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上海】2024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数据中心合作方引入项目(2024年度)集中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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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上海 上海市 | 采购单位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数据中心合作方引入项目(2024年度)集中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024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数据中心合作方引入项目(2024年度)
集中资格预审公告
1.采购条件
2024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数据中心合作方引入项目(2024年度)已批准,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集中资格预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集中资格预审范围
2.1 集中资格预审编号:TM-DXZB20240079。
2.2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数据中心合作项目合作方引入所需的服务。
2.3 项目性质:集中资格预审。
2.4 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限为: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为2年。
2.5 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负责的数据中心相关项目拓展与实施,包括上海公司总部、各区局、各产品部的项目。本次集中资格预审结果适用于后续关联的所有招标、比选、询价、合作分成等各类单项采购。
2.6 项目规模:具体规模以实际项目情况为准。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产品品类、处理措施、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租赁服务。
2.7 标包划分情况:不划分标包。
2.8 投资模式:
A、申请人投资:除电信方投资以外的所有IDC运营所需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机房、外市电、变配电、网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网络接入交换机)、空调、机架、油机,并负责数据中心日常运维及数据值守人员等所有维护人员的配置和薪水成本支出。
B、电信方投资:网络核心出口设备、出局光缆和互联网带宽。
C、日常运维:申请人依照电信方各项运营管理要求,负责合作数据中心整体的日常运维。电信方负责对于申请人实施的数据中心整体运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指导以及日常运维规范及服务质量的考核,申请人须予以接受。若为最终客户定制数据中心时,定制数据中心应根据三方(电信方、申请人、最终客户)协商确定的运营维护要求为准执行。电信方负责网络核心出口设备的运行维护。
2.9 结算原则:
A、电信方可按照如下两种结算模式与申请人进行日常资源服务费的结算:
(1)结算模式一:在数据中心通过电信方正式验收后,以机架等IDC资源形式按照实际开通使用的机架数量、经电信方对于申请人所实施数据中心日常运维规范及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按月进行结算。若因申请人原因而导致电信方未能收取到客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客户坏账、对客户服务费予以减免等情况),则须在双方结算中剔除对应结算费用。
(2)结算模式二:在数据中心通过电信方正式验收后,以机架等IDC资源形式按照实际开通使用的机架数量、经电信方对于申请人所实施数据中心日常运维规范及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并在客户付费到账及电信方销账后按月进行结算。若因各种原因导致电信方未能收取到客户费用,则须在双方结算中剔除对应结算费用。
(注:电信方可根据合作项目以及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应的结算模式,申请人不得拒绝,并最终以双方后续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B、因电信方其IDC业务日常的开通或管理所需要使用的IDC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核心出口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光纤传输等设备),申请人免收电信方(如资源使用费、电费)任何费用。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
3.1 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 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如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为其他外币的,按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集中资格预审申请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申请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申请。
3.1.3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1.4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1.5 申请人需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6 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场地资源具有合法产权并能提供相关不动产产权证明(土地及房屋权属明晰统一,未设定抵押或为他方提供担保)、或申请人为承租方的需承诺具备与场地资源产权人(产权未设定抵押或为他方提供担保)直接签署的且租期可满足高于双方合作期10年以上条件的租约(并提供产权人授权申请人可用于数据中心运营的相关证明)。若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场地资源产权存在抵押或纠纷等情况,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承诺相关责任,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3.1.7 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整体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承诺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或纠纷,未设定抵押、留置和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他项权利,且不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并能出具合法产权证明文件。若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整体或部分资产存在抵押或纠纷等情况,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承诺相关责任,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若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整体或部分资产属第三方(如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投资方等)所有,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有上述第三方所出具的包含但不限于权属担保函件或/和履约担保函等各项书面文件,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若采购人予以接受,则在实际签署合作协议前也须由上述第三方所出具正式的包含但不限于权属担保函件或/和履约担保函等各项书面文件,以作为采购人和申请人签署合作协议的前提基础条件。
