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神东煤炭综采工作面10KV供电系统研究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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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神东煤炭综采工作面10KV供电系统研究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神东煤炭综采工作面10KV供电系统研究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神东煤炭综采工作面10KV供电系统研究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305894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305894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李江、李鹏、高慧茹(0912-8226301) 电话:0912-8226310
邮箱:20008377@shenhua.cc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神东煤炭综采工作面10KV供电系统研究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305894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305894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 上海煤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591.000000 | 610.6000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14个月 | 合同签订后14个月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 | / |
业绩 | 1、矿用防爆锂离子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04、10 2、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运输车辆通用安全技术条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04、10 3、煤矿在用产品安全检测检验规范提升绞车系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04、10 4、煤矿在用产品安全检测检验规范主要排水系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04、10 5、煤矿在用产品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空气压缩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04、10 6、煤矿在用产品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04、10 7、煤矿在用产品安全检测检验规范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04、10 | 1、矿用隔爆型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滚筒、国家能源局、2023、12、28 2、煤矿用机电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第2部分:电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11、28 3、矿用架线式电机车用变频调速装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11、28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李江、李鹏、高慧茹(0912-8226301) 电话:0912-8226310
邮箱:20008377@shenhua.cc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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