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专用办案设备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上海市 发布日期:2024-10-30

【招标公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专用办案设备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上海 上海市 采购单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专用办案设备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 1
  • 公告标题: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专用办案设备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 公告内容:



  • 项目概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专用办案设备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9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206160686-00090446
    项目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专用办案设备项目

    预算编号:0024-00030606
    预算金额(元):***国库资金:***元;自筹资金:0元
    最高限价(元):包1-***.00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专用办案设备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专用办案设备建设内容包括:法学资料借阅设备、时钟设备、远程办案指挥设备、业务用房调阅设备、公益诉讼取证及快检实验室设备、司法办案区UPS设备、密码机铁皮柜、音视频鉴定实验室设备、检察办案用房运营管理中心设备、音频处理器、数字会议话筒、话筒升降模块、视频会议MCU、视频会议终端、消费系统、音频扩声及信息发布、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的含义均与此相同),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20〕46号附1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5)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投标人采购(但不接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投标,若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为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05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9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4年11月19日 09:30
    开标地点: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 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2、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并及时查看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地 址:锦绣路326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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