3.1.8 申请人须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上海市IDC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数据中心建设导则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其中综合PUE设计值等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政府要求(如上海市数据中心项目综合PUE设计值须严格控制不超过1.3),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9 申请人承诺在双方合作期内,若数据中心因技术发展、或因电信方以及电信方客户的需求而需要进行各项软硬件系统的升级改造和扩容,申请人须接受按电信方要求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和扩容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条件。同时,申请人须接受电信方如下条件:负责除网络核心出口设备及出局光缆以外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等数据中心建设内容、客户改造工程及材料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个性化改造的工程和材料(如客户VIP包房改造、客户机架改造等)及费用、电信方或申请人与最终客户设备之间的互联光缆、光纤、网线材料和工程及费用、以及最终客户设备之间(含客户各机房间)的互联光缆、光纤、网线材料和工程及费用等。申请人须将IDC机房内包括但不限于动力环境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各个运维管理系统按照电信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接入到电信方统一的监控管理平台系统,并由申请人承担自身相关接口开发和实施等系统改造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若申请人所提供的数据中心场地园区具备住宿的配套设施等条件,则申请人应向采购人的数据值守人员免费予以提供。
3.1.10 申请人须提供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本期参选合作数据中心(足额)的用能指标正式获批文件;并承诺按照项目进度,能确保合作数据中心下一期扩容使用的用能额度能力保障,以满足机房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用能指标的管控要求。若获批用能指标额度文件的主体方为第三方(如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方等),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提供用能指标额度获批主体方授权并同意申请人可用于本期参选合作数据中心的相关书面证明,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同时,采购人可对申请人本期合作数据中心(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或优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于数据中心建设的各项管控要求的程度、申请人与采购人及上级公司和关联公司已有合作的紧密度、市场需求的迫切程度等)各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若确定可与申请人共同合规有效地推进合作数据中心用能申请,则视若申请人已满足采购人本项内所述的要求。
3.1.11 采购人将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场地等资源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申请人承诺可满足要求并在后续正式开展数据中心合作时,申请人必须全部达到要求,否则将剔除出我司IDC储备资源库,并函告申请人,同时列入我司IDC合作共建失信名单。
3.1.12 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若存在已与第三方签署过约定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租售合同、服务合同、参加他方采购或招募及遴选等)的情况,则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而不予隐瞒,并请注明是否优先与电信方合作,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接受。在后续正式开展数据中心合作时,申请人须出具与第三方解除合作的说明性文件并经采购人认可,以作为采购人和申请人签署合作协议的前提基础条件。
3.1.13 凡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须承诺:在采购有效期内,采购人为申请人本次所申请合作数据中心标的的唯一合作方,申请人承诺将根据采购人的后续要求与采购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在采购有效期内,申请人如单方面放弃与采购人合作,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采购人,在收到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合作。如采购人未书面确认终止合作,则申请人应继续推进合作,无权单方面终止。如申请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放弃合作,除了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所有损失外,采购人有权将申请人剔除出其IDC储备资源库并列入采购人IDC合作共建失信名单,并将申请人列入采购人(及采购人上级公司和关联公司)IDC合作共建失信名单;同时,采购人有权将申请人的行为函告申请人潜在的合作方,并建议其谨慎开展与申请人的合作。采购人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申请人赔偿采购人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在内的损失。
3.1.14 本次合作方引入仅针对新建数据中心的合作,原存量合作数据中心不受影响。
3.2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2月7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7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7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 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 被判定为供应商分级结果不合格的;
