下材料:1.1营业执照或等同合法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二选一,应有法定代表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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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科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3058号长青企业广场146-148
联系人: 陈懿婷/胡晴晴
电 话: 021-68882058-21
电子邮件: sh20150818@163.com
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火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予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财库<2022>19号文的规定,本公司参加_(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项目的服务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公司的
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
投标人(公章):
日期:
以下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仅供参照使用,报名资料内无须提
供。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
009>36号),制定本规定。
X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
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丛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十五)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
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
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
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
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
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11年06月18日 实施日期:2011年06月1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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