(17)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申请人及其采购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申请人及其任一采购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采购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8) 被纳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相关惩戒措施为供应商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参加竞争性采购,且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划分标包或标段的以标包、标段内容为准)惩戒产品,本项目参选(应答)截止时间在惩戒期间内的。
(19) 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人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函。
3.3 合作数据中心项目基本要求(点对点应答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3.1数据中心选址:
A、须为已交付机房或在2025年6月底前可交付机房;定制化机房交付时间以客户要求为准。
B、场地位置:上海市行政辖区内、长三角区域内各行政辖区(环上海区域)。
C、距洪水区要求:数据中心位置距离50年洪水危险区域大于91米,或有防洪设施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D、环境要求:远离腐蚀性气体、粉尘、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远离强电磁辐射源。
3.3.2体量规模:机房设计电力负荷不低于5MW,机架规模不低于1000架,上海市行政辖区内机房PUE设计指标不高于1.3。
3.3.3建筑结构:
A、层高及承重:梁底净高4.0m及以上;楼、地面承重12KN/平方米及以上;电池室承重16KN/平方米及以上;
B、抗震指标: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要7度及以上。
C、结构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
D、建筑物耐火等级:二级及以上。
E、建筑物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一级。
F、机房屋面材质及风荷载:屋面材质不允许仅采用轻质顶。如因实际情况必须保留轻质屋面的,必须在建筑内建设内胆,满足能够有效防止屋面渗水、避免雨雪重量坍塌、支撑屋顶设备载荷等一切工艺和安全的要求。同时,屋面风荷载应大于0.55kN/ 平米( 50 年重现期)或 0.60 kN/ 平米( 100 年重现期)。
G、客/货梯配置:具备货/客梯,载重量≥2.0T。
3.3.4生产用水基础:场地园区具备不同路由市政环网进水。如不满足,则必须自建冷却水水池,满足不小于10小时的冷却水补水要求。
3.3.5市电引入:具备已/或可引入至少两路独立外市电条件;外市电引入总容量须能满足机架最低规划数的用电需求。
3.3.6网络路由引入:数据中心网络引入双路由,即数据中心应具备光缆入局的双路由通道,包括红线内至入局段,以及与外部路面对接端应具备不同方向双路由引入的条件。
3.3.7消防要求:数据中心消防系统应满足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机房所在地消防管理部门要求。消防用电必须满足二级以上负荷要求,场地园区具备不同路由市政环网进水。如不满足,则必须自建消防室内外合用消防水池,满足相关消防要求。同时,原则上禁止气体消防管道、消防水管等横跨建筑伸缩缝、沉降缝。如水管无法回避穿越,则必须有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做保证。数据中心在完成验收并启用前,必须具备相关部门开具的验收报告及报备报告、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楼宇安全要求相关的证明文件等。同时消防中控室做好值守人员配置,应双人双岗7*24小时持证上岗,且每班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备中控室消防值守人员4级证书。
3.3.8建设标准:
A、市电:2N。
B、发电机组:N及以上。
C、UPS:N+1及以上。
D、配电系统:2N(配电线路需满足物理双路由要求)。
E、单机架供电功耗:平均单机架配电4KW/20A及以上。
F、末端空调:N+1及以上。
G、动环系统: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监控数据和告警信息确保自高压侧至列头柜输出分路开关全监控,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实时性应满足规范要求并须在数据中心具备验收条件后两个月内完成接入,并实现能耗、告警等信息的上送。动环系统须开放端口并接入到中国电信上海公司IDC监控平台纳入管控,并由申请人承担动环平台对接中自身相关的接口开发、调测接入和数据配置(动环上送数据通道须符合电信要求标准命名)等软硬件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
H、视频门禁监控: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机房区域无死角,人脸、夜视清晰可辨,24小时连续拍摄,数据存储时长不小于90*24小时(机房关键区域建议满足6个月的存储要求)。支持门禁/红外告警联动功能,且需满足不小于6个月相关日志存储要求。视频系统支持分权分域,须开放端口接入到中国电信上海公司IDC监控平台纳入管控,并由申请人承担自身相关接口开发和实施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
I、主要设备选型:所有主要设备如网络设备、开关、ATS器件、变压器、蓄电池、冷水机组、水泵、冷却塔、精密空调、后备油机、UPS、机柜及PDU等的品牌选型应在中国电信集采目录范围内或经过技术会审后通过。
J、若为定制化客户需求,则以满足其定制要求为准。
K、工程管控要求:对于申请人的数据中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对于申请人已竣工的数据中心,以电信方最终验收通过认可为标准。采购人所竣工交付的数据中心同时须由具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全系统负载测试并验收通过。
3.3.9合作数据中心的建设标准符合电信4星级及以上的各项基本要求。申请人须提供参加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招募合作数据中心机楼的选址位置、具体楼号/楼层、机架体量规模、交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格式详见第四章“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十六)。
3.4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招募主要为电信方IDC资源储备项目,后续待收到具体客户需求后,再另行组织商务与技术谈判,但建设与运营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中资格预审入围条件的基本规定标准(若为定制数据中心,则以满足其定制要求为准)。
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集中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集中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4.3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采购人重新组织集中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集中资格预审而直接采购。
5.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2月7日8时30分至2024年11月3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5.2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投标的潜在申请人,请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操作,获取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可通过 “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子招标系统(链捷招)”(网址:https://shzb.chinaccsscm.cn)点击“下载标书”菜单进入文件下载页面领取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费用支付流程详见“附件: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子招标系统(链捷招)-供应商平台操作手册”。如有特殊情况,请联系项目负责人。
5.3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费用: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6.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自购买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递交申请文件。【递交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最后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17时00分。】
6.2纸质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北苏州路350号1楼大堂。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纸质应答文件,若采用此方式,建议各申请人预留足够的时间,采取邮寄快递的方式将申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北苏州路350号1楼大堂),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文件时,会在监控下检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以照片或者视频的形式做好记录;若快递包装在现场监控下拆开后申请文件密封性存在问题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电联告知申请人,并交予快递员退回、原址到付。
6.3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递交纸质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
6.3.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6.3.2未按照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
6.3.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且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8.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8.1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采购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61号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zhangwk.sh@chinatelecom.cn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苏州路350号招标代理部
邮编:200050
联系人(业务):***
电话:13661579343、18817833663
电子邮件:liushiqing.sh@chinaccs.cn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长寿路支行
帐号:3110230018420002163
出售比选文件联系人(财务):俞女士、王女士
联系电话:***
传真:021-63241669
8.2异议接收方式
异议接收邮箱:liushiqing.sh@chinaccs.cn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
集中资格预审公告
1.采购条件
2024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数据中心合作方引入项目(2024年度)已批准,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集中资格预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集中资格预审范围
2.1 集中资格预审编号:TM-DXZB20240079。
2.2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上海公司数据中心合作项目合作方引入所需的服务。
2.3 项目性质:集中资格预审。
2.4 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限为: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为2年。
2.5 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负责的数据中心相关项目拓展与实施,包括上海公司总部、各区局、各产品部的项目。本次集中资格预审结果适用于后续关联的所有招标、比选、询价、合作分成等各类单项采购。
2.6 项目规模:具体规模以实际项目情况为准。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产品品类、处理措施、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租赁服务。
2.7 标包划分情况:不划分标包。
2.8 投资模式:
A、申请人投资:除电信方投资以外的所有IDC运营所需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机房、外市电、变配电、网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网络接入交换机)、空调、机架、油机,并负责数据中心日常运维及数据值守人员等所有维护人员的配置和薪水成本支出。
B、电信方投资:网络核心出口设备、出局光缆和互联网带宽。
C、日常运维:申请人依照电信方各项运营管理要求,负责合作数据中心整体的日常运维。电信方负责对于申请人实施的数据中心整体运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指导以及日常运维规范及服务质量的考核,申请人须予以接受。若为最终客户定制数据中心时,定制数据中心应根据三方(电信方、申请人、最终客户)协商确定的运营维护要求为准执行。电信方负责网络核心出口设备的运行维护。
2.9 结算原则:
A、电信方可按照如下两种结算模式与申请人进行日常资源服务费的结算:
(1)结算模式一:在数据中心通过电信方正式验收后,以机架等IDC资源形式按照实际开通使用的机架数量、经电信方对于申请人所实施数据中心日常运维规范及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按月进行结算。若因申请人原因而导致电信方未能收取到客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客户坏账、对客户服务费予以减免等情况),则须在双方结算中剔除对应结算费用。
(2)结算模式二:在数据中心通过电信方正式验收后,以机架等IDC资源形式按照实际开通使用的机架数量、经电信方对于申请人所实施数据中心日常运维规范及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并在客户付费到账及电信方销账后按月进行结算。若因各种原因导致电信方未能收取到客户费用,则须在双方结算中剔除对应结算费用。
(注:电信方可根据合作项目以及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应的结算模式,申请人不得拒绝,并最终以双方后续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B、因电信方其IDC业务日常的开通或管理所需要使用的IDC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核心出口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光纤传输等设备),申请人免收电信方(如资源使用费、电费)任何费用。
3.申请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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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 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如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为其他外币的,按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集中资格预审申请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申请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申请。
3.1.3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1.4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1.5 申请人需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6 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场地资源具有合法产权并能提供相关不动产产权证明(土地及房屋权属明晰统一,未设定抵押或为他方提供担保)、或申请人为承租方的需承诺具备与场地资源产权人(产权未设定抵押或为他方提供担保)直接签署的且租期可满足高于双方合作期10年以上条件的租约(并提供产权人授权申请人可用于数据中心运营的相关证明)。若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场地资源产权存在抵押或纠纷等情况,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承诺相关责任,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3.1.7 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整体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承诺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或纠纷,未设定抵押、留置和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他项权利,且不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并能出具合法产权证明文件。若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整体或部分资产存在抵押或纠纷等情况,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承诺相关责任,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若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的整体或部分资产属第三方(如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投资方等)所有,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有上述第三方所出具的包含但不限于权属担保函件或/和履约担保函等各项书面文件,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若采购人予以接受,则在实际签署合作协议前也须由上述第三方所出具正式的包含但不限于权属担保函件或/和履约担保函等各项书面文件,以作为采购人和申请人签署合作协议的前提基础条件。
3.1.8 申请人须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上海市IDC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数据中心建设导则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其中综合PUE设计值等须满足国家和当地政府要求(如上海市数据中心项目综合PUE设计值须严格控制不超过1.3),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9 申请人承诺在双方合作期内,若数据中心因技术发展、或因电信方以及电信方客户的需求而需要进行各项软硬件系统的升级改造和扩容,申请人须接受按电信方要求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和扩容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条件。同时,申请人须接受电信方如下条件:负责除网络核心出口设备及出局光缆以外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等数据中心建设内容、客户改造工程及材料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个性化改造的工程和材料(如客户VIP包房改造、客户机架改造等)及费用、电信方或申请人与最终客户设备之间的互联光缆、光纤、网线材料和工程及费用、以及最终客户设备之间(含客户各机房间)的互联光缆、光纤、网线材料和工程及费用等。申请人须将IDC机房内包括但不限于动力环境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各个运维管理系统按照电信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接入到电信方统一的监控管理平台系统,并由申请人承担自身相关接口开发和实施等系统改造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若申请人所提供的数据中心场地园区具备住宿的配套设施等条件,则申请人应向采购人的数据值守人员免费予以提供。
3.1.10 申请人须提供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本期参选合作数据中心(足额)的用能指标正式获批文件;并承诺按照项目进度,能确保合作数据中心下一期扩容使用的用能额度能力保障,以满足机房所在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用能指标的管控要求。若获批用能指标额度文件的主体方为第三方(如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方等),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并提供用能指标额度获批主体方授权并同意申请人可用于本期参选合作数据中心的相关书面证明,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同时,采购人可对申请人本期合作数据中心(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或优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于数据中心建设的各项管控要求的程度、申请人与采购人及上级公司和关联公司已有合作的紧密度、市场需求的迫切程度等)各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若确定可与申请人共同合规有效地推进合作数据中心用能申请,则视若申请人已满足采购人本项内所述的要求。
3.1.11 采购人将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场地等资源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申请人承诺可满足要求并在后续正式开展数据中心合作时,申请人必须全部达到要求,否则将剔除出我司IDC储备资源库,并函告申请人,同时列入我司IDC合作共建失信名单。
3.1.12 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合作数据中心若存在已与第三方签署过约定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租售合同、服务合同、参加他方采购或招募及遴选等)的情况,则申请人须在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予以澄清说明而不予隐瞒,并请注明是否优先与电信方合作,由采购人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接受。在后续正式开展数据中心合作时,申请人须出具与第三方解除合作的说明性文件并经采购人认可,以作为采购人和申请人签署合作协议的前提基础条件。
3.1.13 凡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须承诺:在采购有效期内,采购人为申请人本次所申请合作数据中心标的的唯一合作方,申请人承诺将根据采购人的后续要求与采购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在采购有效期内,申请人如单方面放弃与采购人合作,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采购人,在收到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合作。如采购人未书面确认终止合作,则申请人应继续推进合作,无权单方面终止。如申请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放弃合作,除了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所有损失外,采购人有权将申请人剔除出其IDC储备资源库并列入采购人IDC合作共建失信名单,并将申请人列入采购人(及采购人上级公司和关联公司)IDC合作共建失信名单;同时,采购人有权将申请人的行为函告申请人潜在的合作方,并建议其谨慎开展与申请人的合作。采购人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申请人赔偿采购人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在内的损失。
3.1.14 本次合作方引入仅针对新建数据中心的合作,原存量合作数据中心不受影响。
3.2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2月7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7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2月7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 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 被判定为供应商分级结果不合格的;
(17)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申请人及其采购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申请人及其任一采购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采购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8) 被纳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相关惩戒措施为供应商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参加竞争性采购,且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划分标包或标段的以标包、标段内容为准)惩戒产品,本项目参选(应答)截止时间在惩戒期间内的。
(19) 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人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函。
3.3 合作数据中心项目基本要求(点对点应答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3.1数据中心选址:
A、须为已交付机房或在2025年6月底前可交付机房;定制化机房交付时间以客户要求为准。
B、场地位置:上海市行政辖区内、长三角区域内各行政辖区(环上海区域)。
C、距洪水区要求:数据中心位置距离50年洪水危险区域大于91米,或有防洪设施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D、环境要求:远离腐蚀性气体、粉尘、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远离强电磁辐射源。
3.3.2体量规模:机房设计电力负荷不低于5MW,机架规模不低于1000架,上海市行政辖区内机房PUE设计指标不高于1.3。
3.3.3建筑结构:
A、层高及承重:梁底净高4.0m及以上;楼、地面承重12KN/平方米及以上;电池室承重16KN/平方米及以上;
B、抗震指标: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要7度及以上。
C、结构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
D、建筑物耐火等级:二级及以上。
E、建筑物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一级。
F、机房屋面材质及风荷载:屋面材质不允许仅采用轻质顶。如因实际情况必须保留轻质屋面的,必须在建筑内建设内胆,满足能够有效防止屋面渗水、避免雨雪重量坍塌、支撑屋顶设备载荷等一切工艺和安全的要求。同时,屋面风荷载应大于0.55kN/ 平米( 50 年重现期)或 0.60 kN/ 平米( 100 年重现期)。
G、客/货梯配置:具备货/客梯,载重量≥2.0T。
3.3.4生产用水基础:场地园区具备不同路由市政环网进水。如不满足,则必须自建冷却水水池,满足不小于10小时的冷却水补水要求。
3.3.5市电引入:具备已/或可引入至少两路独立外市电条件;外市电引入总容量须能满足机架最低规划数的用电需求。
3.3.6网络路由引入:数据中心网络引入双路由,即数据中心应具备光缆入局的双路由通道,包括红线内至入局段,以及与外部路面对接端应具备不同方向双路由引入的条件。
3.3.7消防要求:数据中心消防系统应满足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机房所在地消防管理部门要求。消防用电必须满足二级以上负荷要求,场地园区具备不同路由市政环网进水。如不满足,则必须自建消防室内外合用消防水池,满足相关消防要求。同时,原则上禁止气体消防管道、消防水管等横跨建筑伸缩缝、沉降缝。如水管无法回避穿越,则必须有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做保证。数据中心在完成验收并启用前,必须具备相关部门开具的验收报告及报备报告、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楼宇安全要求相关的证明文件等。同时消防中控室做好值守人员配置,应双人双岗7*24小时持证上岗,且每班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备中控室消防值守人员4级证书。
3.3.8建设标准:
A、市电:2N。
B、发电机组:N及以上。
C、UPS:N+1及以上。
D、配电系统:2N(配电线路需满足物理双路由要求)。
E、单机架供电功耗:平均单机架配电4KW/20A及以上。
F、末端空调:N+1及以上。
G、动环系统: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监控数据和告警信息确保自高压侧至列头柜输出分路开关全监控,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实时性应满足规范要求并须在数据中心具备验收条件后两个月内完成接入,并实现能耗、告警等信息的上送。动环系统须开放端口并接入到中国电信上海公司IDC监控平台纳入管控,并由申请人承担动环平台对接中自身相关的接口开发、调测接入和数据配置(动环上送数据通道须符合电信要求标准命名)等软硬件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
H、视频门禁监控: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机房区域无死角,人脸、夜视清晰可辨,24小时连续拍摄,数据存储时长不小于90*24小时(机房关键区域建议满足6个月的存储要求)。支持门禁/红外告警联动功能,且需满足不小于6个月相关日志存储要求。视频系统支持分权分域,须开放端口接入到中国电信上海公司IDC监控平台纳入管控,并由申请人承担自身相关接口开发和实施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
I、主要设备选型:所有主要设备如网络设备、开关、ATS器件、变压器、蓄电池、冷水机组、水泵、冷却塔、精密空调、后备油机、UPS、机柜及PDU等的品牌选型应在中国电信集采目录范围内或经过技术会审后通过。
J、若为定制化客户需求,则以满足其定制要求为准。
K、工程管控要求:对于申请人的数据中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对于申请人已竣工的数据中心,以电信方最终验收通过认可为标准。采购人所竣工交付的数据中心同时须由具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全系统负载测试并验收通过。
3.3.9合作数据中心的建设标准符合电信4星级及以上的各项基本要求。申请人须提供参加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招募合作数据中心机楼的选址位置、具体楼号/楼层、机架体量规模、交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格式详见第四章“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十六)。
3.4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招募主要为电信方IDC资源储备项目,后续待收到具体客户需求后,再另行组织商务与技术谈判,但建设与运营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中资格预审入围条件的基本规定标准(若为定制数据中心,则以满足其定制要求为准)。
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集中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集中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4.3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采购人重新组织集中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集中资格预审而直接采购。
5.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2月7日8时30分至2024年11月3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5.2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投标的潜在申请人,请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操作,获取集中资格预审文件:
可通过 “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子招标系统(链捷招)”(网址:https://shzb.chinaccsscm.cn)点击“下载标书”菜单进入文件下载页面领取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费用支付流程详见“附件: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子招标系统(链捷招)-供应商平台操作手册”。如有特殊情况,请联系项目负责人。
5.3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费用: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6.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自购买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递交申请文件。【递交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最后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17时00分。】
6.2纸质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北苏州路350号1楼大堂。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纸质应答文件,若采用此方式,建议各申请人预留足够的时间,采取邮寄快递的方式将申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北苏州路350号1楼大堂),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文件时,会在监控下检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以照片或者视频的形式做好记录;若快递包装在现场监控下拆开后申请文件密封性存在问题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电联告知申请人,并交予快递员退回、原址到付。
6.3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递交纸质集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
6.3.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6.3.2未按照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的;
6.3.3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集中资格预审文件的。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且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8.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8.1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采购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61号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zhangwk.sh@chinatelecom.cn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苏州路350号招标代理部
邮编:200050
联系人(业务):***
电话:13661579343、18817833663
电子邮件:liushiqing.sh@chinaccs.cn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长寿路支行
帐号:3110230018420002163
出售比选文件联系人(财务):俞女士、王女士
联系电话:***
传真:021-63241669
8.2异议接收方式
异议接收邮箱:liushiqing.sh@chinaccs.cn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
剑鱼标讯上